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索引号]11R000/ZK-2021-000021
  2. [成文日期] 2021-04-20
  3. [有效性] 失效
  4. [发布日期] 2021-04-20
  5. [发文字号] 怀政发 〔2021〕 12号
  6. [制发单位]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
  7. [主题分类] 其他

(失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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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政发〔2021〕12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区政府第1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区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坚持以首都发展为引领,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不断深化政府职能转变,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三、区政府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准则:

  (一)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牢记“看北京首先从政治上看”的要求,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领导下,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发扬钉钉子精神,周密谋划、用心操作,切实履行维护首都安全重大职责,确保中央指示精神及市委市政府、区委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贯彻落实。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把党的群众路线贯彻到政府全部工作之中,把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努力解决广大群众关心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三)坚持牢牢把握区域发展定位目标。着眼服务首都“四个中心”建设,认真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赋予怀柔的功能定位,深入落实“怀柔就是科学城、科学城就是怀柔”要求,聚焦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设,以保护良好的生态环境为基础,以构建科技创新生态为核心,以打造新型城市形态为支撑,以培育高精尖产业业态为根本,以营造风清气正政治生态为保障,加快构建以科学城为统领的“1+3”融合发展新格局,更加奋发有为地推动区域绿色发展、创新发展、高质量发展。

  (四)坚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带头尊崇宪法和维护法律权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

  (五)坚持加强和改进工作作风。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市委、区委贯彻落实办法,时刻防范“四风”隐形变异新动向,持续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发扬唯实求真精神,大兴调查研究之风,走好新时代的群众路线,努力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发扬雷厉风行、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工作作风,以时不我待、只争朝夕的精神,扎实推动工作落实。

  (六)坚持质量第一、效率优先。强化质量意识,建立质量导向的工作机制,切实把高质量要求体现到政府工作的方方面面。全面夯实基础工作,做到数字准、情况明、职责清、决策科学高效。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改革和完善政府行政管理方式,全面优化工作流程,做到分工明确、协调有序、高效运行。全面加强政府绩效管理,提高施政能力。

  第二章  区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四、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全面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

  五、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六、副区长按照工作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副区长实行AB角制度。

  七、区长离京外出(包括出差、出访、休假、学习、考察等),应按规定向市长请假,向市委、市政府报备,并委托常务副区长主持区政府工作。

  八、区政府各部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行政首长对本部门行政工作负总责。区政府各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法定职责和区政府的决定开展工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同配合,确保政令畅通。区审计局在区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九、全面正确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生态保护等职能,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深化改革开放,全面落实“五新”行动方案,主动融入“两区”“三平台”建设,加快构建与原始创新相适应的现代化产业体系,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扎实做好“六稳”“六保”工作,全力推动区域绿色发展、创新发展、高质量发展。

  十、坚决贯彻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切实发挥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战略引领和刚性约束作用,严格实施人口规模、建设规模双控,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城市开发边界,加快新兴产业发展、传统产业升级,促进动力转换、结构优化、产业更新、总量扩大。

  十一、依法严格市场监管,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健全完善监管体系,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深化“放管服”改革,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到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充分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十二、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坚持精治、共治、法治,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完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推动社会治理重心下移、力量下沉;健全公共安全体系,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体制机制,全力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稳定。

  十三、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坚持人人尽责、人人享有,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围绕“七有”“五性”需求,从群众关心的事情做起;扎扎实实办好重要民生实事,切实做好教育、医疗、养老、住房等民生保障工作,努力提高民生保障和服务水平,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十四、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强化大气、水、土壤等环境污染防治,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和环境保护督察力度,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升蓝绿空间生态品质,夯实高质量发展生态底色。深入实施河长制,推进生态治理和修复,推广清洁能源生产和使用,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持续改善环境质量。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五、区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法定程序,适时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文件。区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办理以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根据市、区工作要求,组织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十六、严格合法性审查。区政府各部门提请区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提请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报送区政府前应当经过区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查。实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注重发挥律师、专家学者在决策中的法律顾问作用。区政府各部门及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按规定报区政府备案。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

  十七、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明确执法机构职责和权限,加强执法联动,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各部门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认真执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落实责任,强化监督,严格执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八、要完善行政决策规则和程序。加强重大决策事项前期的调查研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事项邀请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列席,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十九、各部门提请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镇乡街道的,应当事先充分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和舆情风险评估,必要时依法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二十、区政府在作出事关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前,及时向区委请示报告;认真听取人大代表意见建议,依法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在区委领导下与区政协和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开展民主协商,广泛听取政协委员、民主人士及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一、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义务,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把政务公开贯穿政务运行全过程,实行区、镇乡街道政务公开两级清单管理,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以公开促公正,提升政府执行力、公信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二十二、区政府各部门拟制公文时,要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拟不公开的,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严格落实公开前保密审查机制,妥善处理好政务公开与保守国家秘密的关系。

  二十三、加强政策解读,坚持政策制定与解读同步研究、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做好政策吹风解读和预期引导。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影响市场预期等重要政策,要实事求是、有的放矢地开展解读,及时准确传递政策意图。

  二十四、通过政务公开让公众更大程度参与政策制定和执行。重点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重要政策措施、重大建设项目等重要决策事项,完善民需汇集、民计采纳等工作机制,增进公众对政府工作的认同和支持。

  二十五、严格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程序。申请区政府信息公开的事项,由区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向申请事项主管部门核实情况,起草答复意见,经法律顾问审查,必要时经区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后,呈报申请事项主管区长和信息公开主管区长审定。

  二十六、坚持分级分类、利企便民、集约节约原则,切实推动政府网站集约、规范、创新发展,将政府网站打造成更加全面的政务公开平台、更加权威的政策发布解读平台、更加及时的回应关切和便民服务平台,不断提升政府网上履职能力和服务水平。

  二十七、高度重视政务舆情回应工作,切实增强舆情意识,落实回应责任。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

  二十八、完善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要以主动做好重要政策法规解读、妥善回应公众质疑、及时澄清不实传言、权威发布重大突发事件信息为重点,切实加强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建设,提升新闻发言人的履职能力。建立健全网络新闻发言人机制。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二十九、区政府要依法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监督、法律监督,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重大事项和专项工作并执行其所作出的决议,接受执法检查、询问和质询,备案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依法列席相关会议;自觉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负责地通报工作,积极开展协商,虚心听取意见建议。依法依规办理区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三十、区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自觉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认真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机关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三十一、要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做好行政复议工作,坚决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二、要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依法依规处理和改进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重大问题按要求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三、要重视信访工作,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区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落实好各级领导接访制度,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三十四、要完善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三十五、区政府党组及各部门党组织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党内监督条例,强化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认真抓好巡视、巡察整改工作,推动政府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向纵深发展;优化权力结构,规范权力运行,标本兼治,着力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

  三十六、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坚决不予办理。

  三十七、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精神和市委、区委贯彻落实办法,严格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三公”经费,开展预算绩效考评,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努力建设节约型机关。严格执行《节庆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党政机关境内举办展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未经批准不得举办节庆展会论坛活动。

  三十八、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遵守各项规定,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带头反腐倡廉,自觉接受监督,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注重家庭家教家风,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第九章  会议制度 

  三十九、区政府实行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发展改革联席会议、区规划工作联席会议、区建管工作联席会议、区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区接诉即办联席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副区长协调会议制度。

  四十、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和区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区长主持。主要任务为: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指示精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以及区委、区政府相关重要决定精神;

  (二)通报区人民代表大会的重要决议和区政协全体会情况;

  (三)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部署区政府重要工作。

  区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次,必要时随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区政府有关部门、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列席;可邀请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怀柔科学城管委会、区法院、区检察院领导同志,以及怀柔科学城管委会有关处室、区纪委区监委、区委有关部委、群众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新闻单位列席。

  四十一、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区长或委托常务副区长主持召开。主要任务为:

  (一)传达贯彻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重要决定事项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研究决定区政府“三重一大”事项,以及其他涉及全区的重点工作、重要决策事项;

  (三)研究决定区政府各部门和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区政府请示的涉及全区的重要事项;

  (四)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区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周召开1次,出席会议的组成人员达到总人数一半以上,方可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区政府有关部门、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列席;可邀请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怀柔科学城管委会、区法院、区检察院领导同志,以及怀柔科学城管委会有关处室、区纪委区监委、区委有关部委、群众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新闻单位列席。

  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经分管副区长研究协调并确定后,报常务副区长并区长确定。议题经区政府领导批准后,由区政府办公室统筹做出会议安排。区政府常务会议形成会议纪要,由区长签发。

  四十二、区发展改革联席会议由区长、分管发展改革工作副区长以及区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怀柔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重大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经济办)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区长或委托副区长主持召开。主要任务为:统揽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统筹调度“3个100”项目、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疏整促”等重点领域工作,研究解决项目推进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各项指标任务落地落实。

  区发展改革联席会议一般每周召开1次,与议题相关部门参会。议题由区发展改革委提出,区长审定。区发展改革联席会议决议情况形成会议纪要,由区长签发。

  四十三、区规划工作联席会议由区长、分管规划和自然资源工作副区长以及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怀柔分局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区长或委托副区长主持召开。主要任务为:充分发挥规划引领作用,统筹研究规划自然资源领域规划编制、规划实施(项目选址、设计方案审查、规划审批)、土地供应、自然资源管理、规划自然资源领域整改和历史遗留问题,形成规划自然资源领域闭环管理模式。

  区规划工作联席会议一般每周召开1次,与议题相关部门参会。议题由规自部门提出,区长审定。区规划工作联席会议决议情况形成会议纪要,由区长签发。

  四十四、区建管工作联席会议由区长、分管住房城乡建设工作副区长以及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重大办)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区长或委托副区长主持召开。主要任务为:坚持以“促开工、促复工、促竣工”为工作主线,统筹调度全区重大项目建设,研究解决项目推进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协调解决信访问题和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确保全区重点项目按时有序推进。

  区建管工作联席会议一般每周召开1次,与议题相关部门参会。议题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重大办)提出,区长审定。区建管工作联席会议决议情况形成会议纪要,由区长签发。

  四十五、区经济工作联席会议由区长、分管经济工作副区长以及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经济办)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区长或委托副区长主持召开。主要任务为:统领全区经济工作,统筹全区产业空间布局、产业生态体系建设,推动全区经济指标高质量完成、重大项目高质量落地,研究解决经济及产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促进怀柔经济高质量发展。

  区经济工作联席会议一般每周召开1次,与议题相关部门参会。议题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经济办)提出,区长审定。区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决议情况形成会议纪要,由区长签发。

  四十六、区接诉即办联席会议由区长、分管接诉即办和分管民生工作副区长,以及负责接诉即办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区长或委托副区长主持召开。主要任务为:坚持群众需求导向和问题导向,研究解决群众疑难诉求和历史遗留问题,调度“七有”“五性”中教育、医疗、民政领域重点工作,增加公共服务有效供给,切实提升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

  区接诉即办联席会议一般每周召开1次,与议题相关部门参会。议题由负责接诉即办工作部门提出,区长审定。区接诉即办联席会议决议情况形成会议纪要,由区长签发。

  四十七、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长或委托副区长主持召开。会议以听取情况、协调组织推进工作为主要目标,任务为:研究向区政府常务会议汇报事项;研究决定需要区长统筹协调的重要事项;研究决定需要多位副区长配合共同推进的专项工作。

  区政府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与议题相关部门参会。议题由主办部门提出,区长审定。根据决议情况形成会议纪要或签报,由区长签发。

  四十八、副区长协调会议由副区长主持召开。会议以落实工作为主要目标,任务为:研究向区政府会议报告及请示事项;研究副区长分管领域专项工作;研究需要多个部门配合的工作。

  副区长协调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与议题相关部门参会。会议议题由主办部门提出,副区长审定。根据会议决议情况形成会议签报,由区长签发。

  四十九、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讨论的议题,会前应由主办部门征求相关部门和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的意见,并努力达成一致,必要时提请分管副区长协调,协调后仍有分歧的,主办部门应如实向区政府报告并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议题,根据议题需要,应提前征求区司法、审计、政法部门,以及其他相关单位意见,按规定履行合法性审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相应程序,涉及区级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须对项目立项、招投标情况进行详细说明。

  五十、副区长不能出席区长召开会议的,需向区长请假;区政府各部门和其他需要参加会议人员不能出席区长召开会议的,需向区政府办公室主任请假,并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由区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区长报告。区政府各部门和其他需要参加会议人员不能出席副区长召开会议的,需向召开会议副区长请假。

  第十章  公文审批制度

  五十一、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北京市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定,严格公文审批管理。区政府各部门和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区政府的公文要注重质量和时效,突出政治性、思想性、针对性、指导性、可操作性,确保文件充分体现国家、北京市政策要求及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符合工作实际,依法合规、主题鲜明、文风端正、务实管用,并严格控制篇幅。报送区政府的公文应遵守《党政机关公文格式》标准,由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应按照职权和隶属关系行文,不得多头报送、越级报送;除区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和外事工作等特殊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区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也不得以个人名义向区政府报送公文。

  五十二、报送区政府的请示性公文涉及其他职能部门事项的,在报送前应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书面征求意见;经协商后仍然存在意见分歧的,应在文中列明各方理据,并提出办理建议。

  五十三、需区政府领导阅批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统一处理呈批。

  (一)市委、市政府以及市级部门来文,呈报区长及分管副区长阅批。

  (二)区政府各部门、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他单位报送区政府的公文,根据工作分工呈报分管副区长阅批,重要事项同时呈报区长阅批。以区政府名义制发的各类公文,及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需报分管副区长审核后由区长签发。

  五十四、区政府领导批示要求,由区政府督查室及时跟进督办。

  第十一章  内事活动制度

  五十五、以区委、区政府名义举办的活动,属区政府主办的由区政府办公室商区委办公室协调安排,统一报批。区政府各部门、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举办的活动,一般不邀请北京市领导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请区政府批准。

  五十六、区政府领导同志原则上不出席区政府各部门、各镇乡街道召开的一般性工作会议和事务性活动。未经区政府批准,不安排区政府领导同志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和各类论坛等,确需出席的,由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从严统筹安排。未经批准,各类会议活动不安排区政府领导同志接见会议代表并合影。

  区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镇乡街道的会议活动发贺信、贺电,不题字、题词,不为出版物作序。特殊情况,需经区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审批同意后安排,一般不公开发表。

  第十二章  外事活动制度

  五十七、区政府领导同志出席外事活动由区政府外事办统筹安排。区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事活动要提前报区政府外事办备案。

  区政府各部门、各镇乡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申办、举办国际会议和重要涉外活动,由区政府外事办统筹提出审核意见并按程序报批;邀请区政府领导同志出席外事活动,应提前以书面形式报区政府外事办;如需邀请市领导出席,应书面报区政府外事办,经区政府外事办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五十八、区政府领导同志出访,经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区长审核,报区委书记、区长同意,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区政府各部门、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出访,经分管副区长同意,并经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区长审核后,报区委书记和区长审批;上述有关单位处级副职及以下人员出访,经分管副区长同意后,由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区长审批。

  五十九、区政府领导同志要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出国访问次数、时间、国家数量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外事活动中接收的礼品由区政府外事办统一管理。

  第十三章  督促检查和绩效考评制度  

  六十、要把抓落实工作作为政府工作的重要职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实抓好,做到研究决策时提出督促检查要求,部署工作时明确督促检查事项,决策实施后检查落实情况。要创新督查方式方法,采取有力措施,重点抓好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方针政策,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区委、区政府重要要求,重要文件、重要会议、领导同志重要讲话、调研和批示以及其他决策事项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六十一、区政府各部门和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区政府各项决策部署的具体落实单位,负有主体责任,对工作落实负总责。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推进各项决策部署落实,统筹组织区政府集中督查和专项督查活动,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专业督查与第三方评估相结合的方式,确保重大决策部署落实。

  六十二、区政府对职能部门和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全面履行职责情况实施绩效考评,评定出“绩效考评优秀单位”进行通报表彰,并作为年终奖评定的依据之一,同时通报给区委组织部和区纪委区监委作为考核评优、干部调整以及执纪问责的依据。

  第十四章  重大事项审批制度  

  六十三、对区级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加强管理。包括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的区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他区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以及运营资金需区级财政补贴的企业项目,按照下列程序审批:

  (一)区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履行项目立项程序,依法依规履行招投标程序;其他区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以及运营资金需区级财政补贴的企业项目,由项目单位编制达到初步设计深度的项目实施方案,经区发展改革委审核把关、区政府审定后,履行预算评审和招投标程序。

  区财政局仅对严格执行立项(或初步设计深度的项目实施方案审批)、招投标制度的项目,履行资金拨付手续。

  (二)使用区级政府性资金1000万元(含)以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达到初步设计深度的项目实施方案,由区长、常务副区长、主管副区长共同审批;使用区级政府性资金1000万元以上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达到初步设计深度的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三)严格控制项目洽商变更,单次变更投资增加1万元—200万元(含)的,由区长、常务副区长、主管副区长共同审批;单次变更投资增加200万元以上的,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六十四、区政府要严格执行财政预算制度,加强预算编制管理,严格预算执行。区政府财政资金支出,经区财政局审核后,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列入区财政年度预算的资金支出(工资、津补贴及五险二金、公用经费、社保性资金除外),1000万元(含)以下的,由区长、常务副区长、主管副区长共同审批;1000万元以上的,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二)动用预备费及预算外追加的资金支出,专项资金用途调整,500万元(含)以下的,由区长、常务副区长、主管副区长共同审批;500万元以上的,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六十五、区属企业重大事项实行分类监督管理,经主管部门论证,报区国资委审核后,按照下列程序审批:

  (一)组建区属一级企业,区属企业公司制改革,确定区属一级企业公司负责人薪酬数额,审定区属一级企业公司负责人绩效考评结果,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二)区政府投资并形成区属国有企业经营性资产的项目建设方案,区属企业利用自有资金实施固定资产项目投资总额10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方案,因增(减)注册资本金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区属企业房产、土地的处置,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三)区属企业单笔股权投资、融资、担保、购买理财产品、资产(资金)出借在1000万元—3000万元(含)的,由主管副区长审批;3000万元以上的,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四)区属企业购置公务用车,处置机器设备单项(批)价值在3000万元以上的,由主管副区长审批。

  第十五章  学习和调研    

  六十六、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要提高创新能力,不断掌握新知识、熟悉新领域、开拓新视野,善于运用新技术推动政府管理创新;要提高专业能力,培养专业精神,更多运用专业力量、专业方法解决发展中的问题;要提高开放能力,对标国际一流标准,关注世界发展前沿,积极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推动发展;要提高工作统筹能力,强化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防范各种风险挑战,牢牢掌握工作主动权。

  六十七、区政府领导同志要认真落实关于加强调查研究工作的要求,注重安排以“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蹲点方式开展调研。要深入了解基层情况和群众需求,同基层干部群众一起研究问题,解决实际困难。区政府领导同志平均每周安排1次基层调研,每年至少形成1篇对实际工作有指导意义的调研报告。

  第十六章  作风和纪律  

  六十八、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中共北京市委关于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规定》,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指示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精神和市委、区委贯彻落实办法,聚焦突出问题,狠抓整改落实,坚决防止“四风”反弹回潮;要强化群众观点,增强公仆意识,走好新形势下的群众路线,提高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始终与人民群众站在一起、想在一起、干在一起,努力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

  六十九、区政府按要求每年向区委全面报告工作,并及时报告贯彻执行中央、市委、区委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区政府重要工作安排,及时请示重要紧急事项。执行中央、市委、区委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进行专题报告。

  七十、区政府领导同志开展调研,要轻车简从,一般安排集体乘车,不封路、不扰民,减少对社会面的影响。除蹲点调研及到山区镇乡外,原则上不在外用餐或住宿,需要用餐或住宿的,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十一、要精简会议,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和时间,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认真落实党政机关视频会议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按照保密要求组织视频会议。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须经区长批准。

  七十二、要精简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一律不发;由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或部门联合发文能够解决的,不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对内容相关、政策配套的文件,应同步起草报送,合并发文。

  七十三、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政府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七十四、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执行区委决策部署和区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策部署和决定前,对外不得有任何与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区政府发表文章,个人公开发表涉及未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区政府同意。

  七十五、区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系统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等重大情况要向区政府报告。

  七十六、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和报备制度。副区长离京出访、出差、脱产学习、休假,应事先向区长报告。区政府各部门、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离京出访、出差、脱产学习、休假,应事先向区长、主管副区长请假;处级副职行政负责人离京出访、出差、脱产学习、休假,须提前向主管副区长请假。请假批准后,应向区政府报备。

  七十七、区政府领导同志调研和会议活动新闻报道要按照相关规定从严掌握,按照精简务实、注重效果的原则,除涉及重大活动和重大事件外,一般可安排在报刊、电视头条新闻后,以突出民生和社会新闻。进一步压缩会议活动报道的数量、字数和时长。

  第十七章  附  则

  七十八、区政府其他区属机构适用本规则。

  七十九、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怀政发〔2020〕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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