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索引号]11R000/ZK-2024-000032
  2. [生成日期] 2024-03-15 10:00
  3. [有效性] 有效
  4. [发布日期] 2024-03-15 10:00
  5. [发文字号] 怀政发 〔2024〕 9号
  6. [发文机构] 区政府
  7. [联合发文单位]
  8. [主题分类] 其他
  9. [内容概述]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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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区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区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和捍卫“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坚持以新时代首都发展为统领,深入实施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战略,深入实施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坚持“五子”联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统筹发展和安全,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切实增强经济活力,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深化政府职能转变,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政府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全力推进科学城统领“1+3”融合发展,为奋力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北京篇章作出怀柔贡献。

  三、区政府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准则:

  (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牢记“看北京首先要从政治上看”的要求,时刻绷紧首都工作关乎“国之大者”这根弦,一切工作都从政治上考量、在大局下行事,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市委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区委工作要求,不折不扣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认真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把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紧紧围绕“七有”要求和“五性”需求,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三)坚持首都城市战略定位。自觉从国家战略要求出发谋划和推动自身发展,深入实施《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怀柔分区规划(2017年—2035年)》,围绕服务首都“四个中心”功能建设、提高“四个服务”水平,全面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要求,扎实推动高质量发展,深入推进“一城两都”建设,不断强化首都功能重要承载地作用,为服务新时代首都发展、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作出更大贡献。

  (四)坚持全面依法行政。带头尊崇宪法,维护法律权威,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政府职责体系和组织结构,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提高行政效率和公信力,全面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

  (五)坚持清廉务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准则,深入推进政府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始终保持人民公仆本色。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市委、区委贯彻落实办法,持续深化纠治“四风”,重点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发扬唯实求真精神,大兴调查研究之风,走好新时代的群众路线,努力赢得人民群众的信赖和支持。发扬雷厉风行、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工作作风,以时不我待、只争朝夕的精神,扎实推动工作落实。

  (六)坚持优质高效。健全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机制,提高决策质量。强化质量意识,建立质量导向的工作机制,切实把高质量要求体现到政府工作的方方面面。全面夯实基础工作,做到职责清、情况明、数字准、作风正、效率高。全面优化工作流程,做到分工明确、协调有序、高效运行。全面加强政府绩效管理,提高行政能力。

  第二章  区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四、区政府由区长、副区长和区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五、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全面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

  六、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区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副区长实行AB角制度。

  八、区长离京外出(包括出差、出访、休假、学习、考察等),应按规定向市长请假,向市委、市政府报备,并委托常务副区长或其他副区长主持区政府工作。

  九、区政府各部门受区政府统一领导,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对本部门行政工作负总责。区政府各部门依据法律、法规、法定职责和区政府的决定开展工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同配合,确保政令畅通。区审计局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区政府负责。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十、全面正确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五子”联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持续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更加奋发有为地推动新时代首都发展。

  十一、坚决贯彻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严格人口、建筑规模双控,严守人口总量上限、生态控制线、城市开发边界三条红线,推动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城市功能优化提升,实施减重、减负、减量发展。

  十二、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促进创业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对于备案核准类项目,按照“谁备案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明确项目核准和备案的第一责任人及直接责任人,强化过程服务及事中事后监管,及时纠正项目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十三、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坚持精治、共治、法治,以绣花功夫推进城市精细化管理,打造宜居、韧性、智慧城市;完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推动社会治理重心下移、力量下沉,深化接诉即办工作,强化主动治理、未诉先办;完善公共安全体系,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提高公共安全治理水平,全力维护首都安全稳定。

  十四、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紧紧围绕“七有”要求和“五性”需求,尽力而为、量力而行,进一步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增强均衡性和可及性,扎实办好民生实事,切实做好教育、医疗、养老、住房等民生保障工作,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十五、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持续深入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努力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向好。

  十六、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构建高效协同的审批服务机制,创新监管方式,深入推进数字服务建设,不断提高行政效能,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七、区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法定程序,适时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文件。区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办理以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根据市、区工作要求组织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十八、严格合法性审查。区政府各部门提请区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提请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附具本部门法制机构的内部合法性审查意见,报送区政府前应当经过区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查,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规定时,还应当经过区市场监管部门公平竞争审查。实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注重发挥律师、专家学者在决策中的法律顾问作用。区政府各部门及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按规定报区政府备案。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

  十九、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强化行政执法协同协作。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能力建设,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进一步完善行政决策规则和程序。加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前期的调查研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二十一、各部门提请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单位、镇乡街道的,应当事先充分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和舆情风险评估,必要时依法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在重大行政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实施情况,了解各方面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二、区政府在作出事关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前,应及时向区委请示报告;认真听取人大代表意见建议,依法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根据需要,在区政协开展民主协商,广泛听取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界政协委员意见建议;通过多种方式听取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三、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义务,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把政务公开贯穿政务运行全过程,实行区、镇乡街道政务公开两级清单管理,全面深入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提升政府执行力、公信力。

  二十四、区政府各部门拟制公文时,要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拟不公开的,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严格落实公开前保密审查机制,妥善处理好政务公开与保守国家秘密的关系。

  二十五、加强政策解读,坚持政策制定与解读同步研究、同步审签、同步部署,做好政策吹风解读和预期引导。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影响市场预期等重要政策,要实事求是、有的放矢地开展解读,及时准确传递政策意图。

  二十六、通过政务公开让公众更大程度参与政策制定和执行。重点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重要政策措施、重大建设项目等重要决策事项,完善民需汇集、民计采纳等工作机制,增进公众对政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二十七、严格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程序。申请区政府信息公开的事项,由区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向申请事项主管部门核实情况,起草答复意见,经法律顾问审查,必要时经区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后,呈报申请事项主管区长和信息公开主管区长审定。

  二十八、按照集约、方便、响应、智能、融合的原则,深入推进利企便民、精准服务、整体协同、透明高效的一体化网上政府建设,将政府网站打造成更加全面的政务公开平台、更加权威的政策发布解读平台、更加及时的回应关切和便民服务平台,不断提升政府网上履职能力和服务水平。

  二十九、高度重视政务回应工作,切实增强舆情意识,落实回应责任,增强回应主动性。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

  三十、完善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要以主动做好重要政策法规解读、妥善回应公众质疑、及时澄清不实言论、权威发布重大突发事件信息为重点,切实加强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建设,提升新闻发言人的履职能力。建立健全网络新闻发言人机制。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一、区政府要依法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监督、法律监督,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重大事项和专项工作并执行其所作出的决议,接受执法检查、询问和质询,备案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依法列席相关会议;自觉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负责地通报工作,积极开展协商,虚心听取意见建议。依法依规办理区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三十二、区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区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自觉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行政诉讼监督工作和行政公益诉讼。

  三十三、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及时、准确、完整提供相关审计资料,建立资料档案,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被审计单位为审计整改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要履行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责任,将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纳入领导班子重要议事日程,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召开党委会议、党组会议及时研究处理意见,认真制定整改工作方案,严格执行审计处理处罚决定,按期完成整改工作。

  三十四、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做好行政复议工作,坚决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五、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依法依规处理,不断改进工作。重大问题按要求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六、要重视信访工作,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区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应当阅办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定期接访下访,督促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三十七、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准则、纪律处分条例和党内监督条例,强化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认真抓好巡视整改工作,加强制度建设,推动政府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向纵深发展;规范权力运行,深化标本兼治,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三十八、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坚决不予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移送有关机关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移送有关机关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三十九、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和市委贯彻落实办法,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严格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三公”经费,开展预算绩效考评,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努力建设节约型机关;严格执行节庆展会论坛活动有关规定。

  四十、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自觉接受监督,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注重家庭家教家风,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第九章  会议制度

  四十一、区政府实行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工作联席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副区长协调会议制度。

  四十二、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和区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区长主持。主要任务为:

  (一)传达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北京重要讲话精神,党中央、国务院指示精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以及区委、区政府相关重要决定精神;

  (二)通报区人民代表大会的重要决议和区政协全会情况;

  (三)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部署区政府重要工作。

  区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次,必要时随时召开。根据需要,可邀请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怀柔科学城管委会、区法院、区检察院领导同志,以及区有关部门、单位、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列席。

  四十三、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区长或委托常务副区长主持召开。主要任务为:

  (一)传达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部署,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重要决定事项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重大规划、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重要政策措施、重要民生事项、城市和社会管理重要事务等区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讨论需要向区委请示报告、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和向区政协通报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和通过拟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和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重大事项草案;

  (五)研究决定区政府“三重一大”事项,以及其他涉及全区的重点工作、重要决策事项;

  (六)研究决定区政府各部门和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区政府请示的涉及全区的重要事项;

  (七)通报、讨论和审议其他重要事项。

  区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周召开1次,必要时随时召开;出席会议的组成人员达到总人数一半以上,方可召开。根据需要,可邀请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怀柔科学城管委会、区法院、区检察院领导同志,以及区有关部门、单位、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列席。

  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经分管副区长研究协调并确定后,报常务副区长并区长确定。议题经区政府领导批准后,由区政府办公室统筹做出会议安排。区政府常务会议形成会议纪要,由区长签发。

  怀柔科学城主任办公会议原则上与区政府常务会议合并召开,分别形成会议纪要,由区长、怀柔科学城管委会主任签发。怀柔科学城主任办公会议其他事项依照《北京怀柔科学城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规定执行。

  四十四、区政府工作联席会议包括区发展改革联席会议、区规划工作联席会议、区重大办工作联席会议、区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区城市管理联席会议、区乡村振兴与文教工作联席会议、怀柔科学城科学行动计划工作联席会议。

  (一)区发展改革联席会议由区长、分管发展改革工作副区长以及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领导组成,由区长或委托副区长主持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任务为:统揽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统筹调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财源建设及财政组收任务、“疏整促”等重点领域工作,科学制定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强度和开展时序,研究解决项目推进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各项指标任务落地落实。

  区发展改革联席会议一般每周召开1次,与议题相关部门参会。议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区长或主持召开会议副区长审定。区发展改革联席会议决议情况形成会议纪要或签报,由区长签发。

  (二)区规划工作联席会议由区长、分管规划和自然资源工作副区长以及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怀柔分局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区长或委托副区长主持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怀柔分局。主要任务为:充分发挥规划引领作用,统筹研究规划自然资源领域规划编制、规划实施(项目选址、设计方案审查、规划审批)、土地供应、自然资源管理、重点项目规划手续办理、自然资源日常执法及专项工作,研究解决规划自然资源领域历史遗留问题,形成规划自然资源领域闭环管理模式。

  区规划工作联席会议一般每周召开1次,与议题相关部门参会。议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区长或主持召开会议副区长审定。区规划工作联席会议决议情况形成会议纪要或签报,由区长签发。

  (三)区重大办工作联席会议由区长、分管住房城乡建设(区重大办)工作副区长以及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区重大办)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区长或委托副区长主持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任务为:坚持以“促开工、促复工、促竣工”为工作主线,统筹调度全区重大项目建设,制定年度重大项目清单,研究解决重大项目推进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协调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历史遗留问题,确保全区重点项目按时有序推进。

  区重大办工作联席会议一般每周召开1次,与议题相关部门参会。议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区长或主持召开会议副区长审定。区重大办工作联席会议决议情况形成会议纪要或签报,由区长签发。

  (四)区经济工作联席会议由区长、分管产业经济工作副区长以及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区长或委托副区长主持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主要任务为:统领全区产业经济工作,统筹全区产业空间布局、产业生态体系建设,推动全区经济指标高质量完成、重大项目高质量落地,研究解决产业经济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加快构建与基础研究相适应、以实体经济为支撑的现代化产业体系。

  区经济工作联席会议一般每周召开1次,与议题相关部门参会。议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区长或主持召开会议副区长审定。区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决议情况形成会议纪要或签报,由区长签发。

  (五)区城市管理联席会议由区长、分管城市管理工作副区长以及区城市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区长或委托副区长主持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城市管理委员会。主要任务为:围绕“大市政”理念,统筹全区城市管理领域内市政基础设施布局、建设时序等方面工作,研究解决市政基础设施类项目建设及运维管理中存在问题,实现全区市政基础设施类项目建设“一盘棋”,推动全区市政基础设施健康有序发展。

  区城市管理联席会议一般每周召开1次,与议题相关部门参会。议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区长或主持召开会议副区长审定。区城市管理联席会议决议情况形成会议纪要或签报,由区长签发。

  (六)区乡村振兴与文教工作联席会议由区长、分管乡村振兴与文教工作副区长以及区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区长或委托副区长主持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局。主要任务为:统筹推动全区农业产业发展、美丽乡村建设、人居环境和农民增收工作,研究部署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教育、水务、文化旅游等领域重点工作及重大项目安排,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全力推进重点工作高效落地落实。

  区乡村振兴与文教工作联席会议一般每周召开1次,与议题相关部门参会。议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区长或主持召开会议副区长审定。区乡村振兴与文教工作联席会议决议情况形成会议纪要或签报,由区长签发。

  (七)怀柔科学城科学行动计划工作联席会议由区长、怀柔科学城管委会主任,怀柔科学城管委会副主任,以及怀柔科学城管委会各处室主要负责人组成,由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怀柔科学城管委会办公室。主要任务为:研究怀柔科学城科学设施平台、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研究怀柔科学城政策、顶层设计、创新生态体系建设有关工作,研究国家实验室建设有关工作,研究科技服务业、高精尖产业落地、成果转化、国内国际合作交流、人才资源服务、科学城投融资有关工作,拟定怀柔科学城科学行动计划任务清单,协调推动怀柔科学城科学行动计划清单各项任务落实。

  怀柔科学城科学行动计划联席会议一般每周召开1次,与议题相关部门参会,根据议题涉及事项可邀请市级部门负责同志,密云区相关领导及部门,科研院所及创新主体等参会。议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区长、怀柔科学城管委会主任或主持召开会议副主任审定。怀柔科学城科学行动计划联席会议决议情况形成会议纪要或签报,由区长、怀柔科学城管委会主任签发。

  (八)各联席会议要充分发挥统筹作用,将联席会议牵头负责副区长的分管领域工作纳入本联席会议研究调度,确保区政府各项工作均在联席会议内全面统筹、有序运行;各联席会议要紧密配合、相互协作开展工作,对于各联席会议调度后仍存在重大或疑难问题的事项,可提请区发展改革联席会议研究;区发展改革联席会议负责科学统筹区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强度及年度安排时序,各联席会议要按照既定任务抓好各自领域项目推进落实工作;各领域重大事项、重点项目要经本领域联席会议研究,必要时按程序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根据实际需要,各联席会议可对本联席会议研究事项、组成人员、工作机制等进行细化完善,形成本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并提请区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四十五、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长或委托副区长主持召开。会议以听取情况、协调组织推进工作为主要目标,任务为:研究向区政府常务会议汇报事项;研究决定需要区长统筹协调的重要事项;研究决定需要多位副区长配合共同推进的专项工作。

  区政府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与议题相关部门参会。议题由主办部门提出,区长审定。根据决议情况形成会议纪要或签报,由区长签发。

  四十六、副区长协调会议由副区长主持召开。会议以落实工作为主要目标,任务为:研究向区政府会议报告及请示事项;研究副区长分管领域专项工作;研究需要多个部门配合的工作。

  副区长协调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与议题相关部门参会。会议议题由主办部门提出,副区长审定。根据会议决议情况形成会议签报,由区长签发。

  四十七、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工作联席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讨论的议题,会前应由主办部门征求相关部门和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的意见,并努力达成一致,必要时提请分管副区长协调,协调后仍有分歧的,主办部门应如实向区政府报告并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议题,根据议题需要,应提前征求区司法、审计、政法部门,以及其他相关单位意见,按规定履行合法性审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相应程序,涉及区级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须对项目立项、招投标情况进行详细说明。

  四十八、副区长不能出席区长召开会议的,需向区长请假;区政府各部门和其他需要参加会议人员不能出席区长召开会议的,需向区政府办公室主任请假,并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由区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区长报告。区政府各部门和其他需要参加会议人员不能出席副区长召开会议的,需向召开会议副区长请假。

  第十章  公文审批制度

  四十九、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北京市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定,严格公文审批管理。区政府各部门和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区政府的公文要注重质量和时效,突出政治性、思想性、针对性、指导性、可操作性,确保文件充分体现国家、北京市决策部署及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符合工作实际,依法合规、主题鲜明、文风端正、务实管用,并严格控制篇幅。报送区政府的公文应遵守《党政机关公文格式》标准,由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应按照职权和隶属关系行文,不得多头报送、越级报送;除区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和外事工作等特殊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区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也不得以个人名义向区政府报送公文。议事协调机构请示报告工作应根据相关工作规则按程序逐级呈报。

  五十、报送区政府的请示性公文涉及其他部门、单位事项的,在报送前应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书面征求意见;经协商后仍然存在分歧的,应在文中列明各方理据,并提出具体意见。分管副区长应主动加强分歧事项的协调,取得一致意见或提出倾向性建议。

  五十一、需区政府领导同志阅批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统一处理呈批。

  (一)市委、市政府以及市级部门来文,呈报区长及分管副区长阅批。

  (二)区政府各部门、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他单位报送区政府的公文,根据工作分工呈报分管副区长阅批,重要事项同时呈报区长阅批。以区政府名义制发的各类公文,及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需报分管副区长审核后由区长签发。

  五十二、区政府领导同志批阅公文时,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阅知;对于有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表示同意所请示事项;签署明确意见的,由相关单位按照意见抓好落实。

  五十三、区政府领导批示要求,由区政府督查室及时跟进督办。

  第十一章  内事活动制度

  五十四、区政府各部门、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区政府名义举办的内事活动,由区政府办公室商相关部门审核把关,按程序报批;拟邀请区政府领导同志出席内事活动的,原则上提前7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报区政府,按程序报批。区政府领导同志出席内事活动由区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

  五十五、区政府各部门、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举办的活动,一般不邀请北京市领导出席。区政府领导同志原则上不出席区政府各部门、各镇乡街道召开的一般性工作会议和事务性活动。未经批准,不安排区政府领导同志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和各类论坛等;各类会议活动不安排区政府领导同志接见会议代表并合影。

  第十二章  外事活动制度

  五十六、区政府领导同志出席外事活动由区政府外事办统筹安排,区政府各部门、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出席外事活动要提前10个工作日报区政府外事办备案。区政府各部门和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邀请区领导同志出席外事活动,原则上提前1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报区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和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申办、举办国际会议和重要涉外活动,由区政府外事办统筹提出审核意见,并按程序报批。

  五十七、区政府领导同志出访,经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区长审核,报区委书记、区长同意,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区政府各部门、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出访,经分管副区长同意,并经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区长审核后,报区委书记和区长审批;上述有关单位处级副职及以下人员出访,经分管副区长同意后,由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区长审批。

  五十八、区政府领导同志要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出国访问次数、时间、国家数量、随行人员数量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外事活动中接收的礼品由区政府外事办统一管理。

  第十三章  督促检查和绩效管理制度

  五十九、要把抓落实作为政府工作的重要职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把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作为首要任务,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台账管理、定期研究调度。认真抓好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会议决策事项,领导同志指示批示事项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六十、区政府各部门和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区政府各项决策部署的具体落实单位,负有主体责任,对工作落实负总责。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统筹组织开展综合督查、专项督查、日常督办等督查工作,提高督查的质量和效率,推动重大决策部署落实。

  六十一、区政府对职能部门和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全面履职和服务管理水平提升等情况实施绩效管理,要将高质量发展、安全生产、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依法行政、首都环境建设管理等作为绩效考核重点内容,严格开展考核,统筹组织评价,加强和规范政府系统督查检查考核工作,严格控制总量和频次。

  六十二、对“区绩效考评优秀单位”进行通报表彰,并作为年终奖评定的依据之一,同时通报给区委组织部和区纪委区监委作为考核评优、干部调整以及执纪问责的依据。对因履职不到位,在市绩效考评工作中被扣分的,原则上取消该单位当年区级绩效考评评优资格;在市绩效考评工作中取得加分的,对该单位当年区级绩效考评予以适当加分,或酌情考虑抵消扣分事项。

  第十四章  重大事项审批制度

  六十三、对区级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加强管理。包括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的区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他区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以及运营资金需区级财政补贴的企业项目,按照下列程序审批:

  (一)区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履行项目立项程序,依法依规履行招投标程序;其他区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以及运营资金需区级财政补贴的企业项目,由项目单位编制达到初步设计深度的项目实施方案,经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把关、区政府审定后,履行预算评审和招投标程序。

  区财政局仅对严格执行立项(或初步设计深度的项目实施方案审批)、招投标制度的项目,履行资金拨付手续。

  (二)使用区级政府性资金1000万元(含)以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达到初步设计深度的项目实施方案,由区长、常务副区长、主管副区长共同审批;使用区级政府性资金1000万元以上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达到初步设计深度的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三)严格控制项目洽商变更,单次变更投资增加1万元—200万元(含)的,由区长、常务副区长、主管副区长共同审批;单次变更投资增加200万元以上的,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六十四、区政府要严格执行财政预算制度,加强预算编制管理,严格预算执行。区政府财政资金支出,经区财政局审核后,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列入区财政年度预算的资金支出(工资、津补贴及五险二金、公用经费、社保性资金除外),1000万元(含)以下的,由区长、常务副区长、主管副区长共同审批;1000万元以上的,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二)动用预备费及预算外追加的资金支出,专项资金用途调整,500万元(含)以下的,由区长、常务副区长、主管副区长共同审批;500万元以上的,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六十五、区属企业重大事项实行分类监督管理,经主管部门论证,报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按照下列程序审批:

  (一)组建区属一级企业,区属企业公司制改革,确定区属一级企业公司负责人薪酬数额,审定区属一级企业公司负责人绩效考评结果,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二)区政府投资并形成区属国有企业经营性资产的项目建设方案,区属企业利用自有资金实施固定资产项目投资总额10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方案,因增(减)注册资本金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区属企业房产、土地的处置,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三)区属企业单笔股权投资、融资、担保、购买理财产品、资产(资金)出借在1000万元—3000万元(含)的,由主管副区长审批;3000万元以上的,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四)区属企业购置公务用车,处置机器设备单项(批)价值在3000万元以上的,由主管副区长审批。

  第十五章  纪律和作风

  六十六、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新修订的《中共北京市委关于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规定》,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指示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市委、区委贯彻落实办法,坚决防止“四风”反弹回潮;要强化群众观点,增强公仆意识,走好新时代的群众路线,提高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努力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

  六十七、区政府按要求每年向区委全面报告工作,并及时报告贯彻执行中央、市委、区委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区政府重要工作安排,及时请示重大事项。

  六十八、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执行区委决策部署和区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策部署和决定前,对外不得有任何与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区政府领导同志代表区政府发表讲话和文章,个人发表署名文章,事先须经区政府会议研究或区长同意,报区委批准;除区委统一安排外,个人不出版著作,不题词、作序。

  六十九、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不断掌握新知识、熟悉新领域、开拓新视野,善于运用新技术推动政府管理创新;要提高专业能力,培养专业精神,更多运用专业力量、专业方法解决发展中的问题。

  七十、区政府领导同志应当带头调研、经常调研,扑下身子、沉到一线,全面了解情况,深入研究问题,注重安排以“四不两直”、蹲点方式开展调研,全年蹲点调研时间累计不少于1周;每年确定1至2个重点课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形成至少1篇调研报告;每年到基层联系点调研不少于2次;开展调研要轻车简从,不搞基层陪同,最大限度减少随行人员和车辆,确需在外用餐休息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七十一、进一步精简会议,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和时间,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须经区长批准。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重在解决实际问题。

  七十二、进一步精简文件,没有实质内容、照搬照抄上级文件的,一律不发;由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或部门联合发文能够解决的,不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严格控制配套类、分工类发文;对内容相关、政策配套的文件,应同步起草、报送、上会,统筹发文;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既有政策文件的衔接和协调,防止政策效应相互抵消。

  七十三、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

  七十四、区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系统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等要向区政府报告。

  七十五、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和报备制度。副区长离京出访、出差、脱产学习、休假,须提前向区长请假。区政府各部门、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离京出访、出差、脱产学习、休假,应事先向区长、主管副区长请假;处级副职行政负责人离京出访、出差、脱产学习、休假,须提前向主管副区长请假。请假批准后,应向区政府报备。

  七十六、区政府领导同志调研和会议活动新闻报道要按照相关规定从严掌握,按照精简务实、注重效果的原则,除涉及重大活动和重大事件外,一般可安排在报刊、电视头条新闻后,以突出民生和社会新闻。进一步压缩会议活动报道的数量、字数和时长。

  第十六章  附  则

  七十七、区政府其他区属机构适用本规则。

  七十八、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怀政发〔202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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