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京怀劳人仲字〔2026〕第296-297、299、301-304号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裁决书公告

日期:2026-04-02 10:00    来源:北京市怀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元亨苑林山庄有限公司:

  谷东海、朱恩丽、张锋、付元元、陈艳菊、曾祥华、张天留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京怀劳人仲字〔2026〕第296-297、299、301-304号裁决书。裁决:确认谷东海与北京元亨苑林山庄有限公司在2019年5月20日至2023年7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确认朱恩丽与北京元亨苑林山庄有限公司在2017年2月25日至2023年7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确认张锋与北京元亨苑林山庄有限公司在2013年1月9日至2023年7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确认付元元与北京元亨苑林山庄有限公司在2014年6月18日至2022年9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确认陈艳菊与北京元亨苑林山庄有限公司在2014年5月19日至2022年9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确认曾祥华与北京元亨苑林山庄有限公司在2017年5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确认张天留与北京元亨苑林山庄有限公司在2012年8月9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委地址:北京市怀柔区开放路86号。

  特此公告。

  北京市怀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4月2日


责任编辑:陶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