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宝山镇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说明

日期:2018-05-02 00:00    来源:怀柔区宝山镇人民政府

北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一)概念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在现行计划生育奖励扶助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有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计划生育奖励制度。这项制度从2005年1月1日起,在全市农村地区开始施行。

(二)奖励扶助对象及申请条件: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本人为农业户口人员;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3.1973年1月1日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包括收养,以下相同)子女的行为;

4.依法生育的子女现存一个。

(三)符合政策生育的确定:

“1973年1月1日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包括收养,以下相同)子女的行为”的确定:

1973年1月1日以后,没有三孩生育行为的;

1983年1月1日以后,有二孩生育的,必须查二孩审批档案;

1991年6月1日以前的非婚一孩,且在1991年6月1日前原配夫妻二人领取结婚证的,可以享受奖励扶助。

1991年6月1日以后的非婚一孩,不符合奖励扶助。

1991年6月1日以后的婚内一孩,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不符合奖扶助。

(四)子女数的确定:

“依法生育的子女现存一个”的确定:

1.现存子女包括依法生育、依法收养、离婚判随自己或前夫(妻)生活、生育后送他人收养的子女。

2.再婚夫妻,子女数累计计算:夫妻的第一个子女且是本人的唯一子女(无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算本人子女)。

3.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之前收养的子女,已入户的,视同形成事实收养关系,计入子女数。

4.本人曾经依法收养过的子女,现已依法解除收养关系的,不计入子女总数。

5.在生育下一代后死亡的子女,视同为现存子女。

6.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的双胞胎或多胞胎,以现存活的子女数计算。

7.奖励扶助对象不包括未生育,且与继子女没形成抚养关系的对象。

(五)奖励扶助的标准:

2005-2006年,600元/人/年;(50元/人/月)

2007年,630元/人/年;

2008-2013年,1200元/人/年;(100元/人/月)

2014年-今,1440元/人/年;(120元/人/月)

(六)终止奖励扶助的确认原则:

享受奖励扶助的对象,情况发生变化的,村民委员会应及时核实,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终止奖励扶助金,并办理退出手续:

1.本人死亡的。

2.本人户口迁出本市的。

3.子女数增加的:

本人或配偶违反规定再生育子女的;

依法再生育子女后。子女数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

再婚后,子女数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

4.本人的户口性质改变或应当改变为“非农业”的。

5.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况。

办理地址:北京市怀柔区宝山镇宝山寺村宝山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服务大厅二层社管科。

咨询电话:010-606253445。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下午4:30。

                                                                                       北京市怀柔区宝山镇人民政府

                                                                                              2018年4月

责任编辑:刘建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