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索引号]11R000/ZK-2023-000010
  2. [成文日期] 2012-06-19
  3. [有效性] 失效
  4. [发布日期] 2012-06-19
  5. [发文字号] 怀政办发 〔2012〕 30号
  6. [制发单位]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7. [主题分类] 其他

(失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柔区“十二五”时期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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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政办发〔2012〕30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怀柔区“十二五”时期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怀柔区“十二五”时期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方案

怀政办发〔2012〕30号

  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二五”时期节能降耗与应对气候变化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19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二五”时期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考评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68号)要求,为推动本区节能降耗工作有效开展,现就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制定以下方案:

  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一级抓一级”的原则,对镇乡政府、重点行业领域主管部门、重点用能单位“十二五”时期节能目标责任进行考核,把落实5年目标与完成年度目标相结合,把年度目标考核与措施落实的进度相结合,强化镇乡政府、重点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和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责任,确保完成市政府下达本区“十二五”时期节能目标任务。

  二、组织机构

  成立由常务副区长任组长,区发展改革委主任任副组长的怀柔区节能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本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有关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区委组织部、区发展改革委、区教委、区科委、区经济信息化委、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市政市容委、区农委、区商务委、区国资委、区旅游委、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交通局、区卫生局、区统计局、区质监局主管负责同志。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发展改革委,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区发展改革委主管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对镇乡政府和重点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的考核,由领导小组牵头,考核工作组成员包括区委组织部、区发展改革委、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统计局主管领导及聘请的节能专家。

  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考核,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考核工作组成员包括区经济信息化委、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市政市容委、区商务委、区国资委、区旅游委、区财政局、区交通局、区统计局、区质监局主管领导及聘请的节能专家。

  三、考核内容

  将镇乡政府、重点行业领域主管部门、重点用能单位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采用量化办法,设置成考核指标,逐项进行评分,满分为100分。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89分)、完成(60—79分)、未完成(60分以下以及未完成年度计划确定的目标值且累计降低进度未达到年均20%以上)四个等级。

  (一)对镇乡政府的考核。

  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否决性指标,以各镇乡政府与区政府签订的《“十二五”节能目标责任书》中的节能目标为基准,依据区统计局核定的各镇乡当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万元产值能耗下降情况进行评分。

  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主要包括节能工作组织和领导情况、节能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节能基础工作和能力建设情况、节能监督管理情况4个方面。

  (二)对重点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的考核。

  对象包括区政府办公室、区发展改革委、区教委、区科委、区经济信息化委、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市政市容委、区农委、区商务委、区文化委、区旅游委、区民政局、区交通局、区卫生局、区体育局、怀柔供电公司。

  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否决性指标,以各重点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制定的本行业领域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未制定年度节能目标的,以本行业与区政府签订的《“十二五”节能目标责任书》中的节能目标年均下降率为基准,依据区统计局提供的各重点行业领域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分。未完成年度计划确定的目标值且累计降低进度未达到年均20%以上的即为未完成等级。

  节能措施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主要包括节能制度建设情况、节能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等。

  (三)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考核。

  考核对象为年综合能耗2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

  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以各重点用能单位与区发展改革委签订的《“十二五”节能目标责任书》及申报的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未制定申报年度节能目标的,能耗强度下降率以重点用能单位与区发展改革委签订的《“十二五”节能目标责任书》中的节能目标年均下降率为基准),依据区统计局核定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分。其中,能耗强度下降率为否决性指标,未完成年度计划确定的目标值且累计降低进度未达到年均20%以上的即为未完成等级;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为指导性指标,以重点用能单位自行制定的年度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指标为基准(未按要求制定并申报年度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指标的,本项不得分)。

  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包括节能工作组织和领导情况、节能目标分解和落实情况、节能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实施情况、节能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节能管理工作执行情况5个方面。

  四、程序步骤

  (一)对镇乡政府的考核。

  各镇乡政府按要求将上一年度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自查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报考核工作组进行初审,由节能专家对各镇乡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考核并逐项评分;考核工作组根据初审情况及专家评分情况,形成节能目标责任综合评价考核报告,经区政府审定后,以适当方式公布。镇乡政府节能考核与区政府经济和社会发展工作考核同步进行,考核结果作为镇乡经济考核中的一项内容。

  (二)对重点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的考核。

  每年1月6日前,各重点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将自行确定的本年度节能目标报区发展改革委备案。

  每年6月对各重点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6月初,各重点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将上一年度本行业领域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自查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报区考核工作组进行初审。6月中下旬,由节能专家对各重点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的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考核并逐项评分;6月底,考核工作组根据初审情况及专家评分情况,形成节能目标责任综合评价考核报告,经区政府审定后,以适当方式公布。

  (三)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考核。

  每年2月6日前,重点用能单位根据与区发展改革委签订的《“十二五”时期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本年度节能目标,并报区发展改革委备案。

  每年3月10日前,重点用能单位按照考核要求,将上年度本单位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的自查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报考核工作组。

  每年3月20日前,考核工作组对重点用能单位自查报告进行初步审核并将审核报告报市发展改革委。

  每年3月31日前,节能专家完成对重点用能单位的现场考核工作。

  每年6月10日前,根据区统计局对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的核定结果,对重点用能单位进行评分,由考核工作组形成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报告。

  每年6月20日前,考核工作组完成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责任综合评价考核报告,经区政府审定后,以适当的方式公布,并报市发展改革委。

  五、奖惩措施

  (一)每2年召开1次全区节能表彰大会。对2年考核总评成绩前3名的镇乡政府和重点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及前6名的重点用能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其中2年的考核结果中有1年为未完成等级的单位,不予表彰和奖励)。奖励资金在区政府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列支。

  (二)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镇乡政府,除与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考核挂钩外,在考核评价结果公布后1个月内,向区政府提交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整改不到位的,由区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责任。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重点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在考核结果公布后1个月内,向区政府提交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重点用能单位,在通报后1个月内,向区发展改革委提交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整改不到位的,依法对企业开展能源审计。

  (三)依照《中共北京市怀柔区委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京怀发〔2011〕5号)规定,各镇乡政府和重点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的评价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纳入绩效考核管理,实行问责制。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镇乡政府、重点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在年度考核时不得评为优秀等次,不得给予嘉奖以上的奖励。

  (四)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重点用能单位予以通报批评,一律不得参与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不办理国家免检等扶优措施;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的规定,暂停其新建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的核准和审批;对重点用能单位中涉及到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考核结果,由区国资委作为对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


  附件:1.镇乡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2.重点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3.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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