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怀柔区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怀政发[2015]41号)精神,提高制度实施的规范性和精准性,真正发挥其托底线、救急难、保基本的作用,使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临时救助金标准
(一)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本区低保、低收入家庭,根据实际支出情况,及时给予救助,一般按照不超过家庭全部成员每人3个月的当年本市城乡低保标准,发放临时救助金。
(二)因火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依据消防部门或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灾情报告内容确定申请人受损情况,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程度实施救助:
1.房屋部分受损,主体结构完好,暂时影响家庭吃、穿、住基本生活的,按照家庭全部成员每人1个月的当年本市城乡低保标准,发放临时救助金;
2.房屋相对受损严重,部分墙面倒塌,造成一定经济损失,近期无法解决吃、穿、住基本生活的,按照家庭全部成员每人2个月的当年本市城乡低保标准,发放临时救助金;
3.房屋主体受损严重或倒塌,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无法解决吃、穿、住、基本生活的,按照家庭全部成员每人3个月的当年本市城乡低保标准,发放临时救助金。
(三)普通家庭因患重大疾病,经过医疗保险和其他救助措施后,仍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
1.个人自付医疗费在5000—10000元的,按照家庭全部成员每人1个月的当年本市城乡低保标准,发放临时救助金;
2.个人自付医疗费在10000—30000元的,按照家庭全部成员每人2个月的当年本市城乡低保标准,发放临时救助金;
3.个人自付医疗费在30000元以上的,按照家庭全部成员每人3个月的当年本市城乡低保标准,发放临时救助金。
(四)因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受害人受伤致残或者死亡,肇事者无力赔偿,造成受害人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凭交通事故认定材料,根据受害人伤残程度和家庭困难程度分别按照家庭全部成员每人1个月、2个月、3个月的当年本市城乡低保标准,发放临时救助金:
(五)因其他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经民政部门认定后,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程度及持续状况,分别按照家庭全部成员每人1个月、2个月、3个月的当年本市城乡低保标准,酌情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二、申请受理
(一)申请临时救助金,需为本区户籍人口或持有本区居住证,并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并填写《北京市怀柔区临时救助申请表》(附件1),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具有本区户籍申请临时救助金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及家庭其他成员户口本(《北京市城市特困供养证》、低保家庭需提供《低保证》、低收入家庭需提供《低收入证》),查看原件收取复印件;
2.参加本市医疗保险、本区新农合或商业保险的,应当先办理医疗保险、新农合的结算和商业保险理赔事项,并提供医保结算凭证、加盖印章的新农合报销(补偿)凭证和加盖商业保险理赔业务印章的理赔凭证、医疗机构开具的《诊断证明》原始凭证;未参加本市医疗保险、本区新农合和商业保险的,申请临时救助时,需提供医疗机构开具的《北京市住院收费专用收据》、《出院费用清单》、《出院诊断证明》的原始凭证;
3.因交通事故申请临时救助需提供公安交通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材料;
4.如造成家庭财产损失的,应注明财产损失明细,并提供能够客观反映损失情况的照片3张以上。
非低保、低收入家庭在申请临时救助金时,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
《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及声明书》(附件7)。
持有本区居住证人员,因重大疾病、意外伤害、突发事件申请临时救助金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本人签字的临时救助申请表,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复印件;
2.在户籍地参加医疗保险、新农合并符合报销范围的,应当先办理当地医疗保险、新农合手续,并提供当地医保结算凭证、新农合报销(补偿)凭证;
3.参加商业保险的,应当先办理保险理赔事项,并提供加盖商业保险理赔业务印章的理赔凭证;
4.医疗机构开具的《诊断证明》原始凭证;
5.不能享受医保、新农合或商业保险报销的,需提供医疗机构开具的《住院收费专用收据》、《出院费用清单》、《出院诊断证明》的原始凭证;
6.因交通事故申请临时救助需提供公安交通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材料;
7.如造成家庭财产损失的,应注明财产损失明细,并提供能够客观反映损失情况的照片3张以上;
8.《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及声明书》(附件7)。
委托申请的,需提供《申请委托书》(附件3),委托个人办理的,还需提供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二)申请救助服务。申请救助服务的家庭或个人,应填写《北京市怀柔区临时救助申请表》(附件1),由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协助区救助管理站、慈善超市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可直接向区救助管理站申请救助服务。
(三)申请转介服务。不属于临时救助受理范围或给予临时救助后仍不能解决救助对象困难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分情况协助申请人向相关部门、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出申请,并填写《怀柔区社会救助申请受理转介单》(附件4)。具体的准入标准、申请受理程序按照转介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临时救助金审核审批
(一)临时救助金审核审批。
1.本区城乡低保、低收入家庭临时救助审核审批。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完成入户调查、审核、公示公开(不少于2天)程序后,将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报区民政府局审批。区民政局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通过区民政局临时救助应急资金进行社会化发放。
2.非低保、低收入家庭或个人临时救助审核审批。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受理申请后1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对象的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审核、公示(不少于5天)程序,并将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报区民政局审批,区民政局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不属于本区低保、低收入家庭的申请人,其家庭财产应符合《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北京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和认定指导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63号)中规定的本市社会救助财产认定标准,申报所需材料和程序参照申请城乡低保执行。
对持本区居住证个人申请临时救助,由区民政局向申请对象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发出《协助开展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的函》(附件8),同时将《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及声明书》(附件7)中相关信息转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审核,其结果作为认定临时救助对象的参考依据。
四、规范制度完善工作机制
(一)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依托政务大厅、办事大厅等,进一步完善统一的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方便群众求助,落实“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
(二)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急难事项求助“首问负责制”和“转介”工作制度,严格遵守部门间分办、转办、结果反馈流程。
北京市怀柔区民政局 北京市怀柔区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