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达育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王海英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京怀劳人仲字〔2025〕第339号),本委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京怀劳人仲字〔2025〕第339号裁决书。裁决:北京中达育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王海英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10月21日工资差额14911元。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本裁决对北京中达育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为终局裁决。北京中达育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本裁决书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王海英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委地址:北京市怀柔区开放路86号。
特此公告。
北京市怀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4月10日
责任编辑:郑百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