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卫生健康委清理与保留的区级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日期:2021-03-11 09:05    来源:区卫生健康委

  北京市怀柔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清理与保留的区级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2021年3月)

  根据《北京市第五批行政许可等中介服务事项清理规范目录和保留目录》,结合怀柔区卫生健康委职权,梳理清理与保留的区级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如下:

  北京市怀柔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清理规范行政许可等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共计2项)

序号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办理部门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处理意见

1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需提交的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护士执业注册

行政许可

卫生健康部门

相关医疗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申请护士执业注册所需的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改由用人单位按照人事管理相关规定进行体检,审批部门不再要求提交、不再重新审核。

2

提交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所需的卫生检验结果或评价报告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含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办、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延续)

行政许可

卫生健康部门

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卫生评价报告,也可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或出具评价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北京市怀柔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行政许可等中介服务事项保留目录

  (共计8项)

序号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办理部门

设定依据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1

提交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放射诊疗许可

行政许可

卫生健康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

放射卫生技术机构

2

出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审核意见

放射诊疗许可(放射诊疗项目设置、变更)

行政许可

卫生健康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

放射卫生技术机构

3

提交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检测报告

放射诊疗许可(放射诊疗项目设置、校验、变更、注销)

行政许可

卫生健康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

具备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检测资质的机构

4

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

生活饮用水卫生行政许可(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新办、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延续)

行政许可

卫生健康部门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8号)《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9号)

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

5

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发所需的资产评估报告

医疗机构许可

行政许可

卫生健康部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

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

6

临床、口腔、公共卫生类别医师中止执业满两年者所需的培训合格证明

医师执业资格认定(含人体器官移植医师)

行政许可

卫生健康部门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5号)

相关医疗机构、北京医师协会

7

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所需的临床护理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护士执业注册

行政许可

卫生健康部门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

相关医疗机构

8

中医师中止执业满两年重新注册执业所需的培训合格证明

中医医师(含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重新注册

行政许可

卫生健康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5号)

广安门医院、西苑医院、望京医院、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东方医院、北京中医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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