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政办发〔2017〕22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北京市怀柔区“十三五”时期节能减碳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27日
北京市怀柔区“十三五”时期节能减碳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方案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三五”时期节能降耗与应对气候变化规划>的通知》(京政发〔2016〕34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三五”时期节能减碳目标责任考评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字〔2016〕65号)和区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怀柔区“十三五”时期节能减碳及新能源发展规划的通知》(怀政发〔2016〕37号)要求,为推动本区节能减碳工作有效开展,确保顺利完成“十三五”时期节能减碳目标任务,实现责任评价考核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的工作原则,对各重点行业领域主管部门、重点用能单位“十三五”时期节能减碳目标责任进行评价考核,把落实五年目标与完成年度目标相结合,把年度目标考核与措施落实情况相结合,在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的同时,控制碳排放总量和强度,进一步强化重点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和重点用能单位节能主体责任,确保完成市政府下达我区的“十三五”时期节能减碳目标任务。
二、组织机构
成立由常务副区长任组长,区发展改革委主任任副组长的怀柔区节能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本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有关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区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区政府办公室、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化委、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市政市容委、区商务委、区旅游委、区教委、区卫生计生委、区财政局、区交通局、区统计局、区质监局主要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发展改革委,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区发展改革委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对重点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的考核,由领导小组牵头,考核工作组成员包括区委组织部、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统计局主管领导。
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考核,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考核工作组成员包括区经济信息化委、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市政市容委、区商务委、区旅游委、区财政局、区交通局、区统计局、区质监局主管领导。
三、考核内容
对重点行业领域主管部门、重点用能单位的考核,主要包括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考核采用量化办法,设置考核指标,逐项进行评分,满分为100分。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89分)、完成(60—79分)、未完成(60分以下)4个等级。
(一)对重点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的节能考核
考核对象为区政府办公室、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化委、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市政市容委、区农委、区商务委、区旅游委、区教委、区卫生计生委、区交通局。
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以区政府《关于印发“十三五”时期怀柔区重点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节能指标分解方案的通知》(怀政办发〔2016〕55号)中的节能目标及各重点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制定申报的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未制定申报年度节能目标的,行业单耗下降率目标以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三五”时期怀柔区重点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节能指标分解方案的通知》(怀政办发〔2016〕55号)中的年均下降率为基准,且累计降低进度须达到年均20%以上;行业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以计算年均增速确定的具体数值为基准,依据区统计局提供的各重点行业领域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分。
节能措施落实情况为定性考核指标,主要包括行业监督管理情况、推广节能技术和工程情况、基础工作和能力建设情况3个方面。
(二)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考核
考核对象为年综合能耗2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
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以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十三五”时期怀柔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指标分解方案的通知》(怀发改发〔2016〕17号)中的节能目标及各重点用能单位制定申报的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未制定申报年度节能目标的,单耗下降率目标以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十三五”时期怀柔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指标分解方案的通知》(怀发改发〔2016〕17号)中的年均下降率为基准,且累计降低进度须达到年均20%以上;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以计算年均增速确定的具体数值为基准,依据区统计局提供的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分。
节能措施落实情况为定性考核指标,主要包括节能工作组织和落实情况、节能目标分解和落实情况、节能技术和节能工程实施情况、节能管理工作执行情况4个方面。
四、程序步骤
(一)对重点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的节能考核
每年1月底前,各重点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将自行确定的本年度节能目标报区发展改革委备案。
每年8月对上一年度各重点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8月初,各重点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将上一年度本行业领域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自查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报考核工作组进行初审。8月中下旬,各重点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及相关负责人到区发展改革委汇报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考核工作组成员结合相关证明材料进行逐项评分;8月底,考核工作组依据区统计局提供的各重点行业领域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分;9月初,考核工作组形成重点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报告,经区政府审定后,以适当方式公布。
(二)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考核
每年1月底前,重点用能单位将自行确定的本年度节能目标报区发展改革委备案。
每年7月对上一年度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7月初,各重点用能单位将上一年度本单位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自查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报考核工作组进行初审。7月中下旬,各重点用能单位主管领导及相关负责人到区发展改革委汇报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考核工作组成员结合相关证明材料进行逐项评分;8月中旬,考核工作组依据区统计局提供的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分;8月底,考核工作组形成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报告,经区政府审定后,以适当方式公布,并报市发展改革委。
五、奖惩措施
(一)每2年召开1次全区节能工作表彰大会。对2年考核总评成绩前3名的重点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及前6名的重点用能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其中2年的考核结果中有1年为未完成等级的单位,不予表彰和奖励)。奖励资金由区财政局预算安排,重点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的奖励资金不得用于发放员工奖金。
(二)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重点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在考核结果公布后1个月内,向区政府提交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整改不到位的,由有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重点用能单位,在通报后1个月内,向区发展改革委提交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整改不到位的,由有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并依法对其开展能源审计。
(三)按照《中共北京市怀柔区委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京怀发〔2011〕5号)规定,重点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纳入绩效考核管理,实行问责制。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重点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在年度考核时不得评为优秀等次,不得给予嘉奖以上的奖励。
(四)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作为单位领导(企业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企业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重点用能单位予以通报批评,不得参与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不办理国家免检等扶优措施;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的规定,暂停其新建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的核准和审批。
附件:1.重点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2.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附件1
重点行业领域主管部门
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考核 内容 | 指标 分类 | 评分标准 | 评 分 依 据 |
节 能 目 标 (60分) | 行业单耗下降率目标(包括单位增加值能耗下降率、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率、单位建筑面积采暖能耗下降率、人均能耗下降率)(30分) | 完成年度计划目标及累计降低进度目标。(30分) 未完成年度计划目标,但完成累计降低进度目标。(20分) 完成年度计划目标,但未完成累计降低进度目标。(10分) 未完成年度计划目标及累计降低进度目标。(0分) | 节能目标考核以区政府《关于印发“十三五”时期怀柔区重点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节能指标分解方案的通知》(怀政办发〔2016〕55号)中的节能目标及各重点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制定申报的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未制定申报年度节能目标的,行业单耗下降率目标以区政府《关于印发“十三五”时期怀柔区重点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节能指标分解方案的通知》(怀政办发〔2016〕55号)中的年均下降率为基准,且累计降低进度须达到年均20%以上;行业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以计算年均增速确定的具体数值为基准,依据区统计局提供的各重点行业领域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分。 |
行业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30分) | 不超过年度计划目标。(30分) 超过年度计划目标5%以下。(20分) 超过年度计划目标10%以下。(10分) 超过年度计划目标10%以上。(0分) | ||
节 能 措 施 (40分) 节 能 措 施 (40分) | 行业监督管理情况(25分) 行业监督管理情况(25分) | 1.制定行业领域节能工作实施方案,将节能目标纳入本单位年度节能工作计划。(4分) | 各重点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提供的实施方案和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 |
2.制定行业领域年度节能目标,并按时上报;对年综合能耗1000-2000吨标准煤用能单位开展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4分) | 各重点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提供的证明资料。 | ||
3.按时参加节能形势分析会。 (2分) | 节能主管部门提供的证明资料。 | ||
4.督促指导本行业领域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节能工作。(2分) | 各重点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提供的证明资料。 | ||
5.加强本行业领域用能单位节能管理。(3分) | 各重点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提供的证明资料。 | ||
6.督促本行业领域的重点用能单位完成年度节能目标(全部完成,10 分;完成50%及以上,5分;完成50%以下,0分)。 | 各重点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提供的证明资料。 | ||
推广节能技术和工程情况(5分) | 7.开展节能技术或产品推广工作。(2分) | 各重点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提供的证明资料。 | |
8.组织开展清洁生产、绿色照明工作和节能技术改造等。(3分) | 各重点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提供的证明资料。 | ||
基础工作和能力建设情况(10分) | 9.贯彻国家和北京市节能法律、法规及标准。(1分) | 各重点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提供的证明资料。 | |
10.督促本行业领域配备能源计量器具。(1分) | 各重点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提供的证明资料。 | ||
11.组织开展本行业领域能效对标工作。(2分) | 各重点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提供的证明资料。 | ||
12.组织开展节能宣传与培训工作。 (各1次以上,6分;仅组织节能宣传活动或仅组织节能培训活动,3分;未组织,0分) | 各重点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提供的证明资料。 |
附件2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考核 指标 | 考核 内容 | 评分标准 | 评分依据 |
节 能 目 标 (50分) | 单耗下降率目标(包括单位产值能耗下降率、单位主营业务收入能耗下降率、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率、单位产品综合能耗)(25分) |
完成年度计划目标及累计降低进度目标。(25分) 未完成年度计划目标,但完成累计降低进度目标。(15分) 完成年度计划目标,但未完成累计降低进度目标。(10分) 未完成年度计划目标及累计降低进度目标。(0分) | 节能目标考核以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十三五”时期怀柔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指标分解方案的通知》(怀发改发〔2016〕17号)中的节能目标及各重点用能单位制定申报的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未制定申报年度节能目标的,单耗下降率目标以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十三五”时期怀柔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指标分解方案的通知》(怀发改发〔2016〕17号)中的年均下降率为基准,且累计降低进度须达到年均20%以上;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以计算年均增速确定的具体数值为基准,依据区统计局提供的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分。 |
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25分) |
不超过年度计划目标。(25分) 超过年度计划目标5%以下。(15分) 超过年度计划目标10%以下。(10分) 超过年度计划目标10%以上。(0分) | ||
节 能 措 施 (50分) 节 能 措 施 (50分) | 节能工作组织和落实情况(10分) | 1.建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并定期研究部署企业节能工作。(2分) 2.设立或指定节能管理专门机构,并提供工作保障。(2分) 3.设立能源统计岗位,按时保质报送能源统计报表。(1分) 4.贯彻执行节约能源法及配套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法规与政府规章。(1分) 5.按期完成高耗能、高耗水、高污染项目疏解工作。(4分) | 各重点用能单位提供的证明资料。 |
节能目标分解和落实情况(10分) | 1.按年度将节能目标分解到相关部门、机构或岗位。(2分) 2.对节能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5分) 3.实施节能奖惩制度。(3分) | 各重点用能单位提供的证明资料。 | |
节能技术和节能工程实施情况(14分) |
| 各重点用能单位提供的证明资料。 | |
节能管理工作执行情况 (16分) | 1.实施能源管理岗位备案情况。(2分) 2.落实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按时按质报送。(4分) 3.落实能源管理师工作情况。(2分) 4.实行能源审计或清洁生产,并落实改进措施。(3分) 5.加强能源计量基础能力建设,完善智能器具配备,并定期进行器具检定、校准、记录、汇总、分析能源数据。(2分) 6.按时完成碳排放权交易履约等工作。(3分) | 各重点用能单位提供的证明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