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住建委“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日期:2024-12-23 15:10    来源:区住建委

  【案情简介】

  202X年X月X日北京市怀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执法查人员对位于怀柔区的某升级改造项目基坑支护工程施工现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施工现场存在以下问题:北京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该工程施工期间未对该工程的支护桩深层水平位移进行监测,不符合《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第8.2.1条中表8.2.1的规定。经执法人员综合研判,对该情况进行了立案并开展调查取证。

  【调查与处理】

  北京市怀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执法查人员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后,现场拍照取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为进一步调查核实,执法人员于检查当日下午提交了对建筑公司立案调查的申请,并获得批准。执法人员随后对该建筑公司的法人授权委托人进行询问,并进一步收集相关证据,查实该建筑公司的违法行为,询问结束后,执法人员当地向该建筑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该该建筑公司无陈述申辩意见。   

  北京市怀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本案调查终结之日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对该建筑公司处10000元罚款,对项目负责人王XX处 1000元罚款。该建筑公司及项目负责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了违法行为,接受了处罚,已按期缴纳罚款。

  【法律分析】

  (一)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

  违法行为认定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第十七条三款“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项“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

  违法主体:基坑支护专业分包单位北京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法事实:未按照规定进行施工监测。

  (三)违法行为的认定要点

  本案中,主要确定两个违法行为认定要点:一是确定涉案工程是否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2018〕31号)附件2第一条的规定: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支护工程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本案中,涉案工程开挖深度为9.17m,超过了5m,因此该期坑支护工程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二是确定是否进行了施工监测。按照《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的要求,基坑设计安全等级为二级时,支结构深部水平位移为应测项。本案中,基坑支护专业分包单位北京 XX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未对该工程的支护桩深层水平位移进行监测,不符合《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第8.2.1条中表8.2.1关于支护结构的安全等级为二级时,支护结构深部水平位移为应测项目的要求。

  北京 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施工监测的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项关于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行政处罚,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未对基坑进行监测具有一定典型性。深基坑工程属于危大工程,出现基坑坍塌事故时极易造成重大伤亡和损失。而对深基坑工程进行监测是保路坑安全最有效最直接的手段,总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司的据监测数据判断基坑位移及变形,及时采取各项应急抢险播避免人员伤亡。在汛期,深基坑工程更属于重点检查对象。

  针对深基坑工程的施工监测,监测项目较多,监测要求繁杂,施工单位往往未能对全部应项目进行监测,也经常出现监测频次不够、监测点位布置不是监测开始时间晚等多种情形,现场检查时要根据基坑方案和监测数据进行详细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提示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完善相关管理。


责任编辑:区住建委执法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