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生活保障
1.申请范围:具有本市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乡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外地户籍的居民与本市居民结婚后并在本市定居半年以上,且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符合本市相关规定的,也可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2.需提交的材料: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需要提交申请书、《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及授权书》、本人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以及收入证明和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3.申请审批程序: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社保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授权区民政部门对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进行核查。乡镇(街道)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通过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经过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区民政部门。区民政部门全面审查后,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4救助内容:按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低保人员还可以申请享受医疗、教育、住房、采暖等专项救助和临时救助。
5.城乡低保标准:2018年城乡低保标准为家庭月人均1000元。
●低收入家庭救助
1.申请范围:具有本市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可申请享受低收入家庭救助。
2.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低收入家庭救助需要提交申请书、《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及授权书》、本人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以及收入证明和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3.申请审批程序:申请低收入家庭救助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社保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授权区民政部门对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进行核查。乡镇(街道)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通过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经过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区民政部门。区民政部门全面审查后,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4.救助内容:低收入家庭成员可以申请享受医疗、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和临时救助。
5.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2018年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为家庭月人均2120元。
●医疗救助
1.申请范围:享受本市特困救助供养、最低生活保障、生活困难补助和低收入家庭救助的社会救助对象,以及未享受社会救助的因病致贫家庭中的重大疾病患者。
2.需提交的材料:社会救助对象申请医疗救助需提交享受社会救助证件、北京市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或北京市医疗住院收费票据、医保或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及费用分割单,以及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因病致贫家庭医疗救助需提交户口簿及身份证复印件、《申请因病致贫家庭医疗救助经济状况和医疗费用支出情况登记表及声明书》、年度收入证明和相关财产证明、本市二级及以上医保或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北京市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或北京市医疗住院收费票据等、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3.救助内容及标准:
★社会救助对象救助内容及标准
救助标准
门诊救助
⑴特困供养人员(包括城市三无人员、五保供养人员)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负担部分,由民政部门实报实销。
⑵民政部门管理的60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起义投诚人员,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由民政部门按照80%给予救助。
⑶除前述人员以外未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社会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由民政部门按照80%给予救助,全年救助封顶线6000元。
住院救助
⑴特困供养人员(包括城市三无人员、五保供养人员)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负担部分,由民政部门实报实销。
⑵民政部门管理的60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起义投诚人员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由民政部门按照80%给予救助。
⑶除前述人员以外的社会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由民政部门按照80%给予救助,全年救助封顶线60000元。
⑷以下两种情形在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执行住院救助标准:
①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包括肝肾联合移植)后服抗排异药,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以及心脏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和肺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的费用。
②在急诊留观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相关医疗费用。
重大疾病救助
社会救助对象因罹患重大疾病(具体病种见附件1)发生的门诊或住院医疗费用,在经过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商业保险报销后,可按下列政策享受重大疾病救助。
(1)特困供养人员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负担部分,由民政部门实报实销。
(2)民政部门管理的60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起义投诚人员,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由民政部门按照85%给予救助。
(3)除前述人员以外的社会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由民政部门按照85%给予救助,全年救助封顶线120000元。
4.申请审批程序:
★社会救助对象
资助参保参合由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直接办理。享受医疗费用减免的,凭民政部门核发的证件由就诊医院直接减免。申请住院押金减免和出院即时结算,应当提请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出具《社会救助对象享受住院押金减免和出院即时结算审查证明》,凭审查证明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救助服务。申请事后医疗救助的,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后由区民政部门审批。
★因病致贫家庭
因病致贫家庭医疗救助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后,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授权区民政部门对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进行核查。乡镇(街道)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通过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经过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区民政部门。区民政部门对拟批准给予救助家庭的基本情况及救助金额进行二次公示,对符合条件的发放救助资金。
●采暖救助
1.申请范围:
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可申请采暖救助。
2.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采暖救助需要提交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享受社会救助的证件、与供热单位签订集中供热采暖合同的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协议等材料的复印件、家庭同住人员中的在职或离退休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享受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证明、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3.救助内容及标准:
发放冬季燃煤自采暖救助金和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给予集中供热采暖补助。冬季燃煤自采暖救助按照1000元/户/采暖季发放;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按照最多每户60平方米、30元/平方米/采暖季发放;集中供热采暖补助按照最多每户60平方米应交纳的采暖费予以补助。
4.申请审批程序:
燃煤自采暖由乡镇(街道)直接办理。申请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的,应当向户籍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由区民政部门审批。申请集中供热采暖补助,应当提请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出具《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享受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补差)凭证》,供热单位凭补助凭证按标准给予采暖补助,超出补助标准的由个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