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扶持城乡劳动力自主(合伙)创业。本区城乡劳动力,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正常经营1年(含)以上,符合下列条件的,按招用本区城乡劳动力人数(含创业者本人),给予不同数额的自主创业一次性奖励。用人单位可在经营满一年后的6个月内向区人力社保局申请。
(一)招用城乡劳动力3至5人,签订1年(含)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按时足额发放工资的,给予3万元的自主创业一次性奖励。
(二)招用城乡劳动力6至9人,签订1年(含)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按时足额发放工资的,给予5万元的自主创业一次性奖励。
(三)招用城乡劳动力10人(含)以上,签订1年(含)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按时足额发放工资的,给予8万元的自主创业一次性奖励。之后每增加1人,增加2000元,最多不超过10万元。
引导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本区户籍的高校毕业生(非体制内人员),初次创业(洗浴、网吧、桑拿、足疗、美容美发、小饭店及其他限制目录内的行业除外),在本区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注册资金20万元以上,且有合法、固定经营场所的,给予一次性创业启动资金5万元,同一法人(个人)只能享受1次。符合条件的,还可申请自主创业一次性奖励。 支持备案腾退企业转产创业。本区备案腾退企业转产创业,领取营业执照,实际经营满1年的,带动本区城乡劳动力就业5人(含)以上,给予转产创业一次性补贴5万元,同一法人(个人)只能享受1次。符合条件的,还可申请享受自主创业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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