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核准服务指南
事项名称:北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核准
设立依据:《北京市就业见习工作管理办法》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0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北京市怀柔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北京市怀柔区牤牛河路71-1号)
北京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平台:http://rsj.beijing.gov.cn
咨询电话:010-89684112 (工作日08:30-11:30,13:00-17:00,节假日除外) 本指南仅供参考,具体办理时以登记管理机关要求为准。
办理条件:
一、见习单位
见习单位应具备提供见习服务能力,能够为见习人员提供实岗锻炼机会的北京地区各类型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在本市登记注册,经营状况良好,管理规范,社会责任感强;
2、能够提供稳定、良好的办公环境,能够提供综合管理、项目策划、企业运营、投融资、创业创新等岗位;
3、有专设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或专职人员、专门的见习指导人员和见习管理计划;
4、能够为见习人员提供一定生活补助和工作生活上的便利;
5、能够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二、见习人员
见习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中专毕业生及技工院校毕业生;
2、具有本市户籍的16至24岁登记失业人员;
3、具有本市户籍的16至24岁转移就业登记的农村无业或务农劳动力。
办理流程:
一、见习单位
(一)登录。用人单位可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北京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平台"(www.bjrbj.gov.cn),选择在注册地或者实际经营地开展见习。
(二)信息变更
1.新增见习岗位。见习单位有新增见习岗位需求的,可通过系统在岗位信息中选择"新增",填写新增见习岗位信息,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实后予以发布。
2.岗位信息变更。见习单位因生产经营状况、场地条件等发生变化需要减少见习岗位、更改见习岗位、调整见习期限的,可通过系统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变更申请,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调整。
3.见习单位撤销。见习单位没有见习人员需求或因经营原因无法继续开展就业见习工作的,可通过系统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撤销申请,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撤销。
(三)人岗匹配
见习单位登录系统,选择符合条件的见习人员,发出见习邀请。
(四)筛选录用
1.见习单位可以通过笔试或面试等方式,筛选符合条件的见习人员,双方达成见习意向,自行约定见习期,时间不超过12个月。
2.签订《北京市就业见习协议书》(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并签字确认,上传《北京市就业见习协议书》(电子照片),并通过系统对见习人员进行标识备注。
(五)见习补贴申报
见习人员见习期满后,见习单位通过系统填写基本信息,上传见习人员考勤记录(电子照片)、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电子照片)、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办理重大疾病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凭证原件(电子照片),随时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报。
二、见习人员
见习人员可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北京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就近就便申请参加见习,见习人员登录系统,选择适合自己的见习岗位,发送见习申请。
办理材料:
申请见习的用人单位按照要求上传下列材料:
1、见习工作管理制度或计划材料(盖章的电子照片);
2、《北京市就业见习协议书》(电子照片)(请见附件1);
3、见习人员考勤记录(电子照片);
4、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电子照片);
5、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办理重大疾病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凭证原件(电子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