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行政处罚类】 王某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分期缴纳罚款案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9日,北京市怀柔区交通局执法人员在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王某某在怀柔区汽车总站使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本机关在调查取证中制作了《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可以证实王某某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并责令其予以改正。
【处理结果】
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对王某某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分两次缴纳)。王某某按照要求缴纳全部罚款。
【案例解析】
(一)案情分析
当事人王某某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表示认可违法情节,愿意接受处罚。但是家人患有重症疾病,需要高昂的医疗费用,一时无法筹集过多资金缴纳罚款,恳请执法部门给予宽限,减少其罚款数目或者延期(分期)缴纳。
为体现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精神,不断推进人性化执法、柔性执法、阳光执法,让执法更具公信力,更为社会所接受,怀柔区交通局及时受理当事人延期(分期)缴纳申请,并抽调法制和纪检部门工作人员参与,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认真审核和甄别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通过函询当事人所在基层支部,掌握第一手资料,认定当事人确系因家人生病住院,暂时无力缴纳罚款。
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并综合考虑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行政机关做出决定,对王某某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当事人分期缴纳罚款,第一期:2021年7月13日至2021年7月14日期间缴纳人民币陆仟元(¥6000元),第二期:2021年9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间缴纳人民币伍仟元(¥5000元)。王某某收悉批准书后非常感动,表示一定履行承诺,按期缴纳罚款。2021年9月底,王某某按照要求分两次缴纳全部罚款。
(二)法律适用
违法行为依据:
1.《北京市查处非法客运若干规定》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客运经营的经营者、车辆和驾驶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许可。
未经许可不得从事或者组织从事客运经营。
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由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3.《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城市人民政府对网约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处罚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依据《北京市查处非法客运若干规定》第五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执法人员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全面收集固定证据,于2021年7月 13日,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给予当事人王某某罚款11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执法易错点或示范点
行政处罚决定一旦作出,如不被执行,必将降低行政处罚决定的严肃性,有损行政机关及行政行为的公信力。但法不外乎情,如果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无法按期一次性缴纳全部罚款的,行政机关应当允许当事人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以免产生执行过于严苛,违反期待可能性原则的问题。所以执法过程中必须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不断推进人性化执法、柔性执法、阳光执法,让执法更具公信力,更容易被当事人接受。
“柔性执法”拉近了与当事人的距离。以简单粗暴的方式执法,是执法、违法双方完全站在对立面,双方没有换位思考,对执法者来说是例行公事,违法者感觉是有意刁难,如此容易激化矛盾,甚至小事酿成大祸。
“柔性执法”增强了执法效果。作为执法者,更应具备“柔性执法”的思维与能力,让违法者感受的不只是法律冰冷的一面,更有人文关怀的“雪中送炭”。王某某在缴纳罚款后深受感动,认为执法人员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想方设法为当事人着想,让其渡过了难关。
让“柔性执法”成为执法新常态。相关监督部门应该加强监督检查,让冷漠执法的人受冷落,对粗暴执法者依法依规从重处理,从而推动“柔性执法”理念深入执法者内心,并外化于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