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当事人吕某某未经法定部门批准,擅自在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某处山坡挖采山体。经现场复核,未恢复原地貌。开采矿种为建筑用白云岩、砖瓦用粘土,总实方量425.9立方米合686.84吨,其中砖瓦用粘土实方量421.4立方米合674.24吨,建筑用白云岩实方量4.5立方米合12.6吨。价格认定总额为人民币8878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非法开采。
【调查与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和《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同时根据本案中现场测量鉴定结果和价格评估结果,结合当事人违法情节,给予当事人吕某某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
(二)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没收违法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印发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C1203100规定:“开采量300吨以下的或矿产品价值1万元以下,无法确定违法所得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可以并处1万元罚款。”
【典型意义】
查处此类非法开采案件关键是要加强矿产资源的管理,通过案件的查办,使违法当事人深刻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并加深了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了解,增强了法律意识,在社会面上也起到了一定的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作用,同时进一步保护了国家矿产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