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健全本市农村危房改造制度,加快城乡统筹发展,推进农村安居工程建设,根据《北京市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办法》(京建法【2017】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本区农村危房改造以农村困难群众社会救助为前提,以保障其住房需求为目的,遵循“政府主导、农村居民自愿、科学规划、抗震节能”的原则,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农村居民住房状况进行实施,优先解决农村社会救助对象和优抚对象的危房。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成立组织机构
成立主管城建的副区长为组长,区住建委、区民政局、区农委、区财政局主任(局长)为副组长的怀柔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住建委,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为区住建委、区民政局、区农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以及怀柔镇政府、庙城镇政府、桥梓镇政府、北房镇政府、杨宋镇政府、九渡河镇政府、渤海镇政府、雁栖镇政府、怀北镇政府、琉璃庙镇政府、汤河口镇政府、宝山镇政府、长哨营满族乡政府、喇叭沟门满族乡政府、龙山街道办事处、泉河街道办事处。
各镇乡、街道办事处要加强组织领导,推进任务落实。
(二)职责分工
1、区住建委负责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的协调组织工作;负责会同区民政局等部门确定本区年度农村危房改造计划;负责工程技术指导,农村建筑工匠的培训;监督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实施情况,定期召开协调会议解决实际问题;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验收合格的项目进行抽查。
2、区民政局负责对镇乡申报的年度农业户籍社会救助对象和优抚对象身份资料进行严格审查,确保申请人符合相关政策;协助区住建委制定年度危房改造计划;参与对验收合格的危房改造项目进行抽查。
3、区财政局负责将预算单位测算的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并对该项目资金进行及时拨付、监督;参与对验收合格的危房改造项目进行抽查。
4、区农委根据自身职责做好农村危房改造相关配合工作;参与对验收合格的危房改造项目进行抽查。
5、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本镇乡街道农村危房改造的组织和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负责受理危房改造对象的申请、与农业户籍社会救助对象和优抚对象名单进行核对,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家庭住房情况进行评议和公示;协助农村居民与施工单位(或个人)签订施工协议,施工过程质量安全管理;负责本镇乡街道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建档立卡和填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农村危房改造信息系统;负责组织村(居)委会、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对完工并符合申请条件的房屋进行逐户验收;负责配合监理单位完成《北京市农村危房改造项目验收表》加盖公章后报送区住建委,并保存好项目公示、验收等纸质及影像资料。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民政部门负责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设管理部门动态核实危房改造对象身份。
三、危房改造对象及方式
本市农村危房改造重点对象为具有本市农业户籍,享受农村低保、低收入救助,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和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家庭,住房状况符合《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中C级危房、D级危房。危房改造对象人员范围可根据中央和本市有关情况变化适时调整。改造对象的身份认定以民政部门审核之日的状况为准。5年内享受政策实施过新建翻建的(享受过节能单项改造资金的,且鉴定为C、D级房屋除外),不能再次享受农村危房改造政策。
危房改造以农村居民自建为主,根据农村居民住房实际情况、村镇建设规划以及申请人的意愿,合理确定危房改造方式。农村危房改造方式分为翻建和维修加固两种。鉴定为D级危房的实施翻建;鉴定为C级危房的,可采取翻建或维修加固方式改造,具体改造方式结合农户改造意愿,由农户自行确定,同意实施翻建改造的,填写《农户改造意愿确认书》(见附件4)。
四、补助标准
本区农村危房改造新建翻建改造对象补助标准为:低保和低收入家庭、实行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家庭的补助面积为3间,每间15平方米,补助标准为1500元/平方米,补助资金共计67500元/户;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家庭的补助面积为3间,每间18平方米,补助标准为1500元/平方米,补助资金共计81000元/户。维修补助标准以实际发生额为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户;抗震加固补助资金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补助,但不超过翻建补助标准。超出补助范围的资金由个人自行承担。纳入中央改造范围的农村居民优先使用中央补助资金。
五、程序及要求
(一)申请农村危房改造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符合条件的家庭,由本人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设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北京市农村危房改造申请表》(一式两份,见附件1),提交农村居民身份证、住房情况等申请材料。本人或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交申请,代为申请的,需提供申请人书面委托书。
(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设管理部门将申请家庭信息与镇乡、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进行动态核实,查验申请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以村为单位组织召开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对申请家庭住房情况进行评议,并及时在镇乡街道和村(居)民委员会固定的村务公开栏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结果。公示期为7天。
(三)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住建委对名单进行汇总后及时提供给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对身份信息进行复核。区住建委按照复核后的名单,组织鉴定机构对申请家庭的住房进行鉴定,填写《北京市农村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见附件2)。
鉴定结束后,由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设管理部门填写《北京市农村危房改造确认表》(一式两份,见附件3)、《C级户改造意愿确认书》(见附件4)和《农村危房改造对象信息汇总表》(见附件5),连同有关资料报区住建委。
(四)区住建委会同相关部门对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确认,经公示后,确定当年农村危房改造名单,在《北京市农村危房改造确认表》(附件3)上盖章,填写本区《农村危房改造对象信息汇总表》(见附件5),与区民政局共同盖章后分别报送市住建委和市民政局。对不符合条件不予确认的,区住建委向申请人书面告知结果并陈述理由(告知书与告知书送达确认见附件6)。
(五)农村危房改造的申请、评议、确认等工作原则上在每年3月30日前完成,当年确定的改造任务应在当年12月30日前完成。区住建委、民政局、财政局、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对象信息公开工作。
(六)区民政局应在每年8月底前向区住建委提供下一年度农业户籍社会救助对象和优抚对象名单;区住建委根据农业户籍社会救助对象和优抚对象名单及农村居民改造意愿,制定下一年农村危房改造计划,并申报财政预算。
六、建设标准、监督管理和验收
(一)本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可参照抗震节能农宅建设工作安排与组织,根据北京市《农村民居建筑抗震设计施工规程》(DB11/T536-2008)和北京市《农村既有单层住宅建筑综合改造技术规程》(DB11/T1199-2015)实施。农村居民住宅应达到地区抗震设防烈度要求,住宅节能应参照北京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1-602-2006)全面执行65%节能设计标准,其中:屋顶传热系数K值不大于0.45W/(m2·K);外墙传热系数K值不大于0.45W/(m2·K);外窗传热系数K值不大于2.7W/(m2·K)。
(二)改造项目可以选择具有施工资质的单位或具有注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个人及其组织的施工队伍、劳务队伍,承接工程施工及相关管理工作,依法承担相应质量安全责任,也可委托本镇乡街道经培训合格的建筑工匠承担工程施工工作,依法承担相应质量安全责任。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设管理部门应协助危房改造对象与施工单位(个人)签订施工协议。
(三)2017年本区农村危房改造的监理工作由区农委聘请的监理公司担任,对房屋建设过程进行日常检查。监理范围包括实施翻建、加固和维修的农村危房改造户。实施新建翻建的监理费用为1023元/户乘以总户数,实施维修加固改造的监理费用为841元/户乘以总户数,总户数以验收合格并且监理单位出具监理报告为准,监理费用按照区农委与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合同由区农委统一划拨。2018年及以后农村危房改造的监理公司由区住建委招标确定。
(四)项目开工后,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于每月20日前填写农村危房改造进度报表(见附件7)报区住建委,区住建委每月25日前填写区农村危房改造进度报表(见附件7),上报市住建委,直至当年改造任务全部完成。
(五)房屋建成后,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和危房改造对象等进行工程验收,填写《北京市农村危房改造项目验收表》(一式两份,见附件8),确保新建翻建、维修加固后的住房结构安全,基本功能齐全,并符合北京市农村住宅抗震、节能要求,同时登录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农村危房改造信息系统进行网上信息填报。区住建委组织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农委对验收合格的改造房屋进行抽查。
七、资金管理
(一)区财政局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并按有关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执行。
(二)聘请专业机构对本区危房改造对象进行房屋危险等级鉴定的费用由区住建委向区财政局单独提出申请。
(三)农村危房改造后应达到抗震节能标准,程序完整、资料齐全、验收合格的危房改造项目可享受补助资金。补助资金于次年6月30日前由区财政兑现到镇乡、街道办事处,镇乡、街道办事处兑现到村,村兑现到户。
八、有关要求
(一)区住建委监督指导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设管理部门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农村危房改造农村居民纸质档案制度,实行一户一档,批准一户、建档一户。档案应包括《北京市农村危房改造申请表》、村级评议、村级公示、照片(拆除前、建设中、完工后)、《北京市农村危房改造鉴定报告》、《北京市农村危房改造确认表》、施工协议或承诺书、施工人员信息、建筑工匠培训合格证明材料、现场检查记录、监理记录、监理报告、《北京市农村危房改造项目验收表》等相关材料。所有档案相关资料由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设管理部门保存,其中《北京市农村危房改造申请表》、《北京市农村危房改造确认表》、《北京市农村危房改造项目验收表》报送区住建委备案。
(二)各有关部门及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申请人身份、资料等情况进行严格把关,确保申请人符合相关政策,保证各项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因审核把关不严等造成骗取补助资金或上访等问题,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对于整村统一实施翻建的农村危房改造对象,可按区农委新建翻建补助标准或农村危房改造翻建补助标准享受补助资金,享受补助标准的方式由农户自行确定,但是不能重复享受补助资金。
详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