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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于2026年10月8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撤销虚假登记(备案)决定书》 ,因通过你(单位)住所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撤销虚假登记(备案)决定书》,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撤销虚假登记(备案)决定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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