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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环审字〔2024〕48号北京市怀柔区生态环境局关于怀九河综合治理工程(九渡河村K10+600-怀水大桥K35+750)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日期:2024-12-18 14:54    来源:北京市怀柔区生态环境局

北京市怀柔区水务局:

  你单位报送的《怀九河综合治理工程(九渡河村K10+600-怀水大桥K35+750)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拟建项目位于北京市怀柔区怀九河流域(九渡河村-怀水大桥),起止点为九渡河村段(河道桩号K10+600)-怀水大桥 (河道桩号K35+750),总长度25.15km,治理河道两侧30-50米范围内。项目不占用北京市怀柔怀沙河怀九河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所有工程建设内容、临时占地及施工活动均在自然保护区范围外,所有工程建设内容及临时占地均距离自然保护区矢量边界2m以上,施工活动不进入自然保护区且不扰动水体。

  主要建设内容包括:

  1.九渡河村-局里村:新建护脚前戗0.12km;扩挖河道380m,新建台地挡墙380m,北庄沟、慈悲峪沟汇入口整治各50m。

  2.局里村-怀水大桥:复建桥梁2座(其中黄坎村1桥采取“一跨过河”模式进行施工,自然保护区范围内不设置桥墩;峪口村桥位于左岸支流);新建前戗防护0.22km,扩挖河道1.92km,改建挡墙4.0km,新建防洪挡墙50m;拆除恢复生产道路960m;吉寺沟、南峪沟支沟汇入口整治各50m。

  项目占地面积73450.00m2,总投资27921.1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50.00万元。环境影响报告表针对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制定了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九渡河村至怀水大桥段建设。

  二、拟建项目建设及运营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北京市生态控制线和城市开发边界管理办法》《关于北京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三线一单”)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

  (二) 严格控制施工作业范围,减少对植被、动物的影响, 施工结束后,及时对临时用地进行植被恢复。 

  (三)施工废水有组织收集并回用,设置防渗隔油沉淀池,做好地下水防渗措施。施工结束后将防渗隔油沉淀池内的废水抽出,运至污水处理厂处理;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内布设施工营地;桥梁施工前应在跨河处提前铺设防水防污布,禁止桥梁施工产生的废油、废水、废渣掉入水体,复建桥梁须设置桥面径流收集系统和应急事故池。

  (四)施工废气排放执行北京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501-2017)中相关标准要求;施工所用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执行《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Ⅲ类标准要求。

  (五)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施工场地,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施工期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相关标准要求。

  (六)项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相关规定进行分类收集,妥善处理。

  (七)施工期对工程实施环境监理,监督施工单位的各项环境保护工作,确保本报告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三、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四、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之日起五年内项目未能开工建设,本批复自动失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及环保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五、项目竣工后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环保验收。

  此复。




北京市怀柔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16日   


责任编辑:杨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