1. [索引号]11R000/ZK-2021-000136
  2. [成文日期] 2015-12-24
  3. [有效性] 失效
  4. [发布日期] 2015-12-24
  5. [发文字号] 怀政发 〔2015〕 36号
  6. [制发单位]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
  7. [主题分类] 其他

(失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三重一大”决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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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政发〔2015〕36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三重一大”决策实施办法》已经2015年区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4日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三重一大”决策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区政府“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加强区政府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风险防控,依据《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风险防控完善区县局级领导班子“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京办发〔2010〕20号)和《中共北京市怀柔区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领导班子“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京怀发〔2015〕16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三重一大”的具体内容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三重一大”是指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三条  重大决策事项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重要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要会议、重要指示精神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二)研究审议需要向区委汇报、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和向区政协通报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和通过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定的议案和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草案;

  (四)讨论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五)涉及全局性的机制、体制、制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

  (六)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中长期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制定等重大事项;

  (七)各类总体规划、重点镇及重点区域建设总体规划、地区性经济发展布局及其规划的编制和调整,重大项目选址及重点地区和重点地段建筑设计方案的制定;

  (八)有关民生工作的重要部署以及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九)区属事业单位的改革方案;

  (十)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要事项。

  第四条  重要干部任免事项

  (一)区政府组成人员任免的提名;

  (二)除本条第一项外区政府工作部门和区属机构其他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干部的录用、任免、调动、交流、解聘、表彰、奖励和处分等事项;

  (三)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干部任免和管理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重大项目安排

  (一)区属国有资产产权变更和国有企业改组改制;

  (二)区属国有企业重要投资项目;

  (三)占地10亩以上(含10亩)的产业项目;

  (四)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

  第六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一)年度财政预算的编制和调整;

  (二) 动用预备费及预算外追加的资金支出,200万以上(含200万)的事项;

  (三)市财政追加的专项资金用途调整;

  (四)最终形成经营性企业国有资产的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及对国有、集体资产进行抵押的事项;

  (五)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章  决策前的准备

  第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原则上应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长办公会议研究决策,因紧急情况未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长办公会议研究而作出决策的,事后应当向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长办公会议报告并由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长办公会议予以确认,会议议题及有关材料送达参会人员。

  第八条  区政府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前,属于重大行政决策的,主责部门要按照《怀柔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怀政办发〔2009〕79号)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应当向社会征求意见或听证的要组织做好意见征求和听证工作,确保决策事项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四章  决  策

  第九条  需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长办公会议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的提出、论证、审议、决定、公布、实施以及会议记录和纪要制发严格按照《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怀政发〔2015〕35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长办公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需区政府班子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区监察局主要领导列席。

  第十一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长办公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当逐项进行,区政府班子成员逐个表态,因故未到会的可书面表达意见。区政府班子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汇总、发表意见。

  第十二条  对“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形成决定;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分歧较大的,也应暂缓决策或根据需要提交区委常委会议讨论。

  第五章  决策的执行

  第十三条  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长办公会议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由区政府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组织落实;职责分工有交叉的,经会议研究,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会同其他相关班子成员共同组织落实。

  第十四条  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长办公会议作出的“三重一大”决策,班子成员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再次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长办公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区政府班子成员个人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按照组织程序向上反映;但在未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第十六条  区政府“三重一大”决策执行情况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照《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跟踪督查,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区政府。

  第十七条  区政府“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和执行情况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确定公开属性并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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