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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环审字〔2026〕18号 北京市怀柔区生态环境局关于科学城产业转化示范区能源中心(能源中心-大中富乐)供热工程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日期:2026-09-30 17:02    来源:北京市怀柔区生态环境局

北京怀胜高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科学城产业转化示范区能源中心(能源中心-大中富乐)供热工程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编号:怀审0570202600016)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拟建项目位于怀柔新城0101街区东北部能源中心现有锅炉房内,新增一台21MW燃气热水锅炉,并配套辅机设备,同时配套铺设供热管道。供热管道主要沿现状道路敷设,新建管道接三号路供热管道向南至小泉河东侧,沿小泉河东侧向南敷设至开放路,穿越小泉河后沿开放路向南接至现状供热管道,其中新建供热管道主管道管径DN500,路由长度820.5米,支管管径DN300~DN350,路由长度40.6米,新建供热管道路由总长度861.1米。项目总投资2234.21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5万元。项目主要环境问题是施工期扬尘、噪声和运营期废气、废水、噪声及固体废物,在全面落实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局原则同意该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拟采取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拟建项目建设及运营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施工期间严格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落实扬尘污染管控要求;运营期锅炉废气排放执行北京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39-2015)中的相关规定。

  2.锅炉排水(软化水制备废水和锅炉排水)和再生水系统反洗废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进入北京北排京怀水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怀柔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废水排放执行北京市《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中“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3.施工期场界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相关标准限值;运营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关标准限值。

  4.固体废物收集、处置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的相关规定。 

  5.按照测算,拟建项目建成后新增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不高于0.2413吨/年,新增氮氧化物排放总量不高于1.8275吨/年,新增颗粒物排放总量不高于0.3209吨/年。

  三、建设项目中的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四、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该项目方开工建设,其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怀柔区生态环境局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

  五、项目竣工后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环保验收。

  此复。


北京市怀柔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30日

 

责任编辑:杨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