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困难条件
(一)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条件,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二)申请人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直接认定其经济困难,无需提供规定的经济困难证明:
1.属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
2.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生活困难补助金的;
3.在社会福利机构由政府供养的;
4.重度残疾或者患有重大疾病且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5.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助的。
(三)农民工因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赔偿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规定的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四)公民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不受规定的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
(一)民事、行政事项范围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司法保护的;
7.因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以及其他人身伤害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请求赔偿的;
8.因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主张权利的;
9.因征地、拆迁而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并在民事诉讼中主张权利的;
10.法律、法规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法律援助事项。
(二)申请刑事法律援助须知
1.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自被第一次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3.公诉案件自提起公诉之日起,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4.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5.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准备的基本材料
(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二)经济困难证明;
(三)与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经济困难证明由申请人住所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经济困难证明应当包括申请人家庭人口状况、就业状况、家庭人均收入等信息。
四、申请法律援助的程序
(一)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照要求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疑问的,可以向有关组织或者个人调查,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协助,不得收取费用。
(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前款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受理法律援助申请。
(三)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受理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提供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指派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安排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也可以安排本机构工作人员办理。
(四)因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
1.申请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或者其他非诉讼事务处理机构受理范围的;
2.申请相对人不明确的;
3.法律援助事项已审结或者处理完毕,申请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
4.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情形。
(五)申请人可以撤回法律援助申请。申请人撤回申请后就同一事项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不予受理,但能够证明撤回申请违背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六)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确定或者组建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复查。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经复查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维持法律援助机构的决定,并将理由告知申请人。
五、受援人权利义务
受援人有权向法律援助机构或者法律援助人员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进展情况;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受援人可以要求更换。
受援人应当如实陈述与法律援助案件有关的情况,及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协助、配合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六、监督投诉
监督投诉电话:69606200
受理部门:法律服务监督管理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