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蚕丛科技有限公司:
周海波、杨立强、田罡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京怀劳人仲字〔2025〕第507、617、619号),本委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京怀劳人仲字〔2025〕第507、617、619号裁决书。裁决:一、北京蚕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周海波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工资26779元;二、北京蚕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之内支付田罡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1月31日工资71180.75元;北京蚕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之内支付田罡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7000元;三、确认北京蚕丛科技有限公司与杨立强自2024年10月8日起至2025年2月8日止存在劳动关系;北京蚕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杨立强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2月8日工资181679.78元;北京蚕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杨立强差旅报销款10425.80元;北京蚕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杨立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353272.5元;驳回杨立强其他申请请求。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委地址:北京市怀柔区开放路86号。
特此公告。
北京市怀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