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5年10月,邢某某未经批准,在自家承包林地内作业过程中造成他人所有的2株树木被毁坏。经专业鉴定,该涉案林木树种为山杏,立木蓄积0.279立方米,价值共计115.09元。
二、调查与处理
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北京市怀柔区园林绿化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以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对邢某某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毁坏林木价值1倍罚款,计115.09元;2.责令六个月内在原地补种毁坏株数1倍的树木,共计2株。
三、法律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的规定,本案中邢某某行为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本案违法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较小情形,参照《北京市园林绿化行业违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表》(编码:C43065A010),对邢某某作出前述行政处罚决定。
四、案例启示
本案提醒公众,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毁坏林木,只要发生毁坏林木行为,必将被依法追责。林木对维护生态系统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公众应提高森林资源保护意识,在开展土地整理、地块清理等作业前,务必提前咨询、依规报批,坚决杜绝擅自毁林作业行为,共同筑牢生态安全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