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 1 | 北京市怀柔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 | 政府性基金 |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 | 怀柔新城规划区域内的建设项目,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120元征收,非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160元征收;规划重点镇(桥梓镇、怀北镇、汤河口镇)以及在怀柔镇、庙城镇、杨宋镇、北房镇怀柔新城规划区以外的建设项目,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80元征收,非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120元征收;规划一般镇乡(包括渤海镇、九渡河镇、琉璃庙镇、宝山镇、长哨营满族乡和喇叭沟门满族乡)以及在雁栖镇怀柔新城规划区以外的建设项目,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40元征收,非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80元征收。 下列建设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怀柔新城规划区域内的,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50元征收,非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80元征收;规划重点镇以及在怀柔镇、庙城镇、杨宋镇、北房镇怀柔新城规划区以外区域的,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40元征收,非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60元征收;规划一般镇乡以及在雁栖镇怀柔新城规划区以外区域的,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20元征收,非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40元征收。 (一)能源、交通、市政公用设施。不包括主管部门办公、生活及其他建设项目。 (二)学校的教学设施。包括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体育场(馆)、学生宿舍、教工单身宿舍、会堂、学生食堂、教工食堂等。 (三)中小学教师宿舍。包括职业高中,不包括中专、中技。 (四)污染治理、环境保护设施。包括废(污)水、废气、粉(烟)尘、噪声、废物、电磁辐射等污染治理设施以及水源保护、环保监测等环境保护设施。 (五)看守所、收审所、劳教所、监舍。 (六)火葬场、骨灰堂、殡仪馆。 (七)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单项零星建设项目。 (八)工业技术更新改造项目。 | 政府制定(区政府) |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柔区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的通知》(怀政发〔2008〕6号) | 税务部门代收 |
责任编辑:董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