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索引号]11R000/ZK-2024-000005
  2. [生成日期] 2023-12-26 10:00
  3. [有效性] 有效
  4. [发布日期] 2023-12-26 10:00
  5. [发文字号] 京怀教发 〔2023〕 14号
  6. [发文机构] 北京市怀柔区教育委员会
  7. [联合发文单位]
  8. [主题分类] 教育
  9.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怀柔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怀柔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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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

  为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行为,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经研究,制定了《怀柔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怀柔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北京市怀柔区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怀柔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怀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6日         


怀柔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收费行为,坚持民办义务教育学校非营利公益属性,坚决防止过高收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8〕26号)《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20〕5号)《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京教民〔202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收费项目与标准

  第二条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可以收取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得强制或暗示学生及家长购买指定的教辅软件或资料;不得违规补课加收相关费用;不得以赞助费等名目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相关联的费用。

  第三条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应当基于办学成本和市场需求合理确定学费与住宿费标准。学校按规定收取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应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性原则,代收费不得获取中间差价,应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对于享受政府生均公用经费定额补助等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校应在公布收费标准时注明政府给予的生均公用经费定额补助等金额,并在实际收取学费时予以扣除。学费、住宿费标准调整时,新入学学生执行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在校生按照入学时招生简章、入学协议等约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没有约定的按照入学时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四条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按学期或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不得跨年预收。各学校要严格按照税务等有关部门票据管理规定向缴费人开具专门票据。

  第三章  管理规定

  第五条 建立成本核算制度。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成本核算应遵循合法、合理和相关性等原则。办学成本包括人员经费、办公经费、业务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办学场地租赁费、修缮费等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的正常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等非正常费用支出和校办产业及经营性费用支出。核算办学成本,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以及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为基础。

  第六条 规范学校收费决策程序。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调整时,应当提前征求社会、学生家长意见,切实做好论证协商、风险评估等工作,避免因收费问题引发社会不良影响。

  第七条 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及收费、退费管理办法应于学生入学前通过招生简章、学校网站、入学通知书等渠道向社会公示,并在校内显著位置设置长期固定的教育收费公示栏进行公示,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

  第八条 健全学校退费管理制度。学生如因故休学、退学、提前结束学业或转学,学校应根据实际学习时间合理确定退费额度。其中,新生在报到前提出退学的,学校应退还学生预交的所有费用;已报到的新生在学校课程开始前提出退学的,学校应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全部学费;学生在课程开始后的一个月内提出退学的,学校应该退还不低于80%的本学期学费;一个月以后两个月以内提出退学的,学校应该退还不低于60%的本学期学费;开学两个月后学生提出退学的,学校可以不退还本学期学费。按学年收费的,发生上述情形,学校应全部退回学生缴纳的其余学期学费。

  第九条 完善学校财务制度。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

  第十条 建立学校银行账户备案制度。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银行账户实行备案制管理,教育部门为学校银行账户的备案管理部门。如银行账户信息发生变更,学校应及时向教育主管部门进行重新备案。

  第十一条 加强学校办学经费管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取费用、开展活动的资金往来,应当使用在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的账户。学校收费收入应当统一管理,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等方面。学校应当从经审计的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10%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发展。

  第十二条 落实收费主体责任。明确学校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严格依法办学,自觉规范收费行为。严禁学校举办者、实际控制人、理事、监事、财务负责人等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从学费收入等办学收益中取得收益、分配办学结余,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办学收益等行为,对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收费行为日常监管机制。区教育、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健全收费行为日常监管机制,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情况开展定期监测,加强信息共享、监管协同。区教育行政部门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制度纳入年度检查内容,引导学校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督促学校自觉规范收费行为。

  第十四条 加大违规收费行为查处力度。区教育主管部门建立完善教育收费信访受理、督查督办、提醒约谈、违法线索移送机制。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区民办高中收费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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