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住建委组织开展《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宣传培训活动

日期:2022-09-15 10:45    来源:区住建委房屋租赁管理服务中心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于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主要分为总则,出租与承租,租赁经营与服务,住房租赁经营,房地产经纪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6个部分,共计75条。主要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住房租赁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城市公有房屋、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不适用。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的出台增加了新的亮点。

  一是建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对于民事纠纷首先应当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以及互联网信息平台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将矛盾纠纷化解在第一线;消费者协会、行业协会进行调解;街乡镇、社区(村)等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住建、市场监管、公安等相关行政部门进行行政调处;仲裁或诉讼。

  二是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发展规划。新增或者利用已有用地专门建设租赁住房、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配建租赁住房、将非居住存量住房屋按照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鼓励闲置住房出租、盘活宅基地闲置住房出租。

  三是建设全市统一的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整合部门间“房、人、企”管理信息,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提供房源信息查验、企业及从业人员信息查询、人脸识别等服务,逐步实现租赁当事人合同网签、备案、查询等“掌上办理”“一网通办”,为百姓办理居住证、积分落户、公积金提取等提供便利,并通过网签实现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和出租登记合并办理。

  四是不得打隔断违法群租。《条例》规定出租住房应以原规划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打隔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起居室不得单独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人均使用面积和每个房间居住人数须符合规定。同时明确赋予街道办、乡镇政府对违法群租的管理职责和处罚权。

  五是“个人二房东”纳入监管。《条例》对经营主体做出明确规范,规定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金、人员和管理能力,要求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均应当体现行业和经营特点,明确市场主体登记和行业备案要求。营业执照、办公地址、从业人员信息、服务事项及收费标准、投诉电话等须在经营场所、网络服务端如实公示,要提前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并向承租人告知有关信息。从业人员应当持卡实名从业,并在提供服务的租赁合同上签字、注明信息卡号。

  六是资金安全有保障。《条例》规定租赁企业收取押金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租金并须通过第三方专用账户托管,单次收取租金数额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租金,超收的租金应当纳入监管;经纪机构收取佣金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租金,并且合同期满当事人续约的,经纪机构不得再次收取佣金。《条例》还规定金融机构发放租金贷款应当以备案的租赁合同为依据,划入承租人账户;贷款金额不得高于租赁合同金额,贷款期限不得超过租赁合同期限,发放贷款频率应当与承租人支付租金频率匹配。

  七是健全市场监管调控机制。《条例》依据《价格法》建立政府对租金价格的干预机制。规定市住建部门加强租金监测,建立健全预警机制;租金明显上涨或可能明显上涨时,市政府可采取涨价申报、限定租金或者租金涨幅等价格干预措施稳定租金水平。当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可能引发住房租赁市场系统性风险的紧急情况,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可依法发布住房租赁特殊管控措施,租赁当事人应当配合执行。从而为降低住房租赁企业经营风险,维护社会稳定和市场稳定而采取特殊管控措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为做好《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的宣贯工作,9月14日,区住建委邀请市住建委、市中介协会领导采取线上线下同部署模式进行宣传培训。区违法群租房专班32家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以及区内注册经营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共计700余人参加了会议。

  会上,市住建委租赁处副处长胡清福同志围绕《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立法的背景、基本框架、立法亮点、配套政策完善等进行培训辅导;市城研中心租赁室副主任韩晓华围绕学习贯彻《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就群租房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培训辅导;市中介协会副秘书长李俊良围绕《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涉及房地产经纪(租赁企业)内容作培训辅导。

  下一步,怀柔区将持续围绕《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落实,采取业务培训、专题辅导、政策解读等方式,细化对《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相关法规内容的认识理解,开展送法进单位、进社区、进企业、进家庭等多种形式的法规宣传活动,推进学习宣传走深走实,从而营造健康、有序的租赁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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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区住建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