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工伤评残鉴定
二、政策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2.《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2号)
3.《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力社保部、卫计委令第21号)
三、申请条件: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四、办理材料:
1、《北京市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1份;
2、《医疗诊断书》(加盖"工伤认定专用章")复印件1份;
3、自受伤之日起【所有的】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影像检查报告等就医病历材料复件1份;
4、授权委托书(个人、单位)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5、依据实际伤情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6、申请复查鉴定的,需提交既往《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复印件1份;
7、《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材料清单》1份。
五、经办科室: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六: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60个自然日
七:办理地点:开放路86号人力社保局三层3010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八、联系电话:010-89687183(工作日上午08:30-11:30,下午13:00-17:00,节假日除外)
责任编辑:乔建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