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参保地为怀柔区;
2.医疗费用发生期间及费用申报、审核时工伤保险缴费状态正常;
3.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二、所需材料:
(一)门诊:
1.工伤证复印件(A4规格)1张
2.诊断证明复印件(A4规格)1张(工伤科返还盖章)
3.门诊收据
4.药品处方
5.明细清单(如收据下方已打印明细,此项可免)
6.放射报告复印件(A4规格)1张
7.《北京市工伤保险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表》
(二)住院:
1.工伤证复印件(A4规格1张)
2.诊断证明复印件(A4规格1张)(本次住院的诊断证明原件)
3.住院费用收据
4.住院费用清单
5.住院费用明细单
6.《北京市工伤保险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表》;
7.单次住院超5万元的医疗费用,备齐上述材料,带单位公章现场填写《北京市工伤职工医疗费用报销审批表》。
8.属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的,需提供相关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赔偿调解书。
三、注意事项:
1.用人单位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已参保,但未在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到劳动保障部门受理之日止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2.工伤职工发生工伤之日至《工伤证》下发前,就医时职工或单位应明确告知医院为工伤就医,产生医疗费用全额结账,不能持社保卡实时结算。该部分费用待《工伤证》下发后由单位按原程序手工报销。
3.《工伤证》下发后,单位应及时下发《工伤证》至工伤职工个人手中。工伤职工因工伤就医时在挂号、就医、结算环节均应同时出示《工伤证》、社保卡,产生费用在院实时结算。
4.在医疗机构的选择上,工伤职工发生工伤当日急诊就医不限,非当日急诊就医限北京市82家工伤医疗机构,超出范围不予报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首页点击"便民服务"进入"便民查询"界面,点击"机构名录"下查寻《工伤医疗机构名单》)。
5.提交CT、核磁、放射类检查报告单请务必自留原件以便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住院类,请务必自留《北京市住院收费专用收据》及结算清单复印件,以便申报住院伙食补助。
四、办理时间:工作日办理
五、经办科室:社保中心工伤医疗科
六、办理地点:怀柔区开放路86号人力社保局一层大厅
七、科室电话:89681019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