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索引号]11R000/ZK-2023-000151
  2. [生成日期] 2023-07-25 17:40
  3. [有效性] 有效
  4. [发布日期] 2023-07-25 17:40
  5. [发文字号] 怀政办发 〔2023〕 13号
  6. [发文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7. [联合发文单位]
  8. [主题分类] 其他
  9.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怀柔区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柔区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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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怀柔区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怀柔区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为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对本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指导,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打造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执法队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适用范围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守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中领取行政执法证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具体从事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征用等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遵循原则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忠于法律、捍卫法律、严格执法、敢于担当,坚持执法为民,遵守工作纪律、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职责分工 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监督管理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严格落实本规范。

  各行政执法机关对违反本规范的行为视情节轻重予以及时制止、纠正、通报批评。需要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或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章 严格执法

  第五条 依法履职 行政执法人员要严格依法履职,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实施。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执法,合法、全面收集证据,妥善保管并依法处理涉案财物,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推诿或者拒绝履行法定职责,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越权执法,不得以权谋私。

  第六条 持证上岗 行政执法机关的公务员、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的正式工作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委托执法组织的正式工作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履行资格证件授权范围内的执法职责:

  (一)通过本市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二)通过北京市行政执法信息服务平台关联岗位人员信息。

  第七条 妥善保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执法证件、执法制服及执法胸牌,不得变卖或擅自拆改,不得转借、出租、买卖,因工作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执法工作岗位时,执法证件、执法制服及执法胸牌应当上交。 

  行政执法人员遗失执法证件,应第一时间向所属行政执法机关报告,由所属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怀柔区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声明作废并申请补办证件。

  第八条 2人以上执法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执法人员严格执行不少于2人的执法规定。

  第九条 亮证执法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与行政相对人或有关人员产生接触的,应首先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有关人员亮明身份。

  本区推行行政执法人员全过程“亮证执法”工作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在与行政相对人或有关人员接触过程中要全程佩戴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条 履行告知 行政执法人员要全面、严格落实告知制度,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提出听证申请等权利。出具执法文书,应当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救济渠道等。

  第十一条 依法及时履职 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应严格依法履行及时受理、立案或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等职责,禁止出现逾期未查未决案件。

  第十二条 全过程记录 行政执法人员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实现全过程记录,并实现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行政执法人员要做到行政执法活动文字记录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执法案卷和执法文书要素齐备、填写规范、归档完整。

  第十三条 音像记录 行政执法人员对在行政执法中实施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实行全程音像记录。

  第十四条 依法审慎实施强制 对涉嫌违法的企业和人员、财产,依法审慎采取相关行政强制措施。确需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行政执法人员采用非强制性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

  第十五条 禁止钓鱼执法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隐瞒身份,诱导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行政违法行为。

  第三章 规范执法

  第十六条 着装规范 有统一制式服装和执法标志的,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职时应当统一着装、佩戴执法标志。

  没有统一制式服装的,行政执法人员着装应当整洁、庄重、得体,行政执法机关可以统一配备正式服装。

  第十七条 仪容规范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仪态、仪表和形象要庄重、严肃、得体。男性执法人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不得蓄胡须,非特殊情况不得剃光头;女性执法人员不得披散长发,不得化浓妆,不得佩戴夸张饰物。

  第十八条 纪律规范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组织纪律和廉政纪律。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工作时间内饮酒及酒后执法;

  (二)非因公务需要,在非办公场所接待行政相对人、相关人员及其亲属;

  (三)以各种名义索取、接受行政相对人、请托人、中间人的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四)参加有碍公正执法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

  (五)向行政相对人借款、借物、赊账、推销产品、报销费用或者要求行政相对人为其提供服务;

  (六)参与与履行职权有关的各种经营性活动;

  (七)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性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不得在被监督管理单位兼职;

  (八)其他违反纪律规定的情形。

  第四章 公正执法

  第十九条 平等对待 行政执法人员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坚持同等情况同等处理,不同情况不同处理。不准在行政执法中包庇、袒护和放纵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裁量正确 行政执法人员要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避免畸轻畸重、显失公平,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适用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报请该基准制定机关批准后调整适用。

  严格执行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轻微违法免罚、初次违法慎罚清单,避免权力滥用标准不一。

  第二十一条 程序正当 严格执行回避、2人以上执法、全过程记录、事先告知、陈述申辩、听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等程序要求。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严格遵守法定方式、法定顺序、法定步骤、法定时限等规定。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第五章 文明执法

  第二十二条 柔性执法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要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先教育后处罚的原则,广泛运用政策辅导、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方式执法,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

  第二十三条 文明规范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应当举止端庄、态度和蔼,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遵循首问服务、微笑服务、专业服务的工作规范,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严禁对相对人态度蛮横,工作方法简单、粗暴;严禁采取过激行为。

  第二十四条 文明用语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应使用文明用语。不得使用训斥性、侮辱性、挑衅性、威胁性、歧视性、敷衍性、诱导性、欺骗性等语言,语气不得急躁、生硬。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解释机关 本制度由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施行日期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韩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