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阁餐饮有限公司:
陈柏严、王凤东、罗勇、李小魏、李倩、王井亚、李纳娜、王海云、王璐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京怀劳人仲字〔2026〕第16-23、74号裁决书。裁决:北京市东城阁餐饮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陈柏严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3月29日工资10633元;北京市东城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王凤东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3月29日工资7000元;北京市东城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罗勇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3月29日工资10000元;北京市东城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李小魏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3月29日工资5500元;北京市东城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李小魏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3月29日提成350元;北京市东城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李倩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3月29日工资5500元;北京市东城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李倩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3月29日提成200元;北京市东城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王井亚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3月29日工资4500元,驳回王井亚其他申请请求;北京市东城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李纳娜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3月29日工资5200元;北京市东城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王海云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3月29日工资5500元;北京市东城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王璐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3月29日工资12000元。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本裁决对北京市东城阁餐饮有限公司为终局裁决。北京市东城阁餐饮有限公司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本裁决书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陈柏严、王凤东、罗勇、李小魏、李倩、王井亚、李纳娜、王海云、王璐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委地址:北京市怀柔区开放路86号。
特此公告。
北京市怀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