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怀柔区喇叭沟门满族乡行政执法典型案例:未将生活垃圾分别投入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
【案情介绍】
北京市怀柔区喇叭沟门满族乡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王某某在北京市怀柔区喇叭沟门满族乡对角沟门村将厨余垃圾投入到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内,存在未将生活垃圾分别投入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影响了本辖区的环境秩序,喇叭沟门满族乡人民政府遂予以立案调查。
【调查与处理】
经查,2024年2月19日8时许,王某某在北京市怀柔区喇叭沟门满族乡对角沟门村村北100米处,将厨余垃圾投入到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内,不符合规定,属于未将生活垃圾分别投入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的行为,经执法人员责令,王某某现场立即改正了违法行为,将生活垃圾正确投放在相对应的垃圾收集容器内。2024年2月19日,执法人员告知王某某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王某某放弃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
【法律分析】
当事人王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一)按照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的分类,分别投入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的规定,认定王某某存在未将生活垃圾分别投入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的行为。
依据《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给予书面警告,再次违反规定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同时,根据此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鉴于王某某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且个人自愿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等社区服务活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本行政机关依法决定对王某某不予实施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执法向精细化靠拢,柔性执法,以教育为主。
案件查办过程中,喇叭沟门满族乡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依规及时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对当事人进行普法教育,效果显著。本案中的当事人王某某因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并不了解,认为只要不在公共区域随地丢垃圾就不属于违法行为,因此本案的办理,对各企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及个人都能够起到很好的警示教育作用。
北京市怀柔区喇叭沟门满族乡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