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北京市校车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建立健全由相关部门参加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统筹协调本区域校车安全管理各项工作,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校车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坚持“安全第一、以人为本、服务学生”的宗旨,规范校车运营和管理,建立健全校车运营管理服务机制,确保校车运营安全及学生乘车安全。
二、基本情况
(一)全区学校及学生基本情况
据2016年9月入学后统计,本区共有中、小学、幼儿园学校共51所(含完小、特教),在校学生共36806人。其中高中在校生3790人,初中在校生5789人,小学在校生17032人,在园幼儿10125人,特教学校在校生70人。
(二)学生上下学交通情况
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共有学生22821人,其中就近入学学生19307人,寄宿制学生3514人;乘坐公共交通上下学学生人数约为14000人(其中寄宿生乘坐公共交通上下学约3200人),无乘坐校车上下学学生(详见表1)。学生通过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及家长接送等方式可以解决上下学交通问题,目前不存在因路途遥远或无车可乘而需要解决上下学交通问题的学生。
全区幼儿园在校幼儿共10125人,上下学必须与家长交接,无乘坐校车上下学幼儿。
(三)校车基本情况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及《北京市校车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出台前后,我区教育系统均未配备接送学生车辆及标准校车,且无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员(详见表2)。
三、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
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北京市校车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要求,遵照“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寄宿制学校入学、公共交通入学、提供校车服务”依次优先的原则。
总体目标是建立健全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保障体系,全面解决学生上下学交通问题,具体采取以下措施:
1.合理规划设置学校,慎重稳妥调整学校布局,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最大限度减少学生上下学交通距离,确保学生上下学无需乘车或减少乘车。
2.加大寄宿制学校建设力度,力争每个镇至少有一所寄宿制学校,加强农村学校宿舍、食堂等设施建设,满足农村学生的食宿要求,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3.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充分调研学生及家长各方意见,合理规划、优化统筹、科学设置公交线路和站点,将公交站点尽可能延伸至学校附近,满足学生上下学交通需求,方便学生上下学。
4.严格校车使用范围。本区严格落实学生就近入学政策,学生通过乘坐公交及家长接送等方式基本可以解决上下学交通问题,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原则上暂不使用校车。依照《北京市校车安全管理暂行规定》,高中学生、幼儿上下学不纳入校车服务范围。
四、运营模式
怀柔区各学校现阶段暂无使用校车计划。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学生需求变化,如以后各校需使用校车服务的,提供校车单位应为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根据区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公办学校原则上不配备自有校车。申请校车服务的学校应当按照《北京市校车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相关标准向区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提供相关申请材料、资质证明等,经审查后研究批准。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与经营者签订校车服务合同,明确相关责任,校车服务提供者要切实加强对校车及驾驶员的安全管理,保障校车的运行安全。民办学校配备自有校车的,应按照规定申请校车使用许可,运营模式按照学校自己管理、自己承担运营成本的方式进行。运营过程中各校车使用单位自行管理,各自承担安全责任。怀柔区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对校车安全管理负监管责任,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机构保障
怀柔区成立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校车使用许可审核、校车安全管理等工作。区主管教育副区长担任组长,区教委、区公安分局交通支队、区交通局、区安监局、区财政局分管领导为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教委。
(二)职责分工
区、镇乡两级政府:一是负责学生接送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区级成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在区教委;乡镇级成立专项协调小组,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运营承担监管责任,确定接送学生车辆的行驶线路,设置并维护乘车站点,完善线路交通安全设施,配合区交通、教育、公安等部门做好学校门前公路交通标识的设置。二是落实两级财政需拨付的接送学生补贴专项资金;三是共同研究解决学生接送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区教委:一是指导和督促学校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督促学校开展学生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组织中小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活动,切实增强师生交通安全意识;二是掌握本区中小学校位置、学生数量及分布、校车需求等情况;三是配合区公安、交通部门和属地政府做好对无标识车辆非法营运接送学生行为的整治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补贴专项资金的筹措和保障工作,确保专项资金及时到位;及时组织人员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核接送学生运费补贴额度建议方案,报区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批准。
区公安分局交通支队:一是对校车进行审核和检测。二是加强对驾驶员的资格审核和管理培训,强化驾驶员的安全教育,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并及时将违法信息报区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三是在重点时段加强对重点学校、重点路段的检查,安排适当警力在学生上学、放学时段和校车运行路段进行疏导和监管。
区交通局:一是依法对校车许可申请提出意见并审核,做好校车驾驶员资格申请的受理、审查核认定工作,校车驾驶人审验、安全教育及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做好校车标牌的发放回收工作;二是加强对校车行驶路线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三是根据区教委提供的新学期学生接送人数、接送线路等信息,配合镇乡政府、学校做好运量运力的预测和配置安排工作,科学制定接送运力配置方案,提出工作建议,满足学生接送运输需求;四是会同区公安、教育等部门对学生接送线路进行勘察确认工作,并指导镇乡政府及时排查整改道路存在的安全隐患。
区安监局: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管工作,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
(三)督查考评制度
区政府建立督查考评制度,加强对辖区内校车管理工作的督查和指导,把校车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及部门的绩效考核范围。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处理,对造成责任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四)道路安全管理保障
区公安分局交通支队要适时组织开展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专项治理,同时对未取得校车许可资质的车辆及驾驶员严格依法查处。对社会车辆不避让上下学时段校车的要严格依法查处。区交通支队及区交通局、区安监局等部门要协同开展道路维护及交通安全设施等方面的隐患排查,确保治理到位,消除道路安全隐患。
(五)经费保障
区财政局应参与研究校车运营方案,安排相关经费支持校车服务发展。学校自有车辆运行维护费和车辆租赁费应纳入学校公用经费保障。
六、校车管理
(一)校车基本要求
1.必须符合国家关于车辆的安全技术标准;
2.车窗不得粘贴不透明和带任何镜面反光材料的色纸或隔热纸;
3.应当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和视频功能装置以及座椅安全带、逃生锤、ABC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施设备,安全设备放置在安全且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
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按规定在校车上加装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校车及其他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行为;
5.专用小学生校车应符合《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
6.使用年限或行驶公里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二)车辆使用许可申报条件
1.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在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2.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员;
3.有包括行驶路线、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三)校车使用许可申报程序
1.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向所在地区教育部门申领校车使用申请表,如实填报相关信息。
2.学校自购校车,应当向区教育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区教育部门签发的校车使用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机动车行驶证;
(5)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6)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7)驾驶员、随车照管人员身份证,本市公安机关或者派出机构出具的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证明,本市驾驶员体检机构或二甲以上医院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8)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9)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证明。
3.学校租赁的校车除向区教育部门提交前项所列材料之外,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
4.区教育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的,应当在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本区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征求意见,如使用具有道路旅客运输资质车辆提供校车服务的,还应送本区同级运输管理部门征求意见。
5.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
6.区教育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区政府审批。区政府决定批准的,出具校车使用许可证明,由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
(四)校车驾驶人申报条件
1.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2.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3.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4.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5.无犯罪记录;
6.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五)校车驾驶人申报程序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第五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六)其他有关校车安全管理方面的规定参照《北京市校车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七、工作要求
(一)因地制宜,分步实施
各地要根据通行条件逐步推开,切忌搞一刀切,要从实际出发,按照确立的运营模式和管理机制,科学规划校车服务区域分步实施,逐步实现既定的工作目标;要突出重点,把确实难以就近入学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的农村地区学生作为重点保障对象;要根据财政状况确定投入经费和补助标准,要切实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
(二)明确职责,狠抓落实
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机构要发挥综合协调、督查指导的职能作用,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各地要形成“政府主管、部门联动、单位落实”的工作格局,按照方案要求推进各项工作,使全区中小学生用车管理工作步入政府主导、管理规范、用车安全、群众满意的良性发展轨道,广大中小学生能基本上乘坐方便车、安全车上下学。
(三)强化督查,舆论引导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强化督查,始终保持高压状态,针对目前社会上还有非法车辆或三超车辆在接送学生上下学的实际情况,加大检查执法力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要发挥新闻媒体的力量,正面宣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取得的成效。特别要加大对《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北京市校车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宣传普及工作,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