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异议审查决定书
编号:京怀援复决告字〔2025〕第1号
李××:
本机关于2025年8月11日收到你对北京市怀柔区法律援助中心关于你与北京通号北房置业有限公司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予法律援助决定提出的异议,经依法审查,现作出下列第2种决定:
1.责令 (法律援助机构)改正。
2.维持北京市怀柔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决定。理由和依据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下列事项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查,你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条和《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故北京市怀柔区法律援助中心不予援助合法合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维持北京市怀柔区法律援助中心作出的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或北京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怀柔区司法局
2025年8月18日
责任编辑:郭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