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被罚”典型案例

日期:2025-08-06 16:16    来源:北京市怀柔区交通局

  【案情简介】 2025年03月26日10时37分,北京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总队六支队执法人员通过网络巡查发现北京XXX客运有限公司车牌号为京BXXXXXX的客运车辆在海淀区圆明园东门对面京北魏家宴门前停靠并下客,该客运公司已取得《道路经营许可证》,京BXXXXXX车辆已取得《道路运输证》。执法人员通过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旅游行业管理平台查询到该车未在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进行团队旅游信息备案的旅行社提供交通服务。

  2025年4月7日北京市怀柔区交通局接到北京市交通委员会案件移送函京交【总】[2025]第0606-015918号发现该客运有限公司京BXXXXXX车辆涉嫌未在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进行团队旅游信息备案的旅行社提供交通服务。经怀柔区交通局调查,当事人所属京BXXXXXX车辆涉嫌构成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

  【调查与处理】经怀柔区交通局调查及查询北京市包车客运系统,北京XXX客运有限公司京BXXXXXX客车当日运营为包车业务,非旅行社业务,但该车在海淀区圆明园东门对面京北魏家宴门前停靠并下客,并不在备案的起讫地。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涉嫌构成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罚款壹仟伍佰元整,并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今后不再违法,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依法合规参与交通运输活动,维护交通运输环境秩序安全。

  【法律分析】此案严格遵守了《交通运输执法程序规定》,对移交线索认真核查,主动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在调查过程中,能够注重第一时间收集固定证据,制作了相应的文书。一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北京市包车客运系统截图等予以佐证,充分证明了当事人构成了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二是适用法规、规章准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客运包车应当凭车籍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合同,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怀柔区交通局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是裁量基准运用适当,根据《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编号为C19166A010的违法情形对应的裁量幅度为“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怀柔区交通局对其处以1500元罚款,裁量基准运用得当。

  【典型意义】本案通过非现场执法网络巡查发现,扩大、延伸了交通执法的时间和空间,提高了执法效能。一是通过应用非现场执法,有利于消除部分客运驾驶员的侥幸心理,提高其守法自觉性,养成良好的驾驶习惯,减少违法行为发生。二是通过线索移交,加强了部门之间的联勤联动、线索通报、案件移送、信息共享、信息发布等工作机制,助力区域交通一体化发展。 三是通过“边执法边普法”的方式,向当事人详细说明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及整改要求,营造执法与普法相统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法治环境,使当事人严格按照约定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切实提升道路运输经营者合法合规的经营意识,促进交通运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责任编辑:解子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