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索引号]11R000/ZK-2020-000142
  2. [成文日期] 2016-11-17
  3. [有效性] 失效
  4. [发布日期] 2016-11-17
  5. [发文字号] 怀政办发 〔2016〕 56号
  6. [制发单位]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7.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失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柔区禁养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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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政办发〔2016〕56号


各有关单位:
  《怀柔区禁养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已经2016年第19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17日    

         

  怀柔区禁养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
  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按照《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的函》(京政农函〔2016〕10号)、《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尽快开展禁养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关闭或搬迁工作的函》(京政农函〔2016〕37号)和《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柔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怀政发〔2016〕14号)的工作部署,为加强本区水污染防治力度,不断改善提高辖区水环境质量,保障首都水环境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范围、目标
  依法关闭、清退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户;重点河道、市级考核断面的河流周边畜禽养殖场(小区)、户;其他区域无法达到环保要求的畜禽养殖场(小区)、户。
  禁养区:一是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怀柔水库一、二级保护区。京密引水渠怀柔段,渠道上口线两侧各水平外延100米以内地区。第八水厂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一组至十六组井间四周水平外延2公里范围内,面积是17.9平方公里。二是风景名胜区。包括慕田峪长城风景名胜区,面积103.89平方公里。三是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包括喇叭沟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面积共114.31平方公里。怀沙河、怀九河水生野生动物市级自然保护区1.112平方公里。四是城镇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包括按照《怀柔新城规划(2005年—2020年)》,怀柔新城集中城市建设区的规划建设用地40平方公里。五是重点流域周边范围。包括二类水体河流河道上口线两侧各水平外延50米以内地区。主要河流包括怀沙河39.64公里、怀九河54.3公里、白河51.7公里、汤河49.8公里、琉璃河45.05公里、渣汰河11.01公里、天河47.09公里。三类水体河流河道上口线两侧各水平外延30米以内地区。主要河流包括雁栖河42.91公里、沙河30.54公里、潮白河13.2公里。
  二、整治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
  各镇乡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的综合整治工作。
  (二)依法补偿原则
  各镇乡政府在开展综合整治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农民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对被关闭、清退的畜禽养殖场(小区)、户依法依规给予一定经济补偿。
  (三)逐步推进、分类清退原则
  各镇乡政府要首先完成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户的关闭工作。关闭后,各镇乡政府要结合实际需要,拆除养殖场户的设施设备,实现彻底清退目标。特殊情况确需保留设施的,镇乡政府要签订转型协议并监督落实产业转型。
  (四)评估审计原则
  各镇乡政府负责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畜禽养殖场(小区)、户的地上建筑物、设施设备等固定资产进行评估,经审计公司审计后确定补偿资金。
  (五)土地流转再利用原则
  畜禽养殖场(小区)、户清退后,村集体要解除土地租赁合同,将腾退的土地收回到村集体。各镇乡政府要因地制宜,转型发展其他产业,报区政府审定后实施。
  (六)部门联动、综合执法原则
  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综合施策,确保综合整治工作顺利完成。
  三、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2016年12月底前,完成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户关闭工作,2017年3月底前完成关闭畜禽养殖场(小区)、户的拆除、土地腾退、合同解除等相关工作。
  (一)禁养区范围划定、出图(2016年11月10日前)
  由区政府发布实施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范围。
  责任单位:区农委
  (二)编制并下发通告(2016年10月下旬)
  编制并下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畜禽养殖场(小区)整治的通告》。各镇乡政府要及时组织人员将《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畜禽养殖场(小区)整治的通告》发放到各村、畜禽养殖场(小区)、户。
  各镇乡政府在向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户发放通告的同时,第一时间将养殖场户的基本信息、养殖量登记造册,并由养殖场户负责人签字确认,镇乡政府签字盖章后留存并报区农业局备案。
  责任单位:区农业局、区环保局、区农委、区水务局、区政府法制办、各镇乡政府。
  (三)动员部署(2016年11月中旬)
  区政府召开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户综合整治工作会,部署综合整治工作。
  责任单位:区农委、区农业局、区委宣传部
  (四)集中整治(2016年12月15日前关闭,2017年3月底前拆除)
  1.成立机构,制定方案
  各镇乡政府成立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户综合整治工作组,结合本镇乡实际情况,制定本镇乡的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责任单位:各镇乡政府
  2.关闭
  各镇乡要按照《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畜禽养殖场(小区)整治的通告》要求,督促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户于2016年11月底前自行关闭;逾期不关闭的,由镇乡政府牵头,相关部门配合,于2016年12月15日前对其依法查处、关闭。
  2016年12底前,各镇乡政府将关闭畜禽养殖场(小区)、户的清单和动物补偿资金申请报区农业局,由区农业局汇总后上报区政府审定。
  责任单位:各镇乡政府、区环保局、区农业局、区水务局、区委宣传部、区城管执法监察局、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信访办。
  3.拆除地上物,解除土地租赁合同
  2017年3月底前,各镇乡政府完成关闭的养殖场(小区)、户地上物的拆除、土地腾退、合同解除等相关工作。
  各镇乡政府及时将拆除畜禽养殖场(小区)、户的清单、补偿资金和奖励资金申请报区农业局,由区农业局汇总后上报区政府审定。
  责任单位:各镇乡政府、区环保局、区农业局、区水务局、区审计局、区经管站、区委宣传部、区城管执法监察局、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信访办。
  (五)检查验收(12月底前)
  各镇乡在完成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户综合整治阶段工作后,及时向怀柔区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验收申请。区农业局牵头,会同区农委、区政府督查室、区环保局、区水务局、区经管站等部门联合对各镇乡综合整治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结果上报区政府。2016年12月底前,检查禁养区内养殖场户的关闭工作完成情况,2017年4月底前检查养殖场户地上物拆除、土地腾退、合同解除等相关工作完成情况。
  责任单位:区政府督查室、区农委、区环保局、区农业局、区水务局、区经管站、各镇乡政府。
  (六)巩固完善
  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户综合整治结束后,各镇乡、各相关部门要继续巩固整治成果,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确保禁养区内全面禁养。
  四、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一)组织机构
  成立怀柔区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局,区农业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职责分工
  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户综合整治工作,难度大、涉及部门多,为更好的完成整治工作,各有关部门要落实责任、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形成联动机制,确保综合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1.区农委:负责怀柔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出图工作;研究制定相关政策,鼓励关闭后的畜禽场(小区)转型。
  2.区农业局:负责各成员单位的日常联络、协调工作;负责做好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户前期摸底调查工作;负责制定《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畜禽养殖场(小区)整治的通告》、《怀柔区禁养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怀柔区畜禽养殖业清退工作补偿办法》;负责委托审计公司对各镇乡的评估结果进行审计;负责组织综合整治检查验收工作。
  3.区财政局:负责综合整治所需资金的筹措、拨付等工作。
  4.区审计局:负责协助区农业局选取审计公司等相关工作。
  5.区环保局: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负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6.区水务局:负责怀柔水库一级圈、二级圈范围界定工作;负责重点河流的管理范围界定工作。
  7.区经管站:配合镇乡政府做好解除土地租赁合同的相关工作。
  8.工商分局:配合做好综合整治相关工作。
  9.公安分局:配合镇乡政府对整治工作中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查处,对规模较大的整治行动做好秩序维护。
  10.区城管执法监察局:配合镇乡政府做好相关整治工作。
  11.区政府督查室:负责对各委办局、各镇乡政府综合整治工作进行督查。
  12.区政府法制办:负责对综合整治工作文件的合法性予以把关,并提供法律支持。
  13.区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各新闻媒体对综合整治工作相关政策及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宣传报道。
  14.区司法局:负责对综合整治过程提供法律服务。
  15.区信访办:负责对综合整治过程中的信访进行矛盾调处。
  16.各镇乡政府:是综合整治的责任主体,负责整治工作的具体实施。负责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户的摸底调查;负责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畜禽养殖场户的固定资产进行评估;负责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户的关闭、拆除、土地腾退、合同解除等相关工作;负责依法依规给予畜禽养殖场(小区)、户经济补偿;负责研究落实腾退土地的转型再利用工作。
  五、补偿标准
  (一)养殖动物销售补偿
  补偿标准:母猪800元/头,商品猪300元/头,奶牛5000元/头,肉牛3000元/头,羊300元/只,鹿1200元/只,肉鸡10元/只,肉种鸡30元/只,商品蛋鸡10元/只,鸭10元/只,鹅20元/只。
  补偿数量:按照镇乡政府下发“通告”时,统计并经场主签字确认的数量为准。
  (二)固定资产补偿
  拆除地上建筑物、设施设备等固定资产补偿,按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经审计公司审计后确定的资金进行补偿。其中畜禽舍、附属设施等建筑物的评估上限为1000元/平方米。
  (三)土地租金补偿
  针对畜禽养殖场户解除土地租赁合同时造成的租金损失,按照租赁剩余合同期的实际租金给予养殖场户租金补偿。
  (四)停产停业补偿
  对有营业执照的畜禽养殖场(小区),给予停产停业补偿,补偿标准依照怀柔区非住宅房屋拆迁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的补助标准,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六、奖惩政策
  (一)各镇乡政府作为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户综合整治的责任主体,每关闭、清退1个畜禽养殖场(小区)、户,奖励10万元。奖励资金由区财政直接拨付到镇乡,由镇乡统筹,用于养殖场户关闭、清退相关工作。
  (二)区政府将禁养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户综合整治工作纳入镇乡绩效考核。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综合整治工作由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实行属地负责的原则,各镇乡要高度重视,落实人员、明确责任,依法依规有序推进;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政策,确保方法规范、数据准确,并妥善处理问题,在工作顺利实施的同时,确保社会稳定。
  (二)部门联动,密切配合
  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共享信息,落实各自职责,形成联动机制,并指定专人负责综合整治工作的联络与协调,与其他成员单位之间形成无障碍沟通,确保综合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三)强化监督管理,巩固整治成果
  综合整治工作完成后,各成员单位研究制定本部门的管理办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强化监督管理,巩固工作成果,防止出现复养的现象。

  附件:怀柔区禁养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综合整
  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

  怀柔区禁养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
  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朱家亮  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副组长:鲍晓健  区委常委、副区长
  王  弢  副区长
  成  员:樊晓娟  区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卢通永  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田志兵  区农委主任
  马春秀  区农业局局长
  鲁颖彤  区环保局局长
  张书远  区水务局局长
  张凤文  区政府法制办主任
  牛凤林  区信访办主任
  张  卫  区司法局局长
  邴秀海  区财政局局长
  周榕立  区审计局局长
  任江云  工商分局局长
  温瑞杰  区城管执法监察局局长
  李春月  区经管站站长
  贾春明  公安分局副局长
  田墨华  怀柔镇镇长
  温春霞  杨宋镇镇长
  宋霁朋  庙城镇镇长
  彭玉柱  桥梓镇镇长
  田  杰  北房镇镇长
  于永慧  雁栖镇镇长
  张茹莘  怀北镇镇长
  孟海龙  九渡河镇镇长
  孙  逊  渤海镇镇长
  曹晓杰  琉璃庙镇镇长
  张海玉  汤河口镇镇长
  王  琦  宝山镇镇长
  魏怀珍  长哨营满族乡乡长
  彭兴思  喇叭沟门满族乡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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