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
【对象范围】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本市户籍,符合《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要求再生育三个及以上子女的
【办理方式】上报
【办理时限】20工作日
【提交材料】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应当提交《北京市再生育申请确认表》、夫妻双方户籍及
身份证明、《结婚证》;因再婚要求再生育的还需提交历次《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调解)书;因子女病残要求再生育的还需提交《北京市区病残儿医学鉴定表》
有其他情形的,还需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已生育子女的提交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收养子女的提交《收养登记证》;夫妻一方为外省市户籍的,提交外省市一方户籍地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一方为国外居民的应提交外国公民护照及本人生育情况个人声明;一方为港澳台居民应提交港澳台居民身份证及本人生育情况自述文件;一方或双方丧偶的提交有效死亡证明;现役军人需提供所在部队师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在国外办理结婚登记或离婚的,提交由我国驻该国使馆领馆进行认证的结婚或离婚证明材料;子女在国外货境外出生的,提交由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颁发《出生医学证明》及子女的护照或旅行证;外国人一方结婚前已有子女或内地居民结婚后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提交原有子女护照(包含出入境记录),中国驻该国使馆出具的原有子女取得该国永久居留权等国外定居的有效证明原件等。
【受理单位详细资料】办理部门:区卫计委
地址办理时间: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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