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政办发〔2017〕35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怀柔区大气污染防治等5个专项责任清单已经区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14日
怀柔区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责任清单
为进一步明确大气污染防治职责分工,健全完善本区大气污染防治体制机制,切实提高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效,根据《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区政府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的通知》(怀政发〔2016〕17号)要求,制定本清单。
一、压减燃煤责任
(一)区政府部门职责分工
1.区发展改革委
(1)实施燃煤总量控制,制定清洁能源发展利用规划,加强电力、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保障,并牵头开展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压减燃煤指标任务进展和完成情况的督查考核。
(2)拟订本区在压减燃煤领域的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和重大项目中长期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统筹安排本区相关财政性建设资金。
(3)积极组织推进热泵、太阳能等清洁能源采暖。协助区环保局等部门共同加快实施商业和各类经营服务业清洁能源改造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和区政府推进农村地区“减煤换煤”、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绿色能源配送体系建设等工作。
(4)会同区市政市容委等部门落实北京市有关供热价格,鼓励使用清洁能源采暖的政策规定;落实北京市瓶装液化气同城同价的政策规定。
(5)按照市政府制定的电力、煤炭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执行,并加强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
2.区经济信息化委
组织实施工业领域压减燃煤工作,大力推进工业开发区燃煤设施清洁能源改造,削减工业企业燃煤使用。
3.区环保局
(1)组织落实全区禁止新增燃煤、划定和建设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工作,并与区政府共同推进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
(2)开展燃煤排放执法检查,强化与区质监局等部门协作配合,严格查处超标排放和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等违法行为。
4.规划分局
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农委、区查违办、区市政市容委等部门研究制定“城市化改造上楼一批”、“拆除违建减少一批”、“城市管网辐射一批”的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
5.区住房城乡建设委
严格执行新建建筑强制性节能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6.区市政市容委
(1)加强本区燃气、供热行业管理,进一步强化燃气供应保障及燃气管网建设。
(2)会同区农委等部门研究制定农村地区“炊事气化解决一批”的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配合区农委协调燃气企业完成镇村管道天然气、压缩天然气、瓶装液化气的供应工作。
7.公安分局
会同区质监局开展路检、路查,对运输劣质煤进京车辆进行查处,杜绝劣质煤进京。
8.区农委
(1)组织协调农村能源建设,牵头制定并组织实施农村住户和村集体公共服务场所“减煤换煤、清洁空气”行动方案,做好“五个一批”综合协调工作。
(2)会同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研究制定农村住户和村集体公共服务场所“煤改清洁能源”、“优质燃煤替代”的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协调煤炭企业完成优质燃煤的供应工作。
9.工商分局
依法查处固定场所内无照经营燃煤的违法行为。
10.区质监局
加强燃煤生产加工企业燃煤产品质量监督,依法查处生产加工不符合质量标准燃煤的违法行为。
11.区城管执法监察局
依法查处公共场所流动商贩无照经营劣质煤的行为。
(二)区政府职责
区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压减燃煤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统筹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压减燃煤工作;指导、督促街道(镇乡)落实压减燃煤相关任务和政策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各领域压减燃煤工作,强化能源保障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清洁能源改造,加大对辖区内燃煤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
二、控车减油责任
(一)区政府部门职责分工
1.区科委、区交通局
(1)会同有关部门不断加大交通运输行业内新能源汽车推广使用力度。
(2)会同区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制式的要求,加快完善交通运输行业内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配套设施建设。
2.国土分局、规划分局
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配套设施建设等工作。
3.区环保局
(1)与区质监局等部门严格落实并实施提高机动车、非道路动力机械排放标准和车用燃油地方标准。
(2)与公安分局等部门加大对在用车辆尾气排放的抽查力度,进一步强化路检和入户抽查工作。
(3)继续实施鼓励政策,牵头加快老旧机动车淘汰工作。
(4)加强对机动车排放、油气回收、车用汽柴油清净性和车用氮氧化物还原剂质量监管工作。
4.区市政市容委
(1)组织推进环卫运输行业车辆结构调整、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辆推广及节能减排工作。
(2)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清洁能源汽车加气站等配套设施规划,做好加气站经营资格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5.区发展改革委、区交通局
会同有关部门规划低排放区,加快制定智能化车辆电子收费识别系统等配套政策,有效落实区域差别化停车收费制度,进一步完善差别化停车管理政策,引导降低中心城区车辆使用强度。
6.区交通局、区环保局
(1)根据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本市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目标,会同有关部门实施机动车数量调控。
(2)指导交通行业节能减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推进公交、出租、客运、货运等行业车辆结构调整,大力开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辆推广工作。
(3)优化道路设置,完善相关管理措施,着力减少机动车怠速和低速行驶造成的污染。
(4)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制机动车行驶的交通管理措施,报区政府同意后发布实施。
7.区农业局
积极推进老旧拖拉机和变形拖拉机淘汰进度,依法加大对田间作业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法违规查处力度,促进节能减排工作。
8.区商务委
组织供应符合排放标准的车用燃油;协助区交通局、公安分局等部门积极促进全区物流园区和货物流转集散地货物运输车辆结构调整,大力推广使用符合排放标准的运输车辆,并进一步降低公路运输车辆使用强度。
9.工商分局
加强成品油流通领域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
10.区质监局
加强成品油生产领域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生产不合格油品行为。
11.公安分局
与区交通局等部门加快完善本区和外埠车辆限行政策,严格按照相关环保要求,办理外埠车辆进京证等机动车通行证件,加大对车辆违反禁行、限行规定的查处力度。配合区环保局强化机动车排放监管、完成老旧机动车淘汰等工作。
(二)区政府职责
区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控车减油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统筹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控车减油工作;指导、督促街道(镇乡)落实控车减油相关任务和政策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机动车排放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治污减排责任
(一)区政府部门职责分工
1.区发展改革委
(1)做好本区节能减碳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发展循环经济、节能减碳与发展新能源的规划及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能源资源节约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推进落实节能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组织实施节能监察和考核工作。
(2)与区环保局等部门进一步鼓励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发展节能、降耗、减排的清洁生产项目,加大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力度。
2.区经济信息化委
(1)按照发展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的要求,加快推进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积极引导工业企业入驻,推动工业集聚发展。
(2)落实北京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律规定,办理工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进一步淘汰不符合首都功能定位的污染产能。
(3)指导督促工业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和污染治理工作,与区财政局等部门调整完善污染企业淘汰退出资金补助政策,加快调整退出不符合首都功能定位的污染企业。
(4)与区环保局等部门和相关镇乡政府共同开展镇村产业集聚区集中整治工作。
3.区环保局
(1)实施环保技改工程,推进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减少氮氧化物排放,开展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和工业烟粉尘治理工作。
(2)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减二增一”环评审批制度。
(3)会同区质监局等部门严格落实并实施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4)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等部门研究完善排污费征收、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资金补助等政策以及排污许可证和排污交易制度;与区国税局等部门共同推进绿色信贷和绿色证券。
(5)强化主要污染物排放监测与核算,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排污企业的监管执法力度。
(6)与有关部门协同整治骑墙(骑窗)烧烤、倚门烧烤,依法开展餐饮油烟排放执法检查,严格查处未安装油烟净化装置或未采取其他防治措施污染周边环境的行为。
4.区住房城乡建设委
(1)组织落实禁止新建、扩建混凝土搅拌站有关要求,进一步提高标准,督促保留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严格落实绿色生产相关管理规定,示范推广更加节能环保的绿色搅拌站。
(2)严格禁止施工工地现场搅拌混凝土,并加强监督检查。
5.工商分局
与区环保局等部门协作配合,加大对存在违法排污等环境污染行为的无照经营活动的查处力度。
6.区质监局
对生产不符合本市规定标准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原材料和产品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7.区园林绿化局
对全区主要公园内的烧烤行为进行查处,对其他公园、绿地内的露天烧烤行为进行劝阻,并配合有关执法部门进行查处。
8.区城管执法监察局
与有关部门协同整治骑墙(骑窗)烧烤、倚门烧烤,对在政府划定禁止范围内露天烧烤食品以及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行为,予以严厉查处,坚决杜绝露天烧烤、露天焚烧等违法行为。
9.公安分局
会同有关部门对占用车行道、人行道从事露天烧烤妨碍交通秩序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区政府职责
区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治污减排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统筹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治污减排工作;指导、督促街道(镇乡)落实治污减排相关任务和政策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各领域治污减排工作,强化对违规在建高污染、高耗能项目检查和露天烧烤、露天焚烧等污染问题的日常巡查处理工作,进一步加大对企业未批先建、未批在产、违法排污、超标排放、违法使用混凝土搅拌站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
四、清洁降尘责任
(一)区政府部门职责分工
1.公安分局
协助相关部门查处施工工地扬尘违法等行为,对伪造、变造准运证件及使用伪造、变造准运证件等涉嫌违法犯罪的,和相关执法部门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
2.区环保局
做好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工作。对工业企业未对产生扬尘的物料采取密闭贮存或围挡措施的,依法予以查处。
3.区住房城乡建设委
(1)完善施工扬尘管理制度,推广扬尘污染防治技术措施。
(2)推进绿色施工管理模式,深入组织开展绿色安全工地创建活动,严格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拆除施工扬尘管理工作,定期开展绿色施工检查考核,并通报检查考核结果。
(3)建立完善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强化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工地台账,对施工企业相关工作情况进行定期抽查,对违规企业和责任人员给予信用记分处理。
(4)组织建设施工扬尘视频监控系统,加强施工扬尘监控管理,并将施工单位的扬尘违法行为纳入本区施工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系统。
(5)督促、检查建设单位将防治扬尘污染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工程承包和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防治扬尘污染等责任要求。
(6)督促施工单位规范使用渣土运输车,并将使用情况纳入施工企业资质管理。
4.区市政市容委
(1)制定道路清扫冲洗保洁标准,并认真组织落实。
(2)严格规范对建筑垃圾的消纳处置管理。
(3)对区管市政道路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或铺装。
5.区农机中心
推进秸秆综合利用,鼓励对裸露农田采取生物覆盖、留茬免耕等扬尘控制措施。
6.区水务局
(1)大力开展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
(2)加强河道整治等水务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污染管理,对河道堤岸裸露地面进行绿化或铺装。
(3)加快推进再生水管网建设,满足城市再生水冲洗道路需求。
7.区园林绿化局
(1)组织、指导和监督本区城乡绿化美化、植树造林和封山育林等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防沙治沙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为主的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组织、指导生态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
(2)加强园林绿化施工工地扬尘污染管理,对公共绿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或铺装。
(3)与区水务局等部门加快建设湿地公园和湿地保护小区。
8.区城管执法监察局
加大对各类施工扬尘、渣土运输遗撒等问题的现场检查和执法力度。
(二)区政府职责
区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清洁降尘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统筹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清洁降尘工作;指导、督促街道(镇乡)落实清洁降尘相关任务和政策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各领域清洁降尘工作,加大对道路建设、水务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工地施工扬尘和道路运输泄露遗撒问题的巡查处理力度。
五、综合保障责任
(一)区政府部门职责分工
1.区发展改革委
(1)将大气污染治理等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与有关部门强化综合施策,以控制总量、优化布局、改善结构为重点,进一步推进人口调控工作,减少生活刚性需求增加带来的污染。
2.区教委
统筹、指导和协调本区环境保护教育工作,强化全民环境意识,将环境保护课程列入国民教育体系,积极推进绿色学校创建活动。
3.区科委
配合区环保局进行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组织开展大气污染成因和防治对策分析;推广应用大气污染防治先进技术,提高大气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4.公安分局
与区环保局等部门加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相互衔接和协调联动工作,对涉嫌构成环境犯罪的,及时依法立案侦查;对拒不配合环保执法、监督性监测,阻挠环保部门实施查封、扣押,暴力抗法,以及违法主体不易确定的,积极开展现场执法。
5.区环保局
(1)与区质监局等部门严格落实并实施大气污染防治地方标准,与区政府法制办等部门不断健全完善本区大气污染防治法规体系,进一步加大各项管理力度,大幅度提高处罚额度,为大气污染治理各项措施的落实提供有力法律和政策支撑。
(2)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工作,进一步扩大环境信息公开的排污单位范围,会同有关部门完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建立违法企业“黑名单”,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3)与区委宣传部加强宣传引导,进一步拓展宣传渠道,推动实施“同呼吸、共责任、齐努力”的全民参与大气污染防治行动。
6.规划分局
配合区环保局、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编制完善城市环境总体规划,合理配置公共服务资源,进一步强化环境、资源约束条件,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功能和空间布局。
(二)属地政府职责
各镇乡街道要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要求,按照“三查、十无”管理要求,加大日常监管。
1.查扬尘。组织街道城建科、属地城管执法队、环保网格员等对建筑、市政、水务、园林绿化、装修等施工扬尘控制工作进行每日巡查、集中检查,督促整改各类扬尘污染问题。
做到属地范围内:
(1)三堆全覆盖,无土堆、裸地不覆盖、不抑尘问题;
(2)工地出口两侧100米地面无施工车辆带泥上路问题;
(3)各类道路出现遗撒及时清扫保洁,无渣土遗撒和道路扬尘问题;
2.查街面。组织街道城建科、属地城管执法队、环保网格员等对属地餐饮企业、小型工业企业等进行每日巡查、集中检查,督促整改各类大气污染问题。
(4)无餐饮油烟直排、露天烧烤问题;
(5)杜绝露天烧垃圾、树叶、秸秆、电线等现象,确保无露天焚烧问题;
(6)加工、汽修等小型工业、服务业单位等无露天喷漆、工业粉尘直排问题;
3.查散煤。组织街道城建科、属地城管执法队、工商所、环保网格员等对属地违法销售使用散煤等进行每日巡查、集中检查,督促整改。
(7)已完善散煤治理的社区、村杜绝居民复燃复用散煤,无散煤复燃问题;
(8)餐饮、洗浴、摊点、汽修、加工等单位无违法使用经营性燃煤问题;
(9)坐商、游商无无照售煤或者销售劣质煤问题;
(10)单位、居民的燃煤设施无冒黑烟问题。
(三)区政府职责
区政府要认真落实国家和本区环境保护相关规划,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引导工作;指导、督促街道(镇乡)落实环境保护相关任务和政策措施,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分工,并强化对各项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
由区编办会同区环保局、区政府法制办负责本清单的相关解释和调整工作。
怀柔区城市环境秩序治理专项责任清单
为进一步明确城市环境秩序治理职责分工,切实强化城市环境管理工作,持续提升首都城市环境质量,根据《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区政府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的通知》(怀政发〔2016〕17号)要求,制定本清单。
一、非法小广告治理
(一)区政府部门职责分工
1.公安分局
(1)对涉嫌利用非法小广告进行涉赌、涉黄、涉毒、私刻公章、伪造证件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予以打击。对居民举报的非法张贴、喷涂、散发涉赌、涉黄、涉毒、私刻公章、伪造证件等小广告,涉嫌扰乱治安秩序的违法行为,及时核实依法处罚。
(2)对在车行道内散发涉赌、涉黄、涉毒、私刻公章、伪造证件非法小广告的人员实施治安处罚。协助区城管执法监察局、工商分局等相关部门开展清掏非法小广告窝点行动。
(3)做好联合执法的配合保障工作,对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公务等行为进行处理。
2.区民政局
会同有关部门对非法张贴、喷涂、散发小广告的未成年人进行保护性救助。
3.区住房城乡建设委
(1)加强对在本区注册的房地产开发、房地产销售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监管,配合相关部门对利用非法小广告进行房地产销售、出租的企业进行约谈告诫。
(2)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加大巡查力度,制止小区内非法张贴、喷涂、散发小广告的行为,及时清除小区内张贴、喷涂的非法小广告。
4.区市政市容委
(1)强化本区城市容貌管理和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组织协调、管理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
(2)研究完善非法小广告清除的作业质量标准,推广使用清除非法小广告先进技术和设备。
(3)按照及时发现,及时清理的要求,指导监督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按照作业质量标准清除非法小广告。
5.区旅游委
协助相关部门开展查处旅游行业非法小广告工作,对正规旅游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利用非法小广告进行宣传和旅行社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超范围经营旅游业务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6.区卫生计生委
加大对非法行医、违法执业、未经许可擅自执业行为的打击力度,规范医疗机构诊疗行为,禁止利用非法小广告进行医疗宣传、招揽业务。
7.区国税局
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违法行为,以及未按规定印制发票或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行为。
8.区地税局、区国税局
配合有关部门消除利用非法小广告发布假发票信息的源头,严格查处相关涉税企业。
9.工商分局
(1)严格查处含有虚假或违法内容的印刷品广告。
(2)依法查处违反国家有关广告印刷管理规定的广告印制企业,将违法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纳入本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依法予以公示。
10.区城管执法监察局
对街头非法张贴、喷涂、散发小广告行为人进行教育和处罚,对组织、利用非法小广告进行宣传的企业和个人依法从重处罚,并责令违法行为人和违法企业及时清除非法张贴、喷涂的小广告。
(二)区政府职责
1.按照属地责任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非法小广告专项治理行动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2.制定完善非法小广告专项治理工作措施,明确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和责任人,督促落实保洁责任。
3.利用居民小区现有公益宣传设施发布公共信息,满足居民日常需求。在非法小广告多发区域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全天候监控,快速打击,及时清除非法小广告。
4.指导、督促街道(镇乡)组织动员辖区内社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志愿者做好居民住宅区、街巷、胡同等区域内的小广告清除与市容保洁工作。
二、施工工地与建筑垃圾运输管理
(一)区政府部门职责分工
1.施工扬尘治理
(1)公安分局
协助相关部门查处施工工地扬尘违法等行为,对伪造、变造准运证件及使用伪造、变造准运证件等涉嫌违法犯罪的,和相关执法部门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
(2)区环保局
做好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工作。
(3)区住房城乡建设委
完善施工扬尘管理制度,推广扬尘污染防治技术措施;推进绿色施工管理模式,深入组织开展绿色安全工地创建活动,严格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拆除施工扬尘管理工作,定期开展绿色施工检查考核,并通报检查考核结果;建立完善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强化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工地台账,对施工企业相关工作情况进行定期抽查,对违规企业和责任人员给予信用记分处理;组织建设施工扬尘视频监控系统,加强对施工扬尘监控管理,并将施工单位的扬尘违法行为纳入本区施工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系统;督促、检查建设单位将防治扬尘污染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工程承包和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防治扬尘污染等责任要求;督促施工单位规范使用渣土运输车,并将使用情况纳入施工企业资质管理。
(4)区市政市容委
对区管市政道路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或铺装。
(5)区水务局
加强河道整治等水务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污染管理,对河道堤岸裸露地面进行绿化或铺装。
(6)区园林绿化局
加强园林绿化施工工地扬尘污染管理,对公共绿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或铺装。
(7)区城管执法监察局
充分利用视频在线自动监控系统监管施工扬尘,同时加大对工地的现场检查和执法力度。
2.夜间施工管理
(1)区环保局
指导、协调夜间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2)区住房城乡建设委
严格规范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工作并加强监督管理。
(3)区城管执法监察局
对未经许可进行夜间施工或超过许可期限进行夜间施工的行为进行查处。
3.建筑垃圾运输管理
(1)区环保局
深入运输企业和出土(拆除)工地,对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车辆开展现场执法,查处尾气排放超标的车辆。
(2)区市政市容委
指导、管理本区建筑垃圾处置和相关设施建设工作;依据相关法规规定加强检查,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吊销相关行政许可;规范运输企业从业行为,严格对办理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经营许可的运输企业及运输专用车辆进行管理,建立并公布运输企业及所属车辆目录,按照要求开展许可后检查和定期评估工作;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按照规定对区市政市容委负责的工程建筑垃圾运输实施严格管理。
(3)区水务局
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按照规定对本局承建的水务工程涉及的建筑垃圾运输实施严格管理。
(4)区园林绿化局
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按照规定对园林绿化专业工程涉及的建筑垃圾运输实施严格管理。
(5)区城管执法监察局
制定有效措施,落实执法点位和执法人员,对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车辆泄露遗撒、乱倒乱卸、无证运输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6)公安分局
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路面交通秩序维护疏导工作;加强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车辆管理,查处运输车辆超载、超速等违法行为;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和专项整治行动,制定具体措施,对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车辆涉牌违法、超载、超速、闯红灯、违反禁限规定等交通违法行为开展日常设卡执法检查;在相关部门开展执法工作时予以协助配合,包括协助拦车检查,核实车辆、车主信息,提供监控证据等。
(二)区政府职责
1.按照属地责任要求,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相关部门开展施工现场联合检查工作。
2.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环卫、保洁部门加大对道路运输泄露遗撒的检查力度,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清扫。
3.组织施工工程所在地街道(镇乡)协助有关部门对相关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施工作业进行监督,并及时调解因施工噪声污染等问题引发的纠纷。
4.指导、督促街道(镇乡)会同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管理、城管执法等部门在辖区内重要点位开展运输车辆泄漏遗撒的联合检查执法活动。
三、非法营运治理
(一)区政府部门职责分工
1.公安分局
(1)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强行揽客、组织非法营运等扰乱公共秩序及阻碍执法、涉黑涉恶等行为,做好相关部门执法工作的配合保障。
(2)对小客车、三轮和二轮摩托车(含电动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人力三轮车非法上路、无照驾驶、涉牌违法、占路趴活,以及农用运输车、畜力车违反限制通行规定等行为进行查处(会同区农业局)。
(3)对驾驶非法拼装或已达到报废标准机动车违法上路,以及非下肢残疾人员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2.区交通局、公安分局
(1)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经营或者货运经营的行为进行查处。
(2)对机场、火车站、轨道交通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和公共交通枢纽场站及周边的出租汽车运营秩序进行监管,会同公安分局等部门查处非法运营出租汽车。
3.工商分局
禁止销售本区不予上牌登记的电动三轮车,并督促销售门店全部下架。
4.区城管执法监察局
对在机场、火车站、轨道交通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和公共交通枢纽场站周边以外其他地区正在进行无照经营出租汽车业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5.区残联
协助查处涉及残疾人的非法营运案件,配合执法部门对涉及从事非法营运的残疾人进行教育、引导,并做好相关维稳工作。
(二)区政府职责
按照属地责任要求,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相关部门开展非法营运的联合检查工作;指导、督促街道(镇乡)加大对辖区内非法营运行为的检查力度。
四、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治理
(一)区政府部门职责分工
1.公安分局
(1)对无照经营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构成治安处罚的依法处理。
(2)配合做好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对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公务等行为进行处理,对无证无照经营涉嫌违法犯罪的,和相关执法部门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
(3)对在车行道内兜售、发送物品等扰乱交通秩序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2.区城管执法监察局、区交通局
对在车站、车厢或者疏散通道内设置摊点、堆放物品等影响疏散的行为,以及在车站、车厢内乞讨、卖艺的行为进行处罚。
3.区农业局
依法对从事定点屠宰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加大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力度。
4.区水务局
依法查处河湖管理范围内擅自开办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经营摊点的违法行为。
5.区商务委
依法对食盐批发、成品油经营、对外劳务合作等须经商务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加大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力度。
6.工商分局
维护管理市场经营秩序,对固定场所内无需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无照经营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7.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对未经许可备案从事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
8.区城管执法监察局
查处取缔公共场所流动商贩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9.区文化执法队
对违法经营非法出版物等行为进行查处。
10.区残联
协助查处涉及残疾人的无证无照经营活动,配合相关执法部门对涉及无证无照经营的残疾人进行教育、引导,并做好维稳工作。
(二)区政府职责
按照属地责任要求,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联合执法行动。坚持疏堵结合,积极设置便民网点,为服务群众生活的合法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
五、停车场与地桩地锁管理
(一)区政府部门职责分工
1.区发展改革委
强化本区独立建设的停车场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工作,统筹安排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核准占道、驻车换乘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并对机动车停车收费价格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区住房城乡建设委
对擅自在居住区公共区域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3.区市政市容委、公安分局
(1)主管本区停车管理工作,组织制定本区机动车停车管理相关政策,并会同相关部门对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检查指导和督促考核。
(2)充分发挥属地管理优势,创新停车综合管理体制机制,推广居住区停车自治管理模式。
4.工商分局
(1)为符合条件的停车管理企业办理营业执照,并按照规定将依法登记的停车管理企业有关信息与相关单位共享。
(2)按照职责分工,对未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擅自从事停车场经营活动的行为予以处理。
5.区城管执法监察局
(1)按照职责分工,对未依法办理工商登记而在路侧街面公共区域从事停车场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
(2)对擅自在道路、居住区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按照规定予以处罚。
6.公安分局
(1)会同区市政市容委做好本区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和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工作,对机动车违法停车行为进行查处。
(2)对违反相关规定,擅自在道路上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对在尚未明确划定执法管辖权的公共场所擅自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依据有关规定先行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理。
(二)区政府职责
强化对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规划、设置、管理及机动车停放管理的统筹协调;督促街道(镇乡)做好本辖区内的停车管理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辖区内通过建立停车管理委员会等形式,依法进行机动车停车的自我管理。
六、露天烧烤治理
(一)区政府部门职责分工
1.区环保局
与有关部门协同整治骑墙(骑窗)烧烤、倚门烧烤,依法开展餐饮油烟排放执法检查,严格查处未安装油烟净化装置或未采取其他防治措施污染周边环境的行为。
2.区园林绿化局
对全区主要公园内的烧烤行为进行查处,对其他公园、绿地内的露天烧烤行为进行劝阻,并配合相关执法部门进行查处。
3.区城管执法监察局
与有关部门协同整治骑墙(骑窗)烧烤、倚门烧烤,对在政府划定禁止范围内露天烧烤食品以及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行为,予以严厉查处,坚决杜绝在政府划定的禁止范围内露天烧烤、露天焚烧等违法行为。
4.公安分局
会同有关部门对占用车行道、人行道从事露天烧烤妨碍交通秩序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区政府职责
按照属地责任要求,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有关部门做好露天烧烤治理工作,强化日常监督管理;指导、督促街道(镇乡)落实对辖区内露天烧烤的治理任务。
由区编办会同区城管执法监察局、区政府法制办负责本清单的相关解释和调整工作。
怀柔区违法建设治理专项责任清单
为进一步明确违法建设治理职责分工,及时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切实加强土地和城乡规划管理,根据《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区政府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的通知》(怀政发〔2016〕17号)要求,制定本清单。
一、区政府部门职责分工
(一)公安分局
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制止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执法保障工作。
(二)区监察局
依法对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参与专项联合执法行动和预警约谈等工作,受理、查处本区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交办和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移送的涉及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案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国土分局
1.加大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违法用地行为的查处力度。
2.严格查处非法占用土地、破坏耕地等土地违法行为,将违法建设信息报告联席会议工作小组。
3.国土分局所属的国土所依法做好辖区内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方面的巡查工作,并向相关部门报告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国土资源基层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受理并调查核实国土资源方面的信访举报事项;承担土地规划编制、地籍管理的基础性、事务性工作,开展国土资源领域法制宣传教育。乡镇政府所属规划、建设机构应与国土所加强工作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土地保护工作,受理国土所巡查发现的规划、建设方面的问题并及时进行处理。
(四)规划分局
1.配合区查违办做好全区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加大对下列违法建设行为查处力度: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城镇建设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已经取得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同意意见的城镇建设工程;逾期未拆除的城镇临时建设工程:其他不属于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乡镇政府负责查处的违法建设。
2.配合属地政府及其相关执法部门对违法建设进行认定。
3.加强日常监督,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将违法建设信息报告联席会议工作小组。
(五)区住房城乡建设委
加大对破坏房屋承重结构等影响房屋质量、安全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将违法建设信息报告联席会议工作小组。
(六)区市政市容委
对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供气和供热的市政公用服务企业和单位加强监督管理,并协调市政公用服务单位不得为违法建设提供用气、用热等服务。
(七)区农委
牵头对项目是否属于农业结构调整范围,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是否属于农调确需建设,规模是否符合实际需要等情况进行认定。对已发放建设支持资金的,由镇乡政府负责追回支持资金。
(八)区水务局
对在河湖管理范围内的违法建设依法查处。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将违法建设信息报告联席会议工作小组。
(九)区文化委、区卫生计生委、区地税局、工商分局等部门
在办理相关许可证照或登记手续时,对发现的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申报用途与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用途不一致的,不得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可提供其他住所证明文件的除外)。
(十)区安全监管局
依法对违法建设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十一)区文化委
对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其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进行查处。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将违法建设信息报告联席会议工作小组。
(十二)区园林绿化局
对侵占公园用地、在历史名园保护区及其周边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的违法建设,以及在城市规划建成区外破坏绿地绿化的违法建设加强日常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制止并上报有关执法部门予以处理,同时将违法建设信息报告联席会议工作小组。
(十三)区城管执法监察局
对国有土地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同意意见的城镇建设工程进行查处。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将违法建设信息报告联席会议工作小组。
(十四)区公安消防支队
不得为违法建设办理相关许可或验收手续,对存在火灾隐患的,要依法予以处理。
区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执法责任制配套制度的通知》(京政发〔2007〕17号)关于行政执法协调工作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执法协调和工作协同,切实做好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
二、区政府职责
区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控制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
(一)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责任制,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逐级签订责任书,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并对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
(二)组织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和镇乡政府建立违法建设监督检查业务工作机制。
(三)建立由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和相关部门组成的日常巡查监控机制,实时监控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
(四)组织实施相关控制处理措施;对国土部门依法作出查处决定的,要积极组织落实,配合相关工作。
(五)建立和完善违法建设强制执行工作程序,依法责成本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等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六)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信息管理机制,定期向联席会议通报相关信息。
参照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相应的联动管理工作机制。
三、镇乡政府职责
镇乡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控制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
(一)对现状及规划村庄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以及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违反规划许可管理的违法建设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并组织实施拆除工作。
(二)组织实施相关控制处理措施;对国土部门依法作出查处决定的,要积极组织落实,配合相关工作。
(三)建立镇乡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责任制,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制定考核奖惩等措施。
(四)指导村委会制定村规民约,督促其开展日常巡查,曝光并及时制止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做好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控制工作。
(五)发现违法建设或接到上级部门通知、村委会报告、群众举报后,应立即调查,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监督落实情况。逾期不改正的,组织拆除,公安等部门应予以配合。
(六)定期向区政府报告本行政区域内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情况,并向规划分局派出机构报告控制违法建设工作情况。
四、街道办事处职责
及时制止管辖区域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组织、协调和配合规划、国土部门或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做好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工作。
(一)建立以社区为单位的巡查控制机制,开展日常巡查工作。
(二)发现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或接到群众举报后,应立即到达现场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区政府相关执法部门报告。
(三)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制止区域内违法建设,及时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规划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等单位报告。
由相关部门在本部门网站公布治理违法建设工作流程图,由区编办会同规划分局、区政府法制办负责本清单相关解释和调整工作。
怀柔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专项责任清单
为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分工,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行为,强化本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根据《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区政府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的通知》(怀政发〔2016〕17号)要求,制定本清单。
一、区政府部门职责分工
(一)区发展改革委
加强对电力行业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区住房城乡建设委
1.依法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实行统一监督管理,按照管理权限实施资质初审、许可,并加强监督检查。
2.按照规定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并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及监督管理。
3.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对建筑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和装饰装修等实施安全生产监管,并加强对镇村建设工程的相关指导和技术服务。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发证与监督管理工作。
(三)区市政市容委
加强对燃气、热力等市政工程,以及城市照明安装维护、广告安装维护、环境卫生及垃圾处理等相关工程的安全生产行业监管。
(四)公安分局、公路分局
加强县级以上公路建设和交通设施维修、养护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五)区水务局
强化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水利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区质监局
加强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企业资质审批和监督管理,规范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进一步加大对本区电梯生产、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等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力度。
(七)区安全监管局
强化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依法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八)区文化委
严格规范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切实加强文物保护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并进一步做好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工程的施工许可和相关监管工作。
(九)区园林绿化局
做好对本区园林绿化工程,以及公园、风景名胜区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十)区经济信息化委
做好本区通信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区政府职责
强化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指导街道(镇乡)加强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由区编办会同区安全监管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政府法制办负责本清单相关解释和调整工作。
怀柔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专项责任清单
为进一步明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职责分工,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力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区政府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的通知》(怀政发〔2016〕17号)要求,制定本清单。
一、区政府部门职责分工
(一)区发展改革委
1.监督烟花爆竹销售价格,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2.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区教委
1.研究拟订本区教育系统烟花爆竹安全防范管理规定。
2.指导、检查怀柔区教育系统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
3.指导、检查怀柔区教育系统内部燃放秩序维护及幼儿园、中小学校等禁放区域看护等安全防范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4.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公安分局
1.承担本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2.对烟花爆竹运输实施许可,并核准承运单位运输烟花爆竹的品种、数量、路线、有效期限等。
3.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施许可。
4.上交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
5.对携带、燃放不符合本区公布规格和品种的烟花爆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燃放,以及违反其他有关存放和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6.对经许可的焰火燃放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的,依法进行查处。
7.对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
8.对生产、买卖、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过程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
9.配合交通执法部门对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车辆实施拦截检查。
10.在配送烟花爆竹高峰时段,维护配送路线交通秩序。
(四)区民政局
1.督促本区各类民政社会福利机构贯彻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并组织、指导其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2.对本区各类民政社会福利机构落实燃放秩序维护及敬老院禁放区域看护等安全防范工作进行重点检查,及时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3.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区环保局
监测因燃放烟花爆竹形成的环境噪声情况。
(六)区住房城乡建设委
1.督促本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各参建单位落实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
2.对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3.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七)区市政市容委
1.督促本区燃气、热力和环卫行业单位贯彻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并组织、指导其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教育工作。
2.对燃气、热力和环卫行业单位落实燃放秩序维护及对油气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场所禁放区域看护等安全防范工作进行重点检查,及时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3.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4.组织清扫公共区域内的烟花爆竹残屑。
(八)区交通局、公安分局
1.督促本区交通系统企事业单位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2.加强对烟花爆竹道路运输企业和专业人员资质的监督管理;对公共交通枢纽场站、省际客运站等禁放区域安全看护工作进行检查。
(九)区水务局
1.督促本区集中供水单位、区级污水处理运营单位贯彻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并督促其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2.对本区集中供水单位、区级污水处理运营单位落实燃放秩序维护及禁放区域看护等安全防范工作进行重点检查,及时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3.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十)区商务委
1.督促本区规模以上商业零售和餐饮经营单位落实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
2.督促本区规模以上粮食行业经营企业贯彻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3.督促本区规模以上粮食行业经营企业落实燃放秩序维护及禁放区域看护等安全防范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十一)区旅游委
1.督促本区旅游行业单位落实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
2.指导、检查本区旅游行业单位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3.对旅游行业单位落实燃放秩序维护及禁放区域看护等安全防范工作进行重点检查,及时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4.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动。
(十二)区文化委
1.结合本区文化艺术行业特点,研究制定本区文化艺术行业执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管理规范。
2.开展与文化艺术行业有关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3.督促、指导主管的文化娱乐场所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4.对所管辖的公共文化场所落实燃放秩序维护及禁放区域看护等安全防范工作进行重点检查,及时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5.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十三)区卫生计生委
1.研究制定本区针对烟花爆竹引起的伤亡救治应急预案。
2.统计因燃放烟花爆竹导致的人员伤亡情况。
3.组织、指导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4.对所属医疗卫生机构落实烟花爆竹燃放秩序维护及禁放区域看护等安全防范工作进行重点检查,及时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5.协助有关部门查处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十四)区国资委
1.指导所监管企业,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对其贯彻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检查。
2.开展单位内部燃放秩序维护及禁放区域看护等安全防范工作。
(十五)工商分局
1.对流通领域烟花爆竹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2.对烟花爆竹销售企业和临时销售网点采购、销售非本区规定品种和规格烟花爆竹的行为,依法加大查处力度。
(十六)区质监局
1.与公安分局、区安全监管局、工商分局根据烟花爆竹安全质量国家标准,确定可以在本区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的规格和品种,并予以公布。
2.对烟花爆竹产品检验技术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十七)区安全监管局、公安分局
制定本区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布点规划,统一批发许可编号,指导、监督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十八)区安全监管局
1.负责审查本区烟花爆竹销售储存场所的安全条件,负责烟花爆竹销售许可并监督检查。
2.依法组织查处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
(十九)区文化委
1.研究制定本区文物保护单位烟花爆竹安全防范管理规定,并对文物管理使用单位的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研究制定本区博物馆烟花爆竹安全防范管理规定,并督促重点博物馆落实烟花爆竹安全防范措施。
2.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3.指导、检查本区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4.研究确定全区文物保护单位禁放点周边禁放烟花爆竹范围;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区文物保护单位禁放区域看护等安全防范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及时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5.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6.研究制定本区新闻出版广电行业执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管理规范。
7.开展与行业有关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8.指导新闻出版广电行业相关单位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9.对所属机关和单位落实燃放秩序维护及禁放区域看护等安全防范工作进行重点检查,及时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10.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十)区体育局
1.研究制定本区体育行业烟花爆竹安全防范管理规定。
2.指导、检查本区体育行业单位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3.对本区体育行业单位落实燃放秩序维护及禁放区域看护等安全防范工作进行重点检查,及时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4.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十一)区园林绿化局
1.督促本区公园、风景名胜区、森林有关单位贯彻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并组织、指导其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2.对公园、风景名胜区、森林有关单位落实燃放秩序维护及山林、苗圃重点防火区等禁放区域看护等安全防范工作进行重点检查,及时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二十二)区民防局
1.落实北京市人防工程烟花爆竹安全防范管理规定。
2.指导、检查本区人防工程使用单位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3.对人防工程使用单位落实相关禁放区域看护等安全防范工作进行检查,及时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4.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十三)区城管执法监察局
查处街面流动无照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
(二十四)区公安消防支队
1.开展全区清理可燃物专项工作。
2.依法对消防重点单位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3.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做好灭火救援准备。
4.对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火灾事故进行调查,统计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火警情况和火灾损失。
二、区政府职责
(一)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研究分析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形势,研究制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组织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检查,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建立由公安、工商、安全监管、质监、交通和城管等部门组成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协调工作机制,督促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严格落实管理责任。
(三)可根据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产品种类。
(四)组织实施《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
(五)对举报违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人员予以奖励。
(六)指导、督促街道(镇乡)配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辖区内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看护工作。
由区编办会同公安分局、区安全监管局、区政府法制办负责本清单相关解释和调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