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25年4月15日,北京市怀柔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的执法人员在怀柔区汤河口综合检查站示证检查,经查发现驾驶员李某波驾驶车牌号为冀HXXXXX的营运货车,车辆已装载货物,车厢尾部的苫布出现大面积破损,部分货物没有遮盖,有脱落风险。经执法人员综合研判,对该情况进行了立案并开展调查取证,该车车主系李某波本人,认定李某波为本案当事人,经营者李某波的营运车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该条款旨在保障道路运输安全,避免因货物散落引发交通安全事故。
【调查与处理】怀柔区交通局结合调查取证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证物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证实经营者李某波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当事人警告,并处罚款壹仟元整。
【法律分析】此案严格遵守了《交通运输执法程序规定》,主动进行了示证,告知当事人权利,对全程进行了录像。一是此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证物照片、《询问笔录》等予以佐证,充分证明了经营者李某波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二是适用法规、规章准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怀柔区交通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处罚,适用法规、规章准确。三是裁量基准运用适当。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系苫盖不严但未发生脱落、扬撒,根据《北京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编号为C19169A011的规定,“苫盖不严,未发生脱落、扬撒的处1000元以上1500以下的罚款”,怀柔区交通局对其处以1000元罚款,裁量基准运用得当。四是结合实际情况,依法从轻处罚。考虑到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结合当事人货物苫盖、配合调查态度等情况,以及未实际造成货物脱落的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法定从轻情节,依法从轻处理。五是注重说理式执法,在此次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始终坚持“谁执法谁普法”的工作原则,通过向当事人详细阐释了货车苫盖不严可能引发的多重危害,让当事人充分认识到违法行为的严重后果,使当事人主动自觉的接受处罚,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典型意义】一是规范运输秩序。执法人员对货车苫盖不严行为进行检查处罚,能够有效遏制违规运输装载现象,防止运输企业为降低成本忽视安全规范,警示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严格遵守运输规范,推动形成安全运输、规范作业的行业秩序。二是保障行车安全。苫盖不严极易引发货物抛洒,直接威胁道路通行安全,执法检查能够切实消除安全隐患,降低交通事故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三是保护城市环境。规范苫盖有助于提升环境质量,营造整洁有序的城市面貌。对于一切违规运输行为怀柔区交通局坚决严厉查处,全力维护良好的道路运输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