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异议审查决定书
编号:京怀援复决告字〔2025〕第2号
李××:
按照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决定书(京司复〔2025〕340号)要求,本机关依法重新处理你对北京市怀柔区法律援助中心关于你与北京通号北房置业有限公司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予法律援助决定提出的异议。经本机关依法调查,你每月有固定生活来源,不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不属于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范围。经本机关依法调查,你不符合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条件。经过依法审查,本机关作出下列第2种决定:
2.维持北京市怀柔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决定。理由和依据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下列事项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查,你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条和《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故北京市怀柔区法律援助中心不予援助合法合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维持北京市怀柔区法律援助中心作出的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或北京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怀柔区司法局
202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