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机制,优化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推动服务模式由以治病为中心向以人民健康为中心转变,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政策保障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工资二发〔2019〕116号)要求,结合怀柔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基本原则及主要目标
通过建立“增、奖、补”机制,即:建立基层绩效工资增长机制、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奖励机制、农村地区补助和巡诊补助机制,进一步提升基层活力,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优化和做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消除村级卫生服务空白状态;通过健全完善绩效考核、强化资金保障与监管等措施,体现向管理运行规范、服务优质高效、群众满意度高、功能任务发挥好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倾斜,向艰苦偏远的山区、人口稀少和聘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全科医生、签约服务率高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倾斜,合理平衡编制外人员与编制内人员工资关系,确保基层医疗服务队伍稳定、调动工作积极性,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主要工作内容
建立基层绩效工资增长机制
1.合理确定绩效工资总量
综合考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绩效考核情况、人员结构、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以“按基数计算、绩效考核分配”为原则,统筹平衡与区域内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水平的关系。一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编在岗人员在2019年人均绩效工资额度64437元的基础上,自2020年1月1日起,将现有分级诊疗制度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绩效工资总量上浮20%(每人每年13332元)纳入绩效工资额度,核定后年人均绩效工资额度为77769元,列入年初预算。二是在2020年及以后的绩效考核中,根据市级对全区社区卫生服务绩效考核得分情况,确定绩效工资总量,考核“优秀”按照5%核增绩效工资,考核“合格”全额发放绩效工资,考核“基本合格”核减10%绩效工资,考核“不合格”核减20%绩效工资,核增、核减基数均按照新核定工资总量执行。区卫生健康委及时将考核结果报区财政局及区人力社保局,区人力社保局根据考核结果与考核年度内人员结构核定绩效工资核增(减)总量,区财政局根据区人力社保局核定结果负责资金保障落实。三是核增(减)的绩效工资,根据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区级绩效考核成绩进行分配,再由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经内部绩效考核后用于编制内人员的分配。
2.落实“两个允许”政策
按照“两个允许”要求,自2020年1月1日起,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在收支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在年度决算后,按照区级绩效考核中的业务考核结果确定提取比例进行一次性分配。区卫生健康委汇总提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核定申请,经商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后,区人力社保局下达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单,用于全体人员薪酬分配,同时,区卫生健康委做好薪酬分配的指导工作。具体提取方法为:
收支结余计算方法:将全年医疗收入和医疗支出归集至“本期盈余—医疗盈余—非财政盈余—基本盈余”会计科目提取规定的基金,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预留事业发展基金后剩余部分为收支结余。
事业发展基金预留比例: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盈余提取规定的基金后,人均在20000元及以下部分,按30%预留事业发展基金;人均在20001元至40000元部分,按40%预留事业发展基金;人均在40000元以上部分,按50%预留事业发展基金。事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医疗设备购置及环境设施改造等。
人员奖励提取比例:根据区级绩效考核中业务考核结果确定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收支节余部分用于全体人员激励的提取比例。区级考核实行标化百分制,分为4个档次:考核成绩在90分及以上为一档,提取比例为80%;考核成绩70分至89分为二档,提取比例为70%;考核成绩在60分至69分为三档,提取比例为60%;考核成绩在60分以下为四档,不得提取;剩余部分转入累计盈余,可用于以后年度医疗设备购置及环境设施改造等。
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必须保障事业正常发展,应按照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应支尽支,不得采取应支不支、少入支出等不正当手段多提取绩效奖励,一经发现,严厉查处并追回资金。
当政策落实后不能达到总体目标效果时,区卫生健康委每3年至5年可对预留事业发展基金提取比例进行调整,确保政策有效落实。
3.进一步提升基层活力
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绩效管理工作方案,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并综合考虑工作岗位、考勤、值班等,将用于人员薪酬分配部分的医疗服务收入纳入本中心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进行合理分配,要拉开差距,充分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可针对从事全科医生岗位的全科医生设立全科医生津贴项目,在绩效工资中单列。
建立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奖励机制
1.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奖励补偿机制
按照国家要求,家庭医生团队为居民提供约定的签约服务,根据签约服务人数按年收取签约服务费,逐步实现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付费分担;自2020年1月1日起,本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分为重点人群100元/人∙年和普通人群50元/人∙年2个档次,作为家庭医生签约补偿经费,其中居民个人缴费按照“健康服务合同费”项目30元/人∙年标准收取,由政府财政按照重点人群70元/人∙年和普通人群20元/人∙年予以补偿;非政府办医疗机构协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指导和绩效考核的前提下,适当享受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奖励补偿。
2.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区级考核奖励补偿办法
区卫生健康委制定《怀柔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绩效考核方案》和考核细则,对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对象的数量、履约率、续约率、服务质量、签约居民满意度等为重点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统筹拨付财政奖励补偿资金。
3.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机构内考核奖励补偿办法
针对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居民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偿资金,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制定相应的家庭医生签约绩效考核实施方案,重点考核服务对象的数量、履约率、续约率、服务质量、签约居民满意度等,具体考核指标可参照区级考核指标自行确定;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补助专项70%左右用于家庭医生团队人员奖励,其余用于其他相关人员奖励,不计入绩效工资。
建立农村地区补助机制
1.地区分类补助
为提高农村地区社区卫生人员待遇,吸引优秀人才到农村基层服务,根据市卫生健康委核拨标准,结合怀柔区卫生健康系统实际和《怀柔区农村地区社区卫生人员岗位补助发放办法》(详见附件),补助范围为农村地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内的人员。按照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与怀柔区城区中心的驾车最短距离确定补助标准,共分6个档次:距离怀柔区城区中心驾车最短距离小于等于20公里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每人每月1300元;大于20公里小于等于40公里的,每人每月2300元;大于40公里小于等于50公里的,每人每月3400元;大于50公里小于等于60公里的,每人每月4100元;大于60公里小于等于80公里的,每人每月4400元;大于80公里的,每人每月4900元。补助起算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补助不纳入绩效工资。
2.偏远乡村巡诊补助
一是为加快消除村级医疗卫生服务空白状态,实现村级医疗卫生服务完全覆盖,针对难以配置乡村医生岗位人员的空白村每周开展1次巡诊服务。二是在各镇乡政府领导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筹辖区医疗卫生资源,或由医联体核心医院、非政府办医疗机构参与巡诊服务,自2020年1月1日起,原则上以医护防3人为一组(至少有1名医生),按每天巡诊2个村、实际参加人数核定补助。三是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筹考虑巡诊路程远近、服务质量等因素,制定偏远乡村巡诊补助分配办法,针对利用个人时间、自行解决交通工具、经绩效考核完成空白村乡村医生岗位职责的医务人员进行补助,补助标准为500元/人∙天;使用业务保障车的,需扣除相关成本后发放。
三、保障措施
完善分级绩效考核
1.强化区级考核。综合考虑公益目标完成情况、管理运行情况、服务区域、服务质量、费用控制、成本控制、签约服务率和签约服务效果等因素,进一步完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考核评价机制和指标体系,定期组织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区级绩效考核资金分配依据。
2.优化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专项考核。完善签约服务评价考核体系,将签约奖励资金向服务能力强、医德医风好、患者满意度高的家庭医生团队适当倾斜,鼓励家庭医生团队向签约居民提供个性化服务,保障家庭医生通过提供优质签约服务等方式合理提高收入水平,增强团队签约积极性。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实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专项考核,考核结果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奖励分配挂钩。
3.严格机构内部考核。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本机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绩效考核和管理工作方案,报区卫生健康委备案;综合考虑岗位类别、工作数量、服务质量、工作效能、行为规范、技术能力、医德医风和居民满意度等因素,推行信息化当量系数绩效管理及考核方式;完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绩效管理及考核制度,将考核结果与分配挂钩,提高基层卫生服务质量与效率;严格考勤制度,发挥农村地区岗位补助作用。
强化资金保障和监管
1.落实经费保障责任。切实强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经费保障主体责任,结合区财力情况和基层医疗机构收入实际,加大市对区医改考核奖励资金、市对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等各类资金的统筹力度,探索财政分类补偿机制,确保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激励机制相关政策落实。
2.强化资金监管。切实加强市对区转移支付、区本级补助资金、收支结余资金的监管,强化资金统筹和支出控制,按照“先考核、后补助”原则,严格落实补助资金与分级绩效考核挂钩机制;坚决杜绝“无考核发放”和“平均主义”问题发生,对发现类似问题的,将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绩效工资总量、收支结余分配档次核减;对虚报、冒领、侵占、截留财政补助资金和虚构收支结余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追回违规使用资金。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政策,推动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是贯彻落实十九大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精神的重要举措,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认真做好政策制定和实施工作。
(二)明确责任,落实保障
区人力社保局统筹做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绩效工资总量的核定工作。区财政局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保障力度,按照辖区常住人数足额安排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经常性支出和专项支出经费,保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区卫生健康委完善绩效考核措施,加大考核力度,提升考核效率,加快基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
(三)积极推进,稳步落实
统筹协调,加快推进,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合理引导社会预期,营造工作良好氛围,做好政策解读和职工思想工作,注意工作实施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加强研究和协调,妥善解决,稳妥落实,确保医疗卫生队伍稳定。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六、本办法由区卫生健康委、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依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附件:北京市怀柔区农村地区社区卫生人员岗位补助发放办法
附件
北京市怀柔区农村地区社区卫生人员
岗位补助发放办法
为了提高基层社区卫生服务能力,吸引优秀卫生人才基层服务,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政策保障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怀柔区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怀柔区卫生健康系统所属山区镇区和农村地区村内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含怀柔镇石厂社区卫生服务站、怀柔镇唐自口社区卫生服务站、怀柔镇康安社区卫生服务站、怀柔镇富乐社区卫生服务站、怀柔镇红军庄一体化卫生室)在编在岗人员。
二、经费保障
市级财政根据市卫生健康委核定的我区山区镇乡、半山区镇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农村地区村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岗位补助额度,安排转移支付资金,不足部分补助资金纳入区级财政预算给予保障。
三、核拨办法
根据市卫生健康委核拨的农村地区社区卫生人员岗位补助标准,结合怀柔区卫生健康系统实际情况,按照农村地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与怀柔区城区中心的驾车最短距离确定核拨标准,共分6个档次(详见附件1),具体核拨标准如下:
1.距离怀柔区城区中心驾车最短距离小于等于20公里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每人每月1300元。
2.距离怀柔区城区中心驾车最短距离大于20公里小于等于40公里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每人每月2300元。
3.距离怀柔区城区中心驾车最短距离大于40公里小于等于50公里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每人每月3400元。
4.距离怀柔区城区中心驾车最短距离大于50公里小于等于60公里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每人每月4100元。
5.距离怀柔区城区中心驾车最短距离大于60公里小于等80公里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每人每月4400元。
6.距离怀柔区城区中心驾车最短距离大于80公里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每人每月4900元。
四、发放办法
1.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依据各自的补助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工作岗位、山区工作年限、出勤情况”等因素,统筹落实本机构社区卫生人员的岗位补助政策,研究制定统一的差别化岗位补助发放(差值应不超过本单位平均额度的5%)和扣减办法。
2.农村地区社区卫生人员岗位补助按照每年12个月下达预算指标,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月发放。
3.社区卫生人员按规定享受带薪休假期间,农村地区社区卫生人员岗位补助正常发放。
4.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扣减农村地区社区卫生人员岗位补助:出现严重责任事故的;拒不接受培训、交流、扶贫、援派、岗位调整安排及其他工作任务,情节严重的;发生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5.在国家、北京市、怀柔区农村地区社区卫生人员岗位补助政策、标准调整时,区卫生健康委将对实施细则及标准相应调整。
五、管理要求
(一)实名管理
区卫生健康委要建立严格清晰的社区卫生服务人员享受岗位补助的电子档案,将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补助方案和发放人员名册,报区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备案。配合市卫生健康委为纳入政策保障范围的山区镇区和农村地区村内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社区卫生人员建立电子档案,通过信息化手段将补助精准到机构、到岗位、到人员,并实施实名管理。
动态管理
区卫生健康委要及时更新电子档案信息,按时将年度纳入政策保障范围的山区镇区和农村地区村内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社区卫生人员情况及相关明细信息(岗位变动人员名册)报送市卫生健康委、区财政局。
规范管理
相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本办法及相关文件精神,认真制定本单位农村地区社区卫生人员岗位补助发放办法。在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党支部审定、职代会讨论通过后,上报区卫生健康委人事科审批。经人事科审批通过后,发放办法要在本单位公示后方可实施。
责任管理
各单位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发放农村地区社区卫生人员岗位补助,对于违反政策规定的,应坚决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监督管理
区卫生健康委相关科室要加强指导,严格审核,加强财务监管和审计,指导和督促基层单位按政策程序规范实施农村地区社区卫生人员岗位补助有关政策。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由区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附件1:
农村地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岗位补助标准
类别 | 单位名称 | 距离怀柔区城区中心驾车最短距离(km) | 核拨标准 (元/人·月) |
1 | 杨宋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桥梓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雁栖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庙城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北房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怀北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怀柔镇石厂社区卫生服务站 怀柔镇唐自口社区卫生服务站 怀柔镇康安社区卫生服务站 怀柔镇红军庄一体化卫生室 怀柔镇富乐社区卫生服务站 庙城镇三山社区卫生服务站 庙城镇郑重庄社区卫生服务站 庙城镇融城社区卫生服务站 庙城镇两河社区卫生服务站 庙城镇赵各庄社区卫生服务站 庙城镇霍各庄社区卫生服务站 庙城镇孙史山社区卫生服务站 杨宋镇北年丰社区卫生服务站 杨宋镇张自口社区卫生服务站 杨宋镇张各庄社区卫生服务站 北房镇安各庄社区卫生服务站 北房镇宰相庄社区卫生服务站 北房镇韦里社区卫生服务站 桥梓镇平义分社区卫生服务站 桥梓镇北宅社区卫生服务站 桥梓镇桥梓社区卫生服务站 雁栖镇范各庄社区卫生服务站 雁栖镇乐园庄社区卫生服务站 雁栖镇柏泉庄园社区卫生服务站 怀北镇东庄村社区卫生服务站 怀北镇河防口社区卫生服务站 怀北镇怀北铁路社区卫生服务站 渤海镇马道峪社区卫生服务站 渤海镇三渡河社区卫生服务站 | d≦20 | 1300 |
2 | 渤海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渤海镇沙峪社区卫生服务站 九渡河镇黄坎社区卫生服务站 九渡河镇九渡河社区卫生服务站 怀北镇大水峪社区卫生服务站 雁栖镇长元社区卫生服务站 | 20<d≤40 | 2300 |
3 | 琉璃庙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九渡河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40<d≤50 | 3400 |
4 | 汤河口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50<d≤60 | 4100 |
5 | 长哨营满族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宝山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长哨营满族乡七道河社区卫生服务站 琉璃庙镇八亩地社区卫生服务站 | 60<d≤80 | 4400 |
6 | 喇叭沟门满族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宝山镇碾子社区卫生服务站 | d>80 | 49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