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缴2011年7月1日前基本养老保险费业务办理须知

日期:2018-03-21 00:00    来源:北京市怀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事项名称:补缴2011年7月1日前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设定依据:
  1、《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183号令);2、《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年】21号);3、《关于进一步规范外埠人员养老保险补缴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保发【2011】139号;
  4、《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
  三、申请条件: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的被保险人,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四、办理材料:
  (一)一般补缴:
  1、提供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其他准许开业的合法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2、提供由用人单位签发的书面补缴申请(A4纸打印);
  3、提供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4、提供补缴养老保险期间为城镇户籍的相关材料(如原始档案、劳动保障局出具的原始招聘备案手续等);
  5、提供补缴期间全部的原始工资收入凭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一个月必须是补缴的起始月);
  6、提供补缴期间金融机构代发工资的凭证或个税证明;
  7、在社会保险科领取《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确认表》(一式三份);
  8、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超过三年(含)的,需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
  (二)外埠人员补缴5年以上(含5年)的:
  1、提供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其他准许开业的合法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2、提供由用人单位签发的书面补缴申请(A4纸打印);
  3、提供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4、提供补缴养老保险期间为城镇户籍的相关材料(如原始档案、劳动保障局出具的原始招聘备案手续等);
  5、提供补缴期间全部的原始工资收入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6、提供补缴期间金融机构代发工资的凭证或个税证明;
  7、社会保险科领取的《外埠人员养老保险补缴审核表》(一式四份);
  8、提供用人单位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书;
  9、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超过三年(含)的,需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
  五、经办科室:社会保险科
  六、办理时限:每月1日-15日工作日(对外服务时间)8:30-11:30  13:00-17:00 ;注:周六、日休息,遇节假日不顺延。
  七、办理地点:怀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楼大厅社会保险科窗口(怀柔区开放路86号)
  八、咨询电话:61625519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