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北京市怀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京建法罚(怀建)字[2026] 第700005-1号

日期:2026-06-03 16:06    来源:​北京市怀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孙玉兰:

根据投诉举报2026年4月13日本机关对你单位涉嫌不按照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一案予以立案。经调查,你单位负责施工怀柔区翡翠华府小区(项目名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镇陈各庄村HR00-0010-6047地块R2二类居住用地、HR00-0010-6045和HR00-0010-6054地块S4社会停车场用地项目(1#住宅楼等5项))地采暖专业分包工程,在施工13号楼(现楼栋号)4单元202、302、402房间埋地采暖管道期间,涉嫌在内管井入户至室内分集水器之间(厨房部位)采用两根管道拼接施工。你单位涉嫌未按照施工设计图纸及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要求。以上事实有业主举报材料及询问笔录、物业单位询问笔录、建设单位询问笔录、施工总承包单位询问笔录、你单位的区域负责人的询问笔录、施工许可证、专业工程分包合同、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的分包资质报审及管理人员花名册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已给予你单位拟决定处工程合同价款3%即79777.95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依据《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职权编号为C1613900B010的标准进行裁量。综上,我委拟决定对你作为该专业分包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处单位罚款数额7.5%即5983.36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R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你单位无进一步陈述、申辩的意见,本机关将调查终结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你单位有进一步陈述、申辩意见请于收到本告知书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前提出。

R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和《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的规定,你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果要求举行听证,请在送达回证中签注要求,或者于收到本告知书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申请交至本行政机关。如果你逾期未提出听证要求,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部门:北京市怀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地    址:北京市怀柔区青春路48号

联 系 人:刘振兴

联系电话:01060634834

邮政编码:101400


北京市怀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6年5月27日

 


责任编辑:钟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