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京市怀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京建法罚(怀建)字[2026] 第7000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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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情况 |
单位名称: |
保能(北京)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曹海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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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3号院2号楼S240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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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高磊 |
联系电话: |
139316105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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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照类型: |
营业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5792140561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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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机关立案调查,查明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你单位负责施工怀柔区翡翠华府小区(项目名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镇陈各庄村HR00-0010-6047地块R2二类居住用地、HR00-0010-6045和HR00-0010-6054地块S4社会停车场用地项目(1#住宅楼等5项))地采暖专业分包工程,在施工13号楼(现楼栋号)4单元202、302、402房间埋地采暖管道期间,在内管井入户至室内分集水器之间(厨房部位)采用两根管道拼接施工,不符合《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第8.5.1条:“地面下敷设的盘管埋地部分不应有接头。”、《辐射供暖供冷技术规程》(JGJ142-2012)第5.4.5条:“埋设于填充层内的加热供冷管及输配管不应有接头。在铺设过程中管材出现损坏、渗漏等现象时,应当整根更换,不应拼接使用。”的规定。你单位未按照施工设计图纸及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要求。 以上事实有业主举报材料及询问笔录、物业单位询问笔录、建设单位询问笔录、施工总承包单位询问笔录、你单位的区域负责人询问笔录、施工许可证、专业工程分包合同等证据为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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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3%以下罚款,根据业主举报内容及建设单位所述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综合评判,适用职权编号为C1663500A010的标准进行裁量。在执法调查过程中,本机关工作人员多次给你单位电话及去函联系,你单位未提供正确经营地址,且单位法人未及时配合调查,也未提供相关委托,属于应给予从重处罚的情形,依据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的专业分包合同,你单位负责的分包工程合同价款为2659265.12元。现我委责令你单位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决定给予你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3%即79777.95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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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联系本机关为你单位开具行政处罚缴款书并到银行缴纳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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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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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处以罚款的,被处罚人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被处罚人确有经济困难,可以在收到缴款书后15日内书面提出分期(延期)缴纳罚款的申请,经行政机关批准,可以分期或延期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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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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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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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本行政机关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以上《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京建法罚(怀建)字[2026]第700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日期:2026年7月16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部门:北京市怀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地 址:北京市怀柔区青春路48号 联 系 人:刘振兴 联系电话:010-69642455 邮政编码:101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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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怀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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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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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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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本市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动态监管的有关规定,单位记 2分;人员记分为: 技术负责人:刘颖 身份证号码:630XXXXXXXXXXXX04X 记:2 分 项目负责人:孙玉兰 身份证号码:130XXXXXXXXXXXX720 记:2 分 |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由行政机关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