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法罚(怀建)字[2026] 第700005-1号

日期:2026-07-22 10:09    来源:区住建委

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京市怀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京建法罚(怀建)字[2026] 第700005-1号

当事人情况

姓 名:

孙玉兰

工作单位:

保能(北京)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住 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西路9号付3号

联系电话:

\

有效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码:

130XXXXXXXXXXXX720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查明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你单位负责施工怀柔区翡翠华府小区(项目名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镇陈各庄村HR00-0010-6047地块R2二类居住用地、HR00-0010-6045和HR00-0010-6054地块S4社会停车场用地项目(1#住宅楼等5项))地采暖专业分包工程,在施工13号楼(现楼栋号)4单元202、302、402房间埋地采暖管道期间,在内管井入户至室内分集水器之间(厨房部位)采用两根管道拼接施工,不符合《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第8.5.1条:“地面下敷设的盘管埋地部分不应有接头。”、《辐射供暖供冷技术规程》(JGJ142-2012)第5.4.5条:“埋设于填充层内的加热供冷管及输配管不应有接头。在铺设过程中管材出现损坏、渗漏等现象时,应当整根更换,不应拼接使用。”的规定。你单位未按照施工设计图纸及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要求。上述事实有业主举报材料及询问笔录、物业单位询问笔录、建设单位询问笔录、施工总承包单位询问笔录、你单位的区域负责人的询问笔录、施工许可证、专业工程分包合同、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的分包资质报审及管理人员花名册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已给予你单位做出罚款的处罚决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依据《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职权编号为C1613900B010的标准进行裁量。综上,我决定对你作为该专业分包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处单位罚款数额7.5%即5983.36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请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联系本机关为你个人开具行政处罚缴款书并到银行缴纳罚款。

  告知事项:

  1.处以罚款的,被处罚人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被处罚人确有经济困难,可以在收到缴款书后15日内书面提出分期(延期)缴纳罚款的申请,经行政机关批准,可以分期或延期缴纳。

  2.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本人送达,本行政机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上《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京建法罚(怀建)字[2026]第700005-1号;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日期:2026年7月16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部门:北京市怀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地    址:北京市怀柔区青春路48号

  联 系 人:刘振兴   联系电话:010-69642455   邮政编码:101400

北京市怀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6年7月16日


动态监管:

  企业及个人的动态监管积分情况已在企业的处罚决定书中告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由行政机关留存。


责任编辑:执法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