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2月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怀柔分局在巡查时发现,北京市怀柔区某镇某村民建设砖混结构房屋一处,用于养殖管理用房。2024年2月28日进行立案调查,该村民与村经济合作社签订了《散生果树承包合同》,建房行为未取得过相关手续,经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勘测公司勘测后,房屋占地面积共计125.16平方米,建筑总面积共计125.16平方米。其中占耕地部分的建筑总面积20.43平方米,占用设施农用地的建筑面积共计104.73平方米。该宗地不符合分区规划。认定该村民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建设砖混结构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占地。
调查与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及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的规定,责令该村民退还非法占用的379.34平方米土地至村经济合作社,并作出如下处罚:拆除非法占用76.25平方米果园(农用地)上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占用76.25平方米果园(农用地)每平方米 600元的罚款,合人民币45750元;处占用82.57河流水面(未利用地)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合人民币8257元;处占用220.52平方米村庄(建设用地)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合人民币22052元,共计罚款76059元。
法律分析:
该村民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建设砖混结构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构成非法占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并参考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查处此类土地违法案件关键是要加强土地资源的管理,通过案件的查办,使违法当事人深刻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并加深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了解,增强法律意识,在社会面上也起到了一定的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作用,同时进一步保护了土地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