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住建委“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日期:2024-05-11 15:41    来源:区住建委

  【案例基本信息】

  案例名称:某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未遵守相关规定案  

  案例类型:行政处罚案件  

  供稿人: 彭一伟  

  供稿单位:北京市怀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主题词:物业管理;物业服务;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北京市怀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执法人员对某小区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小区公共区域内存在大量烟头、杂草、废弃物、存在卫生死角等问题。某物业服务企业作为该小区的物业服务人,在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期间,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规范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该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经执法人员综合研判,对该情况进行了立案并开展调查取证。                                                

  【调查与处理】

  2023年3月27日上午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后,现场拍照取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为进一步调查核实,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27日下午提交了对该物业服务企业立案调查的申请,并获得批准。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4日对该物业服务企业授权委托人进行询问,并进一步收集相关证据,坐实该物业服务企业的违法行为,4月4日询问结束后,向该物业服务企业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该物业服务企业表示无陈述申辩意见。  

  2023年4月13日本案调查终结,北京市怀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对该物业服务企业罚款5000元并警告。该物业服务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了违法行为,接受了处罚,已按期缴纳罚款。该案件已于2023年4月下旬结案。                                              

  【法律分析】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并且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物业服务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规范;

  (二)及时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业的注意事项;

  (三)定期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业主监督,改进和完善服务;

  (四)对违法建设、违规出租房屋、私拉电线、占用消防通道等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行政执法机关;

  (五)发现有安全风险隐患的,及时设置警示标志,采取措施排除隐患或者向有关专业机构报告;

  (六)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

  (七)不得泄露在物业服务活动中获取的业主信息;

  (八)履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责任,指导、监督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

  (九)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机关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在本案中,该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违反了《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物业服务人提供服务未遵守相关规定的,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七)项规定,物业服务人泄露业主个人信息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违反第(八)项规定,物业服务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责任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照生活垃圾管理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各小区业主在接受物业服务期间,发现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或未遵守《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9项具体要求的,均可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由相关部门现场查处。

  【典型意义】

  在本案中,通过核实相关小区的物业服务合同,全面查清相关物业服务企业应履行的各项义务,通过行政执法手段,督促各物业公司和各服务项目加强服务水平,努力提高居民对物业服务的满意率,助推物业企业持续提高物业服务水平。


责任编辑:区住建委执法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