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规定周期和频次对车辆进行检验检测” 不予处罚典型案例

日期:2025-06-09 10:30    来源:北京市怀柔区交通局

  【案情简介】2025年6月4日8时52分北京市怀柔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通过北京交通行业一体化综合监管系统发现北京******运输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对京C*****号车进行检验检测,未超过30天(车辆注册登记2022年4月20日,检测日期2025年5月15日)。怀柔区交通局于当日作出《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认定北京******运输有限公司为本案当事人,涉嫌构成不按规定检测运输车辆。

  【调查与处理】怀柔区交通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依据《北京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不予处罚清单》(编号为C19151B012),考虑到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不再从事违法行为。

  【法律分析】此案严格遵守了《交通运输执法程序规定》,通过非现场检查的方式固定证据,主动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在调查过程中,能够注重第一时间收集固定证据,制作了相应的文书。一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系统查询的截图等予以佐证,充分证明了当事人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对车牌号为京C*****的车辆进行检验检测的行为。二是适用法规、规章准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怀柔区交通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依据《北京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不予处罚清单》(编号为C19151B012),考虑到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规、规章准确。三是不予行政处罚运用适当,依据《北京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不予处罚清单》(编号为C19151B012),作出不予行政处罚运用得当。四是注重运用说理式执法和“首违不罚”、“轻微免罚”制度,在保证法律“刚性”,坚守执法“尺度”的前提下,释放了执法的“温度”。认真落实监管机制,将批评教育与普法宣传相结合,引导企业立行立改,做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典型意义】一是体现执法温度,优化营商环境。避免“小过重罚”,减轻企业负担,对首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且及时改正的经营主体免予处罚,既维护了法律权威,又避免了小微企业因轻微过失陷入经营困境。“首违不罚”清单的出台为经营主体提供了明确的行为边界,减少了“类案不同罚”的争议,增强了市场活力。二是强化法治教育,提升守法意识。通过边执法边普法的方式,向当事人详细说明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及整改要求,实现“谁执法谁普法”,不断提升道路运输经营者合法合规的经营意识,营造执法与普法相统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法治环境,促进交通运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此外,通过普法教育帮助企业完善管理,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促使经营主体主动纠错,减少违法行为复发。三是促进执法标准化,减少自由裁量滥用。实施“首违不罚”清单管理,明确了适用边界、细化违法行为类型及适用条件,为基层执法提供标准化指引。在日常执法工作中推动清单内容与监管实际紧密结合,确保制度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怀柔区交通局  

2025年6月9日  


责任编辑:解子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