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交通局2023年典型案例

日期:2023-06-20 16:48    来源:北京市怀柔区交通局

  案例 【行政处罚类】 苗某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运输案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16日18时30分袁海林驾驶的车牌号为京ALD781、冀FLJ16挂的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厢式半挂车载有加气块48吨,从北京市怀柔区运往河北省丰宁县,运费1800元,检查时尚未收取。头尾两车行驶证上的使用性质均为货运,其中京ALD781重型半挂牵引车已取得道路运输证,证号为:京交运管货字110229019953号,冀FLJ16挂重型厢式半挂车未取得道路运输证,但该挂车所有人苗某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许可证号为:冀交运管许可承字130826003761号,当事人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运输的行为,本机关在调查取证中制作了《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可以证实苗某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并责令其予以改正。

  【处理结果】

  2023年5月19日,针对苗某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运输的行为我机关已对其作出了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解析】

  (一)案情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

  综上所述,正常情况下,当事人获得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后,其所投入运输的车辆一般就一并配发了道路运输证。但执法实践中经常发现,有的当事人获得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但无车辆营运证。常见原因是当事人新购买的车辆未来得及办理车辆营运证,就着急投入运输经营。按照我国有关国家标准和要求,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等国家标准和本地区的环保标准和要求。所以运输管理部门要对当事人新购买的车辆进行检测检验,达到上述的条件和标准,才能办理道路运输证。这是为了规范道路运输秩序,维护道路运输安全的需要。当事人未办理道路运输证,就投入运输经营,虽然有运输经营许可,但也违反了相关法规和规章,应当予以处理。

  (二)法律适用

  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执法易错点或示范点

  在日常执法检查过程中,外勤执法现场无法确认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具体是哪一种,很容易与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混淆。在执法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可以通过执法设备终端查询当事人是“纯无证”还是“有许可使用无证车”。


责任编辑:解子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