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信(济宁)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擅自改变人民防空主体结构,影响人防工程防护密闭性案
【案情简介】区国动办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中发现,北京市怀柔区裕华园小区地下人防工程消防设备间与通风竖井防护墙体有打洞行为用于安装空调和设备,遂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创信(济宁)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未经允许擅自在人防工程墙体打洞,打洞位置位于该小区地下人防工程消防设备间与通风竖井防护墙体。其中通风竖井一侧防护墙体开洞两处,其中一处直径约60mm,另一处直径约为50mm。消防设备间一侧防护墙体开洞两处,其中一处直径约为60mm,另一处直径约为40mm,用于安装设备和空调。上述情况有《现场检查(调查)笔录》及《询问笔录》予以佐证。
【调查与处理】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的规定。”和《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不得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的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和《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和《北京市人民防空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编号C45004A020,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对信创(济宁)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不得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保障进出道路、孔口、出入口等的畅通,不得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不得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创信(济宁)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为了安装给设备降温散热使用的空调在人防工程墙体上开洞2处。该行为存在着破坏人防工程防护性能的风险,而该公司未组织过相关知识学习,致使工作人员在施工过程中未能意识到相关法律风险。同时在日常的执法检查过程中经常会遇到类似的情况,当事人认为仅仅只是在墙体上开洞不应属于改变主体结构行为,殊不知因为人防工程的特殊属性,需要保证工程整体的密闭性,而本次的开洞位置位于工程内部与风井的分隔墙,开洞后将使得工程内部与外部直接贯通从而造成工程防护能力丧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中第三款的规定,结合《北京市人民防空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最终决定对当事人处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典型意义】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不断进步,原本随工程建设之初铺设的网络线路大多需要升级或干脆重新铺设。人防工程因其特殊性,施工单位在进行这些项目的过程中就存在着重大的违法风险,例如本次案件中所安装的空调就是为了给升级后的设备机房散热使用的。为了最大程度起到普法作用,我单位特意约谈了相关电信企业,并对其进行了普法讲解,从而降低此类违法案件的发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