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25年4月11日10时43分,北京市怀柔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雁栖湖火车站站前广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张某海驾驶车牌号为京N*****的小型轿车,正在通过滴滴出行平台接单运营。该车辆未取得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当场扣押该车。执法人员询问乘客,收集固定相关证据。经调查发现,该车辆是驾驶员借用的,其并非车主。怀柔区交通局于当日作出《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认定驾驶员张某海为本案当事人,涉嫌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调查与处理】怀柔区交通局依据《北京市查处非法客运若干规定》第五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当事人警告,并处罚款肆仟伍佰元整,并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不再从事违法行为。
【法律分析】此案严格遵守了《交通运输执法程序规定》,主动进行了示证,告知当事人权利,在对涉案车辆扣押过程中,告知了当事人理由,送达了《扣押决定书》,并对全程进行了录像。在调查过程中,能够注重第一时间收集固定证据,对乘客进行询问,分别固定、收集了乘客和驾驶员两端的收费证据。一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违法事实有乘客询问笔录、当事人询问笔录、滴滴平台收费端截图等予以佐证,充分证明了当事人构成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二是适用法规、规章准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查处非法客运若干规定》第二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怀柔区交通局依据《北京市查处非法客运若干规定》第五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处罚,适用法规、规章准确。三是裁量基准运用适当,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发生在交通运输场站地区,根据《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编号为C19666B020的违法情形,对应的裁量幅度为“警告并处 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怀柔区交通局对其处以4500元罚款,裁量基准运用得当。四是注重说理式执法,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充分宣讲非法网约车的安全隐患和危害,使当事人心悦诚服的接受处罚,并教育乘客乘坐合法的网约车辆,做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典型意义】一是规范市场秩序。通过对非法网约车经营行为进行处罚,可以有效遏制不正当行为,让无资质的车辆及从业人员不可随意进入营运市场,确保市场公平竞争。二是保障乘客权益。非法网约车缺乏必要的资质审核和监管,乘客安全和服务质量难以保障。对非法网约车经营进行处罚,有助于规范网约车从业者的准入门槛,提高服务质量,杜绝安全问题的发生。三是强化安全管理。非法网约车经营被罚案例,对其他网约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起到警示教育作用,使其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知晓违法违规行为的后果,使其自觉遵守规定,合法经营。同时,也能引导广大乘客选择合法的营运车辆,共同维护交通运输市场秩序。
怀柔区交通局
202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